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20.06KB ,
资源ID:220923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20923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b****2)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docx

1、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时间:2007-2-14 19:44:45 我要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

2、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1、 经国家鉴定合格; 2、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计量检定合格; 2、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3、 3、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

4、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 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 (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 构申请周期检定

5、。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 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施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 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 批准生产。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修理计量器

6、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 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1、 生产设施; 2、 出

7、厂检定条件; 3、 人员的技术状况; 4、 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

8、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

9、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 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

10、值传递; 3、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4、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

11、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1、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

12、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2、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3、 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 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

13、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1、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2、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

14、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

15、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费用,按照国家财政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