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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Word格式.docx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2、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运转;(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见附件2。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

3、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

4、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且公布的评审机

5、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

6、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

7、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

8、备 注1GJ1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2GD1定期检验3GJ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4GD25GJ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6GD37GJ4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8GD49RJ1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10RD111RJ2球型贮罐12RD213RJ3第三类压力容器14RD315RJ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16RD417RJ5氧舱18RD519RD6铁路罐车20RD7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注明品种21RD8长管拖车含集装管束22DJ1管道长输(油气)管道23DD124DJ2公用管道督检验监

9、25DD226DJ3工业管道27DD328DJ4管道元件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30KJ2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31JD1锅炉水(介)质处理发电锅炉的水质参数不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33JD3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34PD1气瓶无缝气瓶35PD2焊接气瓶36PD3液化石油气钢瓶37PD4溶解乙炔气瓶38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39PJ1各类气瓶40FD1安全阀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41FD2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42TJ1电梯各类电梯注明是

10、否含防爆电梯43TD144QJ1起重机械桥、门式起重机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45QD146QJ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47QD248QJ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49QD350QJ4门座式起重机51QD452QJ5升降机53QD554QJ6缆索起重机55QD656QJ7轻小型起重设备注明是否含防爆57QD758QJ8机械式停车设备59QD860NJ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1ND162YJ1游乐设施A级游乐设施63YD164YJ2B、C级游乐设施65YD266SJ1客运索道各类客运索道67SD168SJ2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69SD270RB1基于风险的检验注明限定范围注

11、:(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

12、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序 号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电磁检测AE声发射检测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MFL漏磁检测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

13、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表1 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注500台压力容器1000台压力管道500千米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500辆(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它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及其它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

14、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四)具有一定的规模。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

15、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

16、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

17、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 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 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

18、如下:n /s-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n -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s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一)基本要求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

19、业务与活动。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4.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5. 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1)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2) 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3) 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5) 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6) 必要的交通、通信工

20、具及办公设施。6.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7.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8.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9. 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二)专项条件,见下表:项目甲类乙类注(1)丙类注(2) 规模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专业技术人员

21、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技术力量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

22、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其他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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