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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号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

2、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十二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第十四条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第十六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第十七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

4、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第十九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

5、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

6、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

7、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8、、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八条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

9、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第三十条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

10、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三十四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三十八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

11、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第四十条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2、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四十一条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受检企业全称)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

13、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我局部署,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开展自查,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实施相关检查措施。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自查报告提交日期: 年 月 日之前其他检查措施实施日期: 依书面核查工作需要确定并随时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送达回执本企业已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签字: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

14、体责任情况自查表编号: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序号自查情况自查不符合项说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1.1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规定 ( )不符合规定( )1.2食品生产许可证1.3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1.4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2.1采购食品原料索证2.2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2.3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2.4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2.5存放、使用回收食品情况生产过程控制3.1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自查记录3.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3.3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3.4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3.5产品投料记

15、录3.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3.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3.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3.9设备、设施运行情况3.10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食品出厂检验4.1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4.2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4.3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4.4出厂检验项目情况4.5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和检验报告4.6产品留样记录4.7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4.8委托出厂检验情况自查不符合项说明不合格品管理5.1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5.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5.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5.4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标识标注符合6.1名称、规格、净

16、含量、生产日期6.2成分或者配料表6.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6.4保质期6.5产品标准代号6.6贮存条件6.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6.8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6.9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6.10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6.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销售台帐7.1产品名称7.2数量7.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7.4检验合格证号7.5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7.6销售日期7.7出货日期7.8地点标准执行8.1企业标准备案8.2收录执行最新标准不安全召回9.19.2批次及数量9.3不安全项目9.

17、4产生的原因自查判定9.5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9.6召回产品处理记录9.7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9.8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从业人员10.1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10.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接受委托加工情况11.1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材料11.2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12.1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12.2食品名称12.312.412.5投诉质量问题12.6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12.7处理结果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13.1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13.2企业做出的反应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14.1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4.2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4.3企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自查结论(可另附表)整改措施自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章)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 编号: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核查项目核查情况核查发现问题的描述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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