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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58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1、如果乙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对甲也要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如果乙使用暴力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甲、乙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共犯。 关于上述论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句正确,第句错误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D、第句正确,第句错误必须有共同行为甲是教唆犯,乙是直接正犯。甲应当预见乙醉酒完全可能交通肇事,所以甲应承担过失的责任。甲不适用“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该行为是乙实施的,甲不成立共犯。所以正确,错误。4.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第3章第3节危害行为B本题考查对不

2、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5.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题,单选)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本题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甲的伤

3、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 B项,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6.甲(男,17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屋内后被一老人发现,老人抓住乙不让其离开,

4、乙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老人杀死,并带窃取的5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共同的故意杀人罪B、甲、乙构成共同的盗窃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不构成犯罪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犯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甲在外面放风,对乙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主观上对此也不知情,故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乙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5、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如果故意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正确。7.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10题,单选)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必须有共同故意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

6、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8.王某欠赵某50万元货款,王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王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A地进行买卖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王某去A地的路上将王某拦截,强行夺走王某随身携带的现金并现场清点共45万元。接着赵某等人逼王某写下大致内容为王某已还

7、赵某货款45万元,尚欠赵某5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和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王某仅受轻微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不构成犯罪B、赵某构成抢劫罪C、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D、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第2章社会危害性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赵某没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目的,因此,赵某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赵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9.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

8、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过失D、过于自信过失第5节犯罪故意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10.甲系某厂司机,某日深夜驾车返回厂里,倒车入库时将偷偷溜进车库过夜的乞丐乙某轧死,后查明乙当时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D、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过失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因为难以预想到会有入睡在车库麻袋中取暖,故

9、甲的行为造成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1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卷二1题,单选)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第1章罪刑法定原则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

10、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就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的解释要严12.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8题,单选)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D

11、、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第4章正当防卫的构成本题考查转化型抢劫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BCD项,甲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对于非法占有也予以有限保护。在甲面临乙对赃物13.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一直不同意。甲便产生杀乙的念头,但

12、苦于没有机会。一天,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甲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乙致其死亡。关于甲的主观心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主观上是故意B、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C、甲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甲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乙,但案发时甲没有杀乙的念头。所以。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

13、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甲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乙,相反是在与乙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这表明甲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14.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

14、只能是他人的财物,针对自己的财物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不能在形式上认为,公私财物包括自己和他人的财物,进而认为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正如刑法中规定的“枪”,本来就是指的真枪,不能包含假枪或者其他仿真手枪。也不能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包括自己和他人(通说),或者包括所谓的“假人”“死人”等。所以,这里的解释方法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当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A选项说法错误。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15.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8题,单选)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

15、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第11章累犯本题考查累犯。A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含附加刑的执行。所以甲在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情况下,在有期徒刑

16、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就可以成立累犯。并不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满后才可以成立累犯。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第2款的16.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在本案中,甲本想实施第二个行为杀死乙,实际上甲在实施第一个

17、行为的时候就导致了乙的死亡,相对于行为人的计划来说,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了,所以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在本案中,甲给乙投放了较多的安眠药,这一行为本身就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既然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这一行为在17.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

18、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第13章追诉期限的计算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

19、025年5月7日。所以,B项18.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当然,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行为人没有责任,不成立犯罪。在本案中,甲不知道该行为是否违法,咨询权威

20、机关法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在这种情况下,甲不可能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甲主观上没有责任,不能成立犯罪。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1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9题,单选)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第10章死刑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

21、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此处的“流产”,只是对事实的要求,何种原因引起不影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判断。此处的“死刑”,指作为刑种的死刑,包括死刑的适用制度死缓。所以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故A项正确。20.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2018年仿真模拟题)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

22、担责任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A项,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4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的因果性,该第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B项,第四人虽然未实行杀人,但在一旁用铁管助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强化了另外3人的犯罪心理,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应对死亡结果负责。C项,四人共谋后,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杀人行为,虽然各个共犯人所使用的杀人方法有所不同,也有21.甲拐骗乙

23、(女,12周岁)、丙(男,13周岁)、丁(男,15周岁)、戊(女,16周岁),并将其四人分别卖给四个家庭。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拐卖儿童罪B、戊属于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C、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D、丁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本题考查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拐卖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2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 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 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 (2

24、011年卷二8题,单选)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被害人承诺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故ABC项

25、错误,不当选;D项正23.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第5章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权利人的支配和控制,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尽管甲在转移皮箱占有状态之后没有实际控制该财物,但被害人对该皮箱已经失去控制,侵犯他人财产

26、的实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院墙外无人看管的皮箱原则上属于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属于遗忘物。丙认识到了该财物处于院墙之外并无人看管的事实,即认识到该财物属于遗忘物,随之将财物拿走,并据为己有,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所以丙成立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为C。2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2015年卷二4题,单选)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紧急避险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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