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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Word文件下载.docx

1、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第二节 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

2、间设置的。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会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可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造成强烈的辐射和烟气影响。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

3、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一一考虑。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并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一)防止火灾蔓延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二)保障

4、灭火救援场地需要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对低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三)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四)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

5、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二、防火间距(一)厂房的防火间距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

6、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7、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8、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二)仓库的防火间距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

9、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2.乙、丙、丁、戌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

10、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髙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如图2-4-2所示。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1、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检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图2-4-3所示。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

12、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4所示。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5所示。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8

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当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

14、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一座建筑在建设时,除了要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在城市中的设置位置外,单体建筑内,除了考虑满足功能需求的划分外,还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快捷疏散和火灾扑救等因素,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布置,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一、布置原则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

15、(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二、设备用房布置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

16、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炔等可燃气体,使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变压器爆炸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灾。(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

17、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或半地下。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

18、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l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中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干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8

19、)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章的规定。(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A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

20、电机房分隔;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消防控制室布置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

21、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

22、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建筑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搂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2)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3、(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

24、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这里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三)电影院、剧场、礼堂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

25、其他区域分隔。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四)商店、展览建筑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

26、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四、特殊场所布置(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青壮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超过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

27、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医院和疗养皖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

28、列规定。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5条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

29、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条表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一)办公室、休息室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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