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获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这种技术应与乙方最新产品的技术完全一致。2.2 乙方以非独占方式许可甲方在中国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销售和出口产品的权利。2.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合同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和样机所需的配件,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2.4 本合同产品不包括乙方外购件的专利技术,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外购件的样本和技术说明资料与制造厂商的名称。2.5 乙方有责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训的技术人员,乙方应设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产品专利技术。(详见本合同附件五)2.6 乙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
2、(详见本合同附件六)2.7 如甲方需要,乙方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2.8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使用其商标,在合同产品上亦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售证方的许可制造”字样。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_。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第_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甲方应以书面通知
3、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3.5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专利许可,销售的合同产品一经付款则视为货已售出。3.6 若在交付专利权使用费后,已售合同产品被退回或折价,甲方有权在以后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3.7 乙方如需查核甲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甲方,其具体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四条 支付条件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通过_银行(此处为甲方的业务银行)和_银行(此处为乙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乙方,支付中使
4、用的货币为_。4.2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乙方: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4.3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第五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5.1 技术服务5.1.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一名技术专家到甲方,对合同产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解释,并就产品设计、制造、调试和检验,以及维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以使甲方在保证合同产品性能的情况下,能尽快采用国产的材料的元器件,实现合同产品的生产。5.1.
5、2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分两次派遣技术人员赴甲方进行技术服务,共30人日。5.1.3 第一次技术服务在合同生效后第六个月,乙方派遣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术指导12人日。5.1.4 第二次技术服务在合同产品验收期间,乙方派技术人员1人赴甲方工厂,提供技术服务,时间为18人日。5.1.5 乙方负担其人员的旅差费。甲方负担由驻地到工厂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费。5.2 技术培训5.2.1 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受训人员掌握合同产品设计、性能测试、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质量检查等技能,使甲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专门知识,在合同工厂制造出与乙方产品质量相同的产品。乙方应设法安排甲方受训人员参
6、观制造合同产品外购件的生产过程和合同产品的主要用户。5.2.2 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5.2.3 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5.2.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5.2.5 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差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
7、方负责提供。第六条 技术资料6.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_交付技术资料。6.2 _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6.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6.4 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6.5 技术资料采用英文
8、,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7.1 合同产品的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7.2 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7.3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考核。7.4 经过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第三
9、次考核。7.5 经过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第八条 技术改进8.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8.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免费将改进或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8.3 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者。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9.1 乙方保证所提
10、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9.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9.3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9.4 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9.5 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9.6 如果乙方
11、迟交技术资料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将甲方已经交付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的利息,一并退还甲方。9.7 由于乙方责任,验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产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_%的利息。9.8 如因乙方原因,产品部分性能指标没能达到合同产品的规定时,视具体情况,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_%予以赔偿,但是,若因甲方原因产品没能达到性能指标时,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金额。第十条 保密10.1 乙方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一切图纸、设计、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甲方均须严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为生产合同
12、产品而使用技术资料的雇员。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部件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分包人须书面保证对其所得到生产技术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10.2 若上述技术资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甲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10.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利,即甲方可以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第十一条 侵权11.1 乙方保证,它是依本合同条款转让给甲方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转让专利权的权利。若发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的事件,则乙方应对侵权事件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11.2 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关于合同
13、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2份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的影印本。第十二条 税费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3.1 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3.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
14、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第十四条 仲裁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14.2 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14.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14.5 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16.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
15、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16.2 本合同有效期_年,期满时自动失效。16.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甲方:_代表:乙方: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专利许可合同范文二被许可方:许可方:许可方是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年_月_日将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中国专利局
16、于_年_月_日批准_号专利权。许可方有权和同意给予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被许可方同意得到许可方上述专利实施许可证。双方通过协商订立条款如下:第一条许可证的类型1.本许可证系一项独占许可证。2.许可方不得在第三条所列的合同地区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3.被许可方有权授予分许可证。4.本独占许可证未经许可方允许不得转让。第二条技术使用范围1.许可方确定_号专利的保护范围是_。2.许可方已在合同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_号专利技术,许可方根据使用结果确定达到以下技术水平。3._号专利的全部技术使用范围为本合同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范围。第三条合同地区1.本独占许可证授予以下地区:_。2.被许可方不得在上述
17、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制造、使用和销售本许可证产品。3.被许可方可以向下列国家出口本许可证产品:第四条技术援助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实施_号专利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2.许可方负责接受、安排被许可方技术人员赴许可方企业培训。许可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被许可方培训的要求,使被许可方人员能掌握_号专利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许可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赴被许可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3。第五条专利技术的改进1.许可方有义务向被许可方通报所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专利技术的改进成果并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使用费不得因此而提高。2.被许可方对专利技术进行
18、改进不需要得到许可方的批准,但必须通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支付适当费用后有权使用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3.被许可方的改进成果如果有专利性,被许可方有权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批准后归被许可方所有。第六条许可方的保证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在本合同订立时,许可方如果不如实向被许可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被许可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许可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第七条
19、维护和保护专利权1.许可方有义务负责维护专利权并支付年费。2.许可方有意放弃专利权时,必须及时通告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有权免费取得许可方所放弃的专利权。3.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者起诉。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决定起诉的一方承担起诉费用,胜诉时收入的款项也归他所有。如果合同双方商定共同起诉,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按以下比例分摊:许可方_%,被许可方_%。第八条实施义务1.被许可方承担实施专利的义务。2.被许可方不承担不制造和销售竞争产品的义务。第九条支付方式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a.合同生效后_
20、日内先向许可方支付_元;b.自合同产品投产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_年内按产值(或销售额、或利润)的_%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提成费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年_月_日前。)第十条税费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被许可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许可方承担。2.许可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此税费由被许可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许可方。第十一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许可方未交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应向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的违约金。2.许可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数额
21、为_的违约金。3.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的违约金。4.许可方在已经许可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自己又实施本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实施行为,向被许可方支付数额为_的违约金。第十二条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1.被许可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数额为_的违约金。2.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许可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应当返还非法所得,支付数额为_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1.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
22、本合同。2.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许可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许可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被许可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被许可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年月日:专利许可合同范文三许可人:被许可人:鉴于: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利及专有技术,并愿意将该等
23、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给公司使用,且公司有意使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技术。据此,双方协议如下:第1条 许可人本合同许可人是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本身,以及向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第2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2.1 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a)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无偿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b)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已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许可人有偿使用的专利(以下简称“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c)
24、许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共同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以下简称“共有专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许可专利”。2.2 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技术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已经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技术(以下统称“许可专有技术”)。第3条 许可3.1 对无偿使用的自有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继续无偿使用。3.2 对有偿使用的自有专利,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使用范围内继续有偿使用
25、,但须符合双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的规定。3.3 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前使用共有专利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原为无偿使用的,被许可人继续无偿使用,原为有偿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承诺就上述使用取得该共有专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3.4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3.5 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第4条 期限4.1 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直至该许可专利期限后满或该许可专有技术变成公开信息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4.2 上述4.1条所述之期限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许可使用。第5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资料的提交及后续服务的提供5.1 许可人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被许可人不时之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被许可人。5.2 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具体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需许可人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许可人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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