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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防治水管理规定下文文档格式.docx

1、为加强地测防治水管理,加强探测手段的应用,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应设专门机构或科室,负责矿井物探超前探测方法的引进、试验、推广、应用及防治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公司应成立防治水工作组,由煤炭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担任组长,人员由辖区内各矿(公司)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及水文地质专业人员组成。定期开展辖区内各矿防治水调研、隐患排查、监督检查,防治水初步方案、设计的制定、审查,防治水工程的实施工作。煤炭管理公司配置1名分管地测的副部长,要求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毕业和至少3年及以上防治水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公司)应设地测副总工程师。第八条 年产量9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

2、矿井、设计能力在90万吨及以上的基建技改矿井设立地质测量科,配备专业的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其它矿井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构负责人要求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毕业,配备专业的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简单的其它矿井设置不少于1名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防治水专职人员要求是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第九条 宏厦一建要设立地测科;各矿建项目部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要有1名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技术人员。第十条 岩土公司建立物探超前探测队伍和水害应急抢险钻机队伍。第三章 领导及部门职责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领导职责:一、总经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1、审批集团公

3、司总工程师提出的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计划。2、审批重大安全隐患的防治水设计、方案及水害应急救援预案。3、全力支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4、担任重大水害事故抢险救援的总指挥。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1、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计划。2、组织审查防治水规划、防治水专项设计、措施等。3、组织开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4、协助总经理开展重大水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三、分管副总经理(生产、衔接、基建、安监、机电、调度、人力资源、培训、医疗救护等)在分管范围内协助落实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的防治水工

4、作安排;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四、地测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1、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指导煤炭管理公司制定辖区内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2、制定防治水安全隐患排查计划。3、制定矿区中长期防治水总体规划的编制计划。4、组织对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责任认定工作。5、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重大水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职责:一、地质测量部:1、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政策;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的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4、组织编制矿区中长期防治水总体规划;对矿井

5、防治水中长期规划进行审查。5、参加水害事故的专业分析及责任认定。6、负责水文物探新技术、新方法的科研、引进、推广应用。7、负责组织防治水专业培训。8、组织审查采区及以上防治水探测工程的设计及成果。9、协助指导煤炭管理公司及各矿(公司)开展防治水工作。二、其它业务部门职责:1、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矿井采区及以上的防治水井巷工程设计审查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2、基建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技改矿井、宏厦一建外揽矿建项目防治水井巷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防治水系统设计的审批。3、安监局负责对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机电动力部负责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检修的监督检查工作。5、其它部门(调度、计

6、划、财务、人力资源、培训、医疗救护、物资供应等)具体执行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对各矿(公司)对口部门承担的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公司总经理是辖区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辖区内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一、负责辖区内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二、对辖区内防治水工程负技术管理责任。三、负责对辖区内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辖区内防治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季度对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辖区内水文地质预报的汇总、审查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六、负责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审查工作。七

7、、参与对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责任认定工作。八、负责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探测工程设计、成果的审查、验收工作;初步审查采区及以上防治水探测工程的设计及成果。九、负责辖区内地测防治水专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十、负责辖区内地测防治水培训工作。第十四条 各矿(公司)领导及部门职责一、矿长(总经理)为本矿(公司)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资金、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施和抢险工作。二、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实施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三、分管生产的矿长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工作。四、分管

8、衔接的矿长负责组织开掘工作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实施工作。五、分管安全的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六、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七、地质测量科、防治水机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测防治水工作。2、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具体业务管理责任和业务保安职责。3、负责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4、负责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5、负责防治水工程的立项、方案设计的编制工作。6、负责防治水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工作。7、负责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8、负责建立本矿奥灰水水文观测系统,并实施监测。9、负责组织水质采样及化验工作。10、负责

9、年度、雨季水文地质预报的编制工作。11、负责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防治水安全措施的编制工作。12、负责对井田内及周边生产、废弃小煤窑调查工作。八、生产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和防治水系统设计、措施的编制审批,组织协调探放水工作。九、机电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检修。十、通风部门负责探放水设备的管理、探放水钻孔的具体施工、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施工中瓦斯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十一、安监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十二、调度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调度指挥,地面防洪、水害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十三、维运部门负责井下大巷排水沟渠的清挖工作。十四、信息部门负责探放水地点通信设备

10、的安装和维护。十五、供应部门负责防治水排水设备的购置、防洪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十六、跟班队干(领导)负责当班井下作业地点水情监测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及时撤出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矿(公司)都必须建立如下防治水工作制度: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正职、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副职、地测科、防治水机构、防治水人员、其它部门(生产、调度、机电、通风、安监、维运、信息、供应等)的水害防治责任分工及承担的相应职责;各项防治水职责落实到人。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制度必须明确对防治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地测、生产、通风、

11、机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部门,分级审批程序会签程序等。三、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制度包括:开展水害地质预测预报的内容(要有文字、图纸,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需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水害预测预报的时间间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临时性预报、存在水患时的及时预报;明确要求履行签字的程序,并留有文字记录;每年末应分析总结,对预测预报失误的责任追究;预测预报的保管、存档、负责人。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开展水情水害隐患排查的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组织排查的时间间隔(日常、雨季)、参加人员、发现问题的治理部门及负责人,要有文字记录;明确治理方案的制定机构、执行机构及责任人五、生

12、产安全联系制度。制度应明确发现水患立即停产撤人的程序;发现水患问题时,领导、生产、调度、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及各自承担责任;采取的具体措施;对隐患未排除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六、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制度。制度应明确与气象部门签订技术协议,必须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明确是哪个领导、部门的职责范围,与气象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流程,承担的职责。明确需采取的哪些预防措施、执行领导、部门、责任,并留有记录。必须有24小时不间断预警责任制。七、雨季水害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制度应明确巡视领导、参加部门、责任人、参加人员及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责任;明确巡视时间、负责人及重点巡查的部位;明确巡查的内容,必

13、须留有文字记录,定期归档,管理人员及责任。八、探放水制度。制度应明确探放水工作分工:领导、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生产部门、机电部门、调度部门的分工及职责。必须有具体的负责人和承担的责任。九、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奖罚制度。制度应明确地测部门需按照防治水专业标准化要求制定工作质量标准及奖罚制度,报相关领导审批;安监部门组织防治水事故分析,认定制度;领导及参加分析部门的职责;奖罚标准;记录、存档。十、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制度应明确分管领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地测部门的职责,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考试不合格的部门考核制度;制定初训和复训的时间间隔。十一、地测防治水资料管理、上传、存档、汇交制度。

14、制度应明确资料管理人员职责;哪些资料需上传集团公司地测网,专业技术人员上传职责;汇交和存档有具体管理人员职责;对应的考核制度。第五章 技术要求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第十六条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在接管之日起应开展如下工作:一、水文地质调查,调查内容必须有调查和被调查人签字,调查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存档。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复杂的矿(公司)应进行地面水文地质勘探(物探和钻探),查明采空范围和积水情况。三、井下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1、采用钻探方法实施超前探掘的,钻孔布置及探测深度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2、采用物探加钻探的方法进行井下超前

15、探测的,物探必须是全方位的探测。对于物探正常区掘进工作面正前及两帮还必须布置3个及以上钻孔进行钻探验证;对于物探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并报煤炭管理公司批准。3、无论何种探测方法,掘进过程中必须留有不少于30m超前距离。4、探测工作必须根据留有的超前距离循环进行,当超前距离不能满足30m的要求时,必须再次开展超前探测工作,否则,必须立即停产。5、以上4项工作由各煤炭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对矿井安全生产潜在威胁的水体,定期进行观测,必要时建立监测系统。带压开采矿井,建立水位、水情动态监测系统。第十八条 带压开采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综合物探(三维地震和

16、电法勘探),查明构造及导水性;掘进工作面井下应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工作,查明正前、两侧及下方富水区、导水通道;回采工作面井下必须进行不少于三种物探方法的探测工作,查明工作面、周边富水区及导水通道。物探异常区必须进行钻探验证。第十九条 对物探富水异常区的钻探设计、工程,由煤炭管理公司审批、验收。第二十条 导水裂隙带高度接近于开采煤层的盖山厚度时,制定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第六章 防治水设施及探放水设备第二十一条 进入带压区开采的矿井,应配备用于超前探测的物探设备。第二十二条 带压开采矿井、采区防水闸门安装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在中央水泵房和采区泵房设置和最大涌水量匹配的大功率深电潜水泵及配

17、套管路,并铺设专用电缆及电器设备。每年在雨季之前进行联合运转测试,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及时更换。第二十三条 各矿井应配备明渠电子防爆流量仪。第二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2倍。采区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必须与各采掘工作面的能力匹配。第二十五条 各矿(公司)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第七章 水害应急救援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矿(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应分别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水害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抢险物资的供应、储备数量、储备地点、保管的部门等内容及分工职责,并保证其完好。第二十七条 岩土公司配备应急救援钻机,并保持其完好。第八章 考核 集团

18、公司防治水工作的考核,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19、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四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

20、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报相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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