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运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第二章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任务第六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二)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壹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2名之上经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三)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四)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俩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七条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壹)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
2、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标准体系,于生产、运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二)企业标准体系应包括企业内建立且实施的各项技术标准,质量、环境管理标准、文件等,形成壹套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三)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和运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四)有计划的于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六)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
3、术和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和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七)企业建立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之上,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及标准体系的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八)于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分工向省、市质监局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进行确认。(九)通过确认的企业由省质监局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于证书有效期内企业能够于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GSP标志(样式见附件壹)。第八条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周期壹般不超过1年。第三章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申请和管
4、理第九条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应填写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经所于县(市、区)质监局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后报市质监局。第十条市质监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十壹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企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县(市、区)局具体负责管理企业的创建工作。第十二条市质监局每季度应组织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进行检查,了解企业创建工作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工作。对工作严重停顿、不能按计划完成创建的,应建议企业书面向省质监局提出中止创
5、建的申请,报省质监局备案。第十三条市质监局应推动本市建立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第四章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壹)申请成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是市级之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至少有5名之上专有的、经省质监局培训发证的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第十五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主要工作为接受企业委托,组织标准化指导专家从事以下服务:(壹)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及标准体系建立的咨询指导工作;(二)开展和企业标准体系关联的知识培训;(三)参和企业自我评价,对企业
6、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是指经省质监局认可的、有资格接受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聘用、可进行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的人员。第十七条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具有本科之上学历或中级之上技术职称;(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且掌握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和关联专业知识;(三)从事标准化工作俩年之上,具有壹定的工作经验,有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能够解决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及确认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经过省级之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壹组织的培训、考试,且取得企业标准化指导
7、专家证书;第十八条申请成立咨询服务机构的所于组织应向省质监局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内容包括拟成立机构的主要人员、管理情况介绍等。第十九条省质监局指定的机构于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方。第二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第二十壹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省质监局负责对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且委托市质监局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市质监局发现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壹的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经调查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注销资
8、质处理。(壹)以企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名义,从事咨询服务以外的运营活动;(二)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符合申请条件;(三)工作质量低下、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创建工作;(四)泄露被服务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省质监局组织对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对符合要求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省质监局将撤销其资格,收回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标准化良好行为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资质,未重新申请的,证书到期资质自动取消。第五章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确认第二十四条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确
9、认的申请:(壹)申请确认的企业向所于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国家标准委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细则(试行)附表1);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方案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4、近壹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案;5、企业组织管理机构图或管理文件;6、申请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必须是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市质监局应组织2名之上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和材料
10、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且盖章。(三)申请A和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第二十五条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组织进行。确认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为企业标准化指导专家(专家应是未参和该企业咨询服务的)。第二十六条若确认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确认等级为最终结果;若确认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结果。第二十七条通过确认的企业,于20个工作
11、日内对确认工作中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且将整改方案报确认单位。确认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省质监局颁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壹印制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由市质监局报省质监局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继续整改。第二十八条市质监局应将负责确认企业的以下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备案:(壹)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方案;(三)确认方案;(四)确认评分表;(五)不合格项方案及整改方案;(六)近壹年内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方案。省质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第二十九条省质监局定期公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结果且
12、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六章监督和改进第三十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壹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标准体系,且将自我评价结果报县(市、区)质监局。第三十壹条“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内,市质监局每年应组织对本地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抽查,且形成抽查方案报省质监局。第三十二条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全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进行抽查。第三十三条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市质监局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第三十四条企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由原负责确认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确认。第三十五条企业可根据标准化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更高级别的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凡申请更高级别确认的,壹般应为获得现级别壹年之上。确认工作按本细则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和确认办法(试行)同时作废。附件壹:标准化良好行为GSP标志样式证书编号:附件二:山东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计划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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