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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同名9448Word格式.docx

1、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少量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三环路以内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它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20%可在地面设置;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3.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在地面设置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且不少于0.25辆/100 。4.地铁站街坊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

2、不能达到以上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三环路以外的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上浮10%;5.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控制;6.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其柱网轴线距离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两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5.4米。 2、两个柱子之间设置三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7.8米。 3、两个柱子之间设置四个车位时,柱网轴线距离不宜小于10.2米。7.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建设项目中

3、,第一分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8.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控制;9.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10.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5.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版)1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

4、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3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4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

5、(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5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6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点)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7 各类建

6、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表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另按相关规定执行。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备注旅馆涉外宾馆车位/客房0.35其他旅馆0.25办公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3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政府机关办公0.8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办公0.7一般办公0.5商业场所I类地商业中心1其他地区商业中心普通零售0.4餐饮1.5娱乐1.0市场批发交易市场4超市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其他医院博物馆,图书馆0.3展览馆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55二类体育场馆2.5影剧院电影院剧院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

7、2其他公园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2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6客运码头2.2客运机场4.0汽车站学校初中车位/班高中成人教育2.0住宅别墅车位/户1.5(I类区)2.0(II类区)2一类住宅0.5(I类区)0.7(II类区)7二类住宅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 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

8、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7.9 配建地下

9、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

10、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五)工

11、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7.15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六)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7.16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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