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第三章业务执行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第六条
2、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第七条从业职员在执行评估营业过程中,由于遭到客观限制,无法大概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卖力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营业。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