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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法律进展与评价发展与协调Word格式.docx

1、完备的市场制度和市场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完备和成熟的标志之一。 2在市场经济中,国家的管理者和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要服从非人格的法律秩序。不过,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是在连续不断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的。长期以来,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是在没有法律文化传统的氛围下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就决定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化方式和程度与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表现为:1.西方国家从封建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进一步私有化运动完成的。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制度基础的财产法、契约法和其它一大批法律正是在

2、这一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强大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要求及其方式与完全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的西方现代市场经济不同。2.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一个自发的、逐步的过程。同样,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所以,这一进程从一开始不可避免就有这样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初始阶段,各级政府都需要运用行政权

3、力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来进行建立和培育市场的活动。3.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民社会内部,即商人和市民阶层。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等级的利益要求,即商人和市民等级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产生并扩大了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在西欧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商人们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制定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建立了商人法庭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由此可见,商人和市民等级不仅是早期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3中

4、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启动力量,并不来自于市民社会而是来自于国家。这一特点无疑是影响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长期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上消失,企业完全沦为政府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当中国社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而需要国家来培育。由市场主体之外的力量-国家来控制市场经济的发育进程,对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的关系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在很大程度是依靠政府行为实现的。 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根本的启动力量是国家而不是企业。如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

5、经营自主权,而落实自主权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循环本身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实现的制约作用。所以,当新的利益主体逐渐成长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时候,却由于没有体现新的利益主体利益的法哲学为其在法律上寻求切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4可见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重复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从积极的意义上,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 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的要求相矛盾,或者超前或者滞后,从而使

6、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相脱节。所以,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评价标准也只能是一个与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相适应的相对标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法制对经济的规范形式、规范程度可以为中国市场经济立法参考和借鉴,但是不能作为评价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是否完备,是否科学的绝对标准。同时,纸上的法要得到实施,还需要执法等许多司法资源的配合。仅以市场经济的立法状况来判断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形成与否是不够的,还应当从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具体需求和具体情况出发,将法律在某一地方的实际运作状况结合起来加以全面考察。将这两方面综合考察,既有助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运作进行评价,也有助于对国内某一地方市场经济法制水平进行

7、比较和客观的评价。二、建立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尽管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启动力量以及法律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还是有着共通性。韦伯指出,现代西方企业主要依赖于计算并以法律的管理制度为前提,其制度功能能够被合理的预测,至少原则上可以通过其固定的一般规范来预测,就如同可以预期的机器运行一样。合理的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技术生产手段,而且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体系和照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这些,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但绝对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产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 5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可计算性的揭示,韦伯发现了西方市场经济与法律之

8、间的关系的奥秘所在。西方市场经济不仅以生产过程的可计算性为特征,而且以经济行为的法律环境的可计算性为其制度基础。因为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就在于它的可计算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也需要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保障。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应当是保障公正自由竞争的秩序。它应符合以下要求:1.确立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主体组织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完全的责任能力,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成为市场参加者。中

9、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于是在市场经济主体要素十分缺乏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立法应当重视培育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改变以所有制性质来识别企业形式的做法。应通过公司立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鼓励形成外向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为建立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不论所有制性质、行业如何,应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重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2.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充分自主性要求,加强市场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通过适当的权利结构与权利安排以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市场的意志应当是自由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交换的过程是主体意志表示共同一致的过程

10、,契约是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在交换过程中,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产品,但是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产品相反,他们相互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6 市场活动参加者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个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在尊重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必然会产生利益的磨擦,并形成一定的市场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从而制约着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权利安排的内在要求。一种交易费用较低的权利安排,通常构成了市场主体追求效益最大化的

11、有力杠杆。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一旦考虑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可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

12、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权利配置和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7因此,权利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市场活动不仅要有主体独立的意志参与,而且须有财产等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才能正常运行。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为此,应当健全企业行为立法和市场经济管理立法。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国家法律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依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为准则,充分调动其技术革新、增加效益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13、。只有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规定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才能使其选择和计算自己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的方式及后果。而合同、票据、证券交易等法律是企业行为立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现代社会因此被称为合同社会。一切市场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主体计算、选择交易对象和方式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是企业主体行为规范的核心部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和自主性,也主要反映在合同法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依据公权力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监管。但这种干预和监管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行政管理,它的目的是维护市

14、场的统一性,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正当竞争者的权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侵犯。 要作到这一点,就必须作到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统一。同样的市场行为应服从同一的法律规则,不能存在相互抵触的法律原则。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对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对待,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和全国统一的市场。无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如何,都应在市场中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 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合法行为无论其行为人或行为地有何不同,一律是合法的;违法行

15、为,无论其行为人或行为地有何不同,也都一律是违法的,并依同样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市场经济法律应当提供这样的保障:给所有的主体提供均等的经济机会,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同时,一切市场主体还应税负公平,税负的标准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作到公平合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些都应体现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登记管理以及市场经济各个方面管理秩序等法律法规当中,为建立、形成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提供法律保障。3.通过立法和

16、执法监督,规范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行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这一对矛盾始终存在着。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国家的适度干预,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合同自由和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也不主张将政府完全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而是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保障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和交易的安全,在市场活动中,市场参加者由于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易于产生欺诈和违约的倾向。没有适度的国家干预,就会导致滥用契约自由等违法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是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的。在中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形成市场经济秩序,更加需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加强宏

17、观调控,予以积极的监督和干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果各地区人为地设置市场壁垒和障碍,各自制订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必然造成市场的封锁分割状态。 8为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制止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同等重要。二者围绕着鼓励市场竞争的目标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政府可依法实行宏观调控,而有关宏观调控法律应明确政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不是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而是在不断打

18、破垄断的前提下逐渐开展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应当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打破国家垄断局面的同时,却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某些行政部门管理经济的权力,又由于在财政税收制度上实行所谓地方各级政府的层层包干制,进一步刺激了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结果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行政性垄断成了当前限制竞争的主要因素。因此,中国更应加强宏调控,制止和制裁行政性垄断,制订反垄断法、价格法、预算法、国民经济增长法、计划法等法律,从制度上规范政府行为。 9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代化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国家适度干预,而且要求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市场本身就意味着优胜劣汰。对于

19、那些竞争中的弱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市场经济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管理体制,劳动者个人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明确相互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再完全由国家负担,而是通过国家制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如劳动法、养老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来保障。总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当建立和完善的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律体系虽然功能不同,但是相互之间应当构成一个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内在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方面的规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但是又相互影响。其中,有关市场主体和行为、市场经济管理的市场规范在市场经济法

20、律体系中居于基本的地位。因为市场在国家、市场与企业这三者关系中,是联系国家与企业的关键性环节。建立有效、有序、合理的市场规则体系,是促进市场发育和成长,加速市场机制形式,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权益关系的基础性环节。只有建立市场规范制度,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行为趋向合理化,并且依据市场化原则调整企业的规模、管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有效地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也只有建立发达的市场规则体系,才能切实地改变不规则、不合理的政府经济行为,明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权限,使市场经济在自由与秩序的双重保障条件下正常运行。三、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透视中共十一届三中以来的2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也

21、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的过程,法制建设也始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宪法作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 101988年 宪法修正案就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作出了积极的反映,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确认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特别是自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中国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中共十四大特别提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

22、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在五年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制订了五年期间出台152件法律的立法规划,以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保障,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作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认为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23、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制,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强调要在中国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厉行法治。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形成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

24、保障。经过这20多年的努力,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虽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仍然处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现在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下一个定论还为时尚早,但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对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做一阶段性总结和评价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以下就选取几个角度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作一个简明的透视。(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的绝大部分。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企业破产法

2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条例等20余个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就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从在观念上突破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企业形式开始的。自1979

26、年以来,中国已制定的有关经济主体的法律或法规,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农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些法律法规覆盖面较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阶段性改革的成果,使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各种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有法可依,而且还承认了私有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了还体现了国际惯例。在有关主体的立法中,中国公司法合伙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行,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西方公司法的运做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世界各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最普遍、最

27、佳的企业组织形态(市场主体)。中国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 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体现了现代国际通行的原则。表现为:(1)明确了规范的公司形式,部分废除了设立公司的审批主义。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除特殊行业需要审批或许可以外,对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可以直接登记。(2)

28、公司法适用的范围不仅涵盖不同所有制企业,而且允许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公司。此外还应允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存在;(3)确立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把股东的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分开,使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坚实的物质保障;(4)按国际行之有效的分权原则设置公司组织机构,确立了法人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权治理结构;(5)规定了公司会计财务、股票发行、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制度,明确了董事、经理的职权与责任,确保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合伙企业法则解决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

29、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满足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个人独资企业法采登记制的设立方式,凡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自然人都可获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对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其投资人的对外无限责任都作了规定,以规范私营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中国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分别由合伙企业法和有限公司法调整。其他私营独资企业则由独资企业法调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

30、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结构。(二)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中国尚未制订民法典,在现行体系中相当于民法典地位的是民法通则。但由于民法通则极其简略,对民法诸多问题虽有涉及,但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所以中国的合同法对民法的补充作用至为重要。中国在1981年就公布了经济合同法(1982年生效并于1993年修订);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布生效;1987年中国颁行了技术合同法。这三个合同法的差别之处在于:第一,适用的主观范围不同。经济合同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于中国企业同外国的企业或个人之间;技术合同法适用于法人、公民及其相互之间。第二,适用的客观范围也有差异。技术合同法只适用技术合同,涉外合同法只能适用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的公民、法人或经济组织而订立的合同。直到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依合同主体或合同性质而分别适用不同合同法的局面才宣告结束。合同法是中国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委托学者起草的,聚中国专家学者之智慧,总结了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际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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