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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发布指南、申请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评审机制,执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根据需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逐步推行法人负责制。第八条 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专家信息库、项目库以及信用库等,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运行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保护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建立公开制度,推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和信息的共享。第九条 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所需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第十条 科

2、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第十一条 科技厅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依据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立项、中期评估和验收考核等过程中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不同责任主体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考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 立 项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

3、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当年科技工作重点,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研究并提出各计划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汇总后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发布。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可经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科技厅认可的技术联盟、技术协会、科技园区等渠道推荐,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也可直接申请。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和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完成项目的科研开发能力;(二)具有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三)符合申报单位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四)具备必要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

4、条件;(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申请者参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填写申请书,并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提交;(二)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按照各计划项目的不同申请要求组织形式审查和查重;(三)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查的项目分配至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经济、科技、战略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计划立项数不高于1:1.3的比例数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四)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汇总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的立项建议,经过查重和平衡后,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

5、五)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六)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立项项目,由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七)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将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报请科技厅主管厅领导批准确定立项;(八)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统一签发;(九)对于未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可作为下次立项的备选项目,或不予支持等,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反馈;(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将备选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建立备选项目库,实现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专

6、家的遴选由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九条 对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者依据计划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经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综合计划管理、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履行签约和经费拨付手续。第四章 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直接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主要负责:(一)确定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聘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委员会;(三)按计划进度拨付合同约定的科技专项经费;(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和经费的预、决算;(五)组织专家或委

7、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中主要负责:(一)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三)接受科技厅组织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五)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及时跟踪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需要调整和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

8、部门,并商综合计划管理部门确定调整或撤销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项目的任务、目标、研究内容、完成期限需调整的;(二)市场、关键技术方案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五)项目负责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六)对项目经费安排有争议或临时变更项目经费拨付的;(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第二十四条 对有财政资金支持的调整或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使用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知

9、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执行。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商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每年抽取30%左右的执行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中期评估。第五章 验 收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

10、目承担单位到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通过财务审计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由科技厅条件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项目承担单位经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向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验收工作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二)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汇总并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批准验收;(三)项目验收与财务验收一并进行,由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经济、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11、7人。对于涉及技术和产品开发、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化的课题,验收专家组应包括来自行业、地方、企业、用户等方面的代表,专家组对项目任务和财务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评估验收,并做出相应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及验收材料的信息进入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四)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与条件财务管理部门商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委托相关机构组织验收。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一)未通过项目财务审计的;(二)经核实未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三)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四)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未能解决的,或研究成果存

12、在纠纷的。第三十一条 对超出合同书约定完成期限6个月还不能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科技厅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后,批准延期验收。延期验收只能申请一次。对延期验收的项目,一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后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处理决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经整改完善项目计划任务和财务的有关材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和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

13、处理意见,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具体执行。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第三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的项目档案由科技厅统一管理。第六章 专家咨询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科技厅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特点,选择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并具备较高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良好

14、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或评议意见。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和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专家不宜选聘。第三十七条 科技厅在选聘咨询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和评议的目的、工作原则、职责与权利。第三十八条 科技厅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评议工作相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伪造、删改咨询专家意见。在咨询评议之前,不得公布或泄露咨询专家名单;形成专家意见后,不得公布或泄露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第四十条 咨询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实事求是地提供咨询意见;(二)承担与咨询、评议相关的保密义务,妥善保存咨询材

15、料并在咨询、评议结束后将其退还,不得复制;(三)当咨询、评议内容同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四)在咨询、评议期间,不得同咨询、评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接触,更不得收取不合要求的报酬。第四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评议中违规的,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宣布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需要单独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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