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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具备下列条件,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一)在房屋销售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并经确认备案;(二)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或协议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已按规定,在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残土已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次供水设施合格;(六)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七)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八)室内、外燃气管网纳入城市主管网覆盖连接,并安装分户计量与控制装

2、置;(九)提供集中供热的,完成管网敷设并完成分户计量与控制装置安装;(十)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纳入共用管井,安装分户计量和控制装置;(十一)通讯、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智能化系统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十二)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通道等设施设备建设,并取得合格证书;(十三)区域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连,路灯照明完备;(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地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五)区域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等配套房屋及设施建设,已按规划要

3、求落实;(十六)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区域,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业主的基本正常生活和使用要求;未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应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已建成交付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设施;(十七)依法依约应当移交的资料齐全、无误;(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资料移交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验收下列资料:(一)工程图纸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隐蔽工程验收、沉降观测记录、配套设施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总平面图、分户验收等资料;(二)设施

4、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保等技术资料。包括: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和调试报告、电梯使用合格证、消防设施合格证等;(三)质量保修与使用及相关协议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四)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资料。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路灯管理、绿化养护协议,通讯、通信、有线电视各类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保修卡、保修协议等;(五)业主及共用、共有、公共设施产权状况资料。业主清册(姓名、幢、单元、室号、面积、联系电话等),房屋确权面积表,机电设施设备、车位、车库(场)等公共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建设单位移交或提供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清册等;(六)住宅专项维

5、修资金交纳明细清单。由代管单位代收代管的,由代管单位提供;(七)物业管理其他必需资料。购房合同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向业主作出的相关承诺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移交资料。六、资料移交验收应当结合现场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观感、使用、检测、试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查验:(一)涉及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共有设施设备现场应当重点查验:(1)房屋本体共用部位。房屋幢号、单元、分户标识齐全;屋顶、外墙面,公共楼道、门厅等墙、顶、地部位;(2)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化、雕塑小品、路灯、检查井、化粪池、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车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消防设施等配置齐全;沟、井等附属设

6、施符合规定要求;(3)共用设备。为房屋配建的变配电、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供水箱和水泵、相关各种管线、仪表、仪器、智能设备齐全、完好,所有设备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对给水、暖气管线做打压实验,检查各类阀门,各类配件、支架齐全完好,排水系统通畅;(4)消防、采暖、电梯等有政府认可的专业验收合格证书;(5)空调、发电机、电梯机房、高压泵房等噪音设备设施环保验收合格证;(6)其他与资料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共有设施设备查验。(二)涉及现场环境应当重点查验:(1)道路、围墙完整,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与市政干道正确接通;(2)施工临时设施及临时用房拆除清理干净,场地平整;(3)区域建立垃圾存放处或中转站

7、;(4)停车场(库)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交通标志和减速设施符合规范要求;(5)绿化符合设计要求,草坪、花卉、乔灌木长势良好,病虫害有效防治;(6)其他与资料相关的环境方面查验。七、前期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程序:(一)移交与承接查验书面通知和备案。具备移交和承接查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与承管查验;并同时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因向市政、供水、电力、燃气、环卫、社区、通讯、通信、电信、有线电视、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专业经营单位移交,涉及与物业管理衔接的,应通知共同参加,明确各自职责、权

8、利与义务。(二)成立承接查验小组。物业服务企业接通知,应当组成承接查验小组,按照国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根据工程竣工的实际情况,拟定承接查验计划,做好设备、工具及资料准备,分部分项实施承接查验。移交与承接查验应当签订书面确认书。移交与承接查验范围,移交与承接查验内容,移交与承接查验状况及存在问题,修复责任或维修、时限和标准,其他有关事项,附明细表清单及备存,参加的责任单位、人员、时间等。移交与承接查验涉及第三方的,应共同参与承接查验并确认。(三)对查验发现问题的处理。资料移交与现场承接查验,应当分部分项签署验收确认意见。对资料或现场查验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记录,分类整理,登记造表,交建设单位确认

9、,办理修复、后续移交验收的时间和明细手续。(四)资料保管与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与标准,完善实施方案;符合承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接管,分类建档,做到资料档案及台账管理规范,并根据维修养护及时更新;依法依约做好物业服务,保持房屋完好及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严格财务管理,账目清晰。(五)正确使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利用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的道路、绿地、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帐。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收益应当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合同约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

10、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八、前期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的备案与告知:(一)行政备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完成移交与承接查验(含分期建设,分期交付)后的30日内,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复制留存以下资料:(1)签订的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书及明细清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与专业经营单位等衔接的资料;(2)其他涉及承接查验应当备案的资料。(二)向业主告知。移交与承接查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使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行政备案后的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

1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承接查验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九、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与管理的衔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约向业主提供入住手册、相关事项办理流程、装饰装修等入住服务,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鼓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实施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建设与管理有效衔接,提高工程质量,完善服务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熟悉设施设备,掌握操作技能,并为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提供实施物业管理资金等支持。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移交与承接查验程序:(一)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终止合同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同时书面向项目辖区物

12、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告知。业主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7日内,将终止合同原因和时间等书面通知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以上。业主应当足额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二)按时移交相关资料和现场查验。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终止合同7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双方签订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书及明细清册,其中移交应当包括:

13、(1)复制并移交承接项目时签署的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及明细清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与专业经营单位衔接的资料;(2)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包括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业主有关资料(业主档案、装饰装修、车位分配等);(3)物业服务费收支、装修服务费(押金)预收与使用、利用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使用、车辆停放服务费、代收水电费、维修资金使用状况的资料等;(4)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修缮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绿地管养的有关资料。包括房屋修缮及遗留问题,秩序维护相关记录,用水用电起止码,设施设备分类与数量、安装地点、型号、生产厂方、性能、安装、参数、

14、运行、使用、年检,维修养护、常见的故障以及操作技术资料等;如相关资料发生遗失,应查调复制或根据实际工作和经验补写完善;(5)移交物业服务用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终止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装修服务费(押金)预收与使用、利用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使用、车辆停放服务费、代收水电费、维修资金使用状况等。并将预收超合同期限的物业服务费等,向相关业主退结;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移交;其中应当纳入维修资金的,向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交存。(四)妥善做好物业服务员工的安排。本着企业协商

15、,企业与员工双方自愿的原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中业主反映较好、工作积极、熟悉项目管理的员工,采取聘用的方式留用,方便员工就业,使项目管理平稳过渡。(五)共同做好合同终止时点现场交接工作。解聘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按时进行现场岗位交接,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物业服务设施,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与连续性。(六)行政备案。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完成移交与承接查验后的30日内,向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复制留存以下资料:(1)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签订的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书

16、及明细清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与专业经营单位等衔接的资料;清算预收、代收有关费用的情况等。(3)其他涉及承接查验应当备案的资料。十一、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终止合同90日前,将不再续约原因、移交与退出时间等,书面向业主委员会、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告知;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以上。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经协调达不成一

17、致意见的,可暂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据实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终止合同7日前,在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无业主委员会的,可向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移交。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社区服务机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十二、诚信经营,依法依约,有序移交与承接查验。解聘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退出移交程序和承接查验义务,并积极

18、解决项目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共同做好移交与承接查验衔接工作:(一)拟退出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终止合同正式退出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拒绝退出、及收取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包括利用业主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设施、场地等经营的其他费用。(二)因对终止合同争议的移交。业主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接业主委员会解聘合同书面通知,如涉及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原因对终止合同有争议的,应当先行履行退出移交工作。对终止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区分情况,另行通过协商、业

19、主委员会督促、调处、仲裁、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十三、修复或维修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依约办理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和相应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承接查验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和相应责任。正式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后,执行国家及房屋买卖约定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将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保修期限届满后,专有部位及相关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依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共同承担。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

20、,业主可依法定程序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十四、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依约移交或不完全移交,或不按时移交的措施。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五、区分责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依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区分移交与承接查验中遗留问题的原因,依法有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移交与承接查验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辖区物业管

21、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六、建立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矛盾解决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发挥协会行业自律,加强与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履约保证金、信息互通、联席会办、行政查处、民调服务、专家评判、司法诉讼等方式,共同调处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收中各类纠纷,促进社区物业管理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十七、参照执行。非住宅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附件一: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确

22、认书(示范文本)附件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与承接验收清单(参考)附件三: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参考)附件四:共用、共有设施设备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参考)附件五:分部分项移交与承接查验表(参考)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确认书(示范文本)移交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住所地: 邮编:资质等级: 编号:承接单位(乙方):监督方(丙方):负责人:为规范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就 (物业名称)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共有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的移交与承接查验,在丙方的监督下,确认如下:一、移交承接查验

23、范围: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其中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详见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清单)二、移交与承接查验内容:三、移交与承接查验状况及存在问题:四、修复或维修责任、时限和标准:五、其他有关事项:六、备存:本确认书一式五份,由甲、乙、丙、项目辖区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七、附件:1、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与承接验收清单(共 页)2、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共 页)3、共用、共有设施设备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共 页)4、分部分项移交与承接查验表(共 页)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经办人: 经办人:

24、日 期: 日 期:丙 方: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与承接验收清单(参考)移交单位:(签章) 验收单位:(签章) 监督方:共 页第 页 (项目名称)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参考) (项目名称)共用、共有设施设备移交与承接查验清单(参考)(签章) 承接单位: (项目名称)分部分项移交与承接查验表(参考)1、移交单位:依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流程,应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2、承接单位:以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流程,应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3、监督方:依物业管理移交与承接查验流程,应为业主委员会(确认),或项目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公正机构。4、不敷填写,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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