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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核心技术标准规定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1、(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涉及住宅用地、居住社区及社区级如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队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C2)

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化古迹用地(C7)指具备保护价值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迹等用地。 其她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合、社会

3、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公司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公司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普通贷物普通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品为主仓库用地。 第九条

4、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都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送用地(T3)指运送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送用地; 港口用地(丁4)指河港陆域某些,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畴用地。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萨道路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S1)指迅速路、重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用地

5、; 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涉及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她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解决厂及粪便垃圾集运、解决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

6、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储处和坟场等设施用地; 其她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涉及其范畴内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绿化用地,涉及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用地。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军事设施用地不涉及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

7、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按附表一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基本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畴。 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规定范畴,应先提出调节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6000平方米成片用地必要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畴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L并经批准后才干实行。 成片开发区详细规划应先拟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

8、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规定恰当调节。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或等于6000平方米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原已批准详细规划中已拟定,应按经批准详细规划执行,需扩大范畴重要地段应作修建性规划设计;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应按都市规划规定及关于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依照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状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合用于单一类型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筑基地和综

9、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关于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控制指标。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二般不能单独建设。(总体规划区范畴内农村村民建房依照实际状况可恰当减少)序 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H)最小用地面积 (m2)1低层居住建筑H10m3002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50m50mH100m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40

10、00注: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规定外,还必要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规定: 不规则用地最小面积依照实际用地状况拟定。 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地条件等状况相应增长。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的确不妨碍都市规划实行,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详细规划实行且对四周无影响;(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情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三)受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 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总建筑容量虽

11、未超过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关于规定和本章关于规定前提下,可按下表规定增长建筑面积。但增长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25。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mR有效面积开放空间容许增长建筑面积(平方米)FAR202FAR4304FAR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普通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适当30度。0.5 H0.6H0.7H0.4H0.6H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表中方位为正南向(o度)偏东(西)方

12、位角最小距离低层为6m;以相对面为正面建筑定向。垂直布置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于1511q,山墙宽度大干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A30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30a600.6 HA60表中a指两栋居住之夹角; 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低层5m6m多层7m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规定,按有关规范规定规定控制,并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应恰当增长。 第二十五条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

13、,临街商业建筑(道路宽度不不大于或等于18米宽道路),其间距计算可以扣除底层高度,其他不得扣除。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间距基本上恰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界定范畴见附录三。 第二十七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区不得不大于其南侧建筑高度12倍,在建筑间距类地区不得不大于其南侧建筑高度I3倍,在建筑间距川类地区不得不大于其南侧建筑高度14倍。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提下,南北向平行低层居住建筑

14、之间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为9米。 第二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低层独立式住宅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可按下表控制。间 类区 高度III类区H50m22+0.2H24+0.2H27+0.2HH27+0.1H29+0.1H32+0.1H4516+0.1H22+0.1H24+0.1H19+0.05H25+0.05H27+0.05H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方位角; H: 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15、当方侠角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规定控制;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角)45度)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其间距不少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符合前款规定,可不受第二十七条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16、)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不大于6米,多层不不大于9米,同步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规定。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关于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上提高20,同步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 第三十二条 非

17、居住建筑之间(第三十一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规定同步应符合下列规定:0.3 H0.35H0.4H0.25H0.3H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表中方位正南向(o度)偏东(西)方位角; 当方位有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I、11、I类地区别别为当方位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I、I类地区别别为13m、15m、18m。(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其最小值

18、为6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和以其她形式布置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必要满足消防间距规定。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都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畴内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要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文物保护等方面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规定外,应同步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最小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不大于其最小距离。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距类区朝向

19、类型后退离层数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其她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离界距离(米)最小离界距离(米)I地主要0.5H6高层S-12m128次2.5按消防间距控制6.5II0.50H7S-15m1310III159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二)界外是居住建筑除须符合本章(一)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步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三)界外紧邻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关于规定拟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最小离距离不得不大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最小界距离规定,并须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适当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

20、离)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规定执行。某此毗邻用地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运用以及其她类似状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规定前提下,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容许其在界线(用地虹线)处接建。 (六)、l、毗邻用地建设,如果(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依照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离界用地(或调节用地),但其近来离界距离不得不大于前表中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规定情下,离界距离局限性,应征得相邻方书面批准,并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1、3、毗邻用地建筑,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局限性,兴建建筑物离界距离按核定间距一半拟定,但须满足消防规定:(七)教学楼、病房建筑离界应增长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她危及四邻安全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有地范畴内。第三十五条 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临道路最凸出某些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步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关于规定。建筑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位 后 道建 退 路筑 距 宽(m)高 离(m) 度度(m)都市主干道W35都市次干道20W35都市支路多、低层H24高 层24H5050H80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

22、线宽度。 高层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某些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规定控制(裙房高度不大于24米)。 退让都市迅速干道距离,依照规划及关于规定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三十六条 都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都市道路虹线,应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基本上增长3米以上距离(自都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第三十七条 交通流量较大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都市主次道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都市主次道路交叉: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少于70m;(二)距公园、学校、小朋友及残疾人等建筑物出入口不应不大于20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沿不少于10米; (四)距非道路交叉口过

23、街人行道(涉及匝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沿线不不大于6米。 (五)与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他特殊状况按关于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都市主、次道路重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不大于10米,并应留出暂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基本、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禁止在通路红线范畴内开设地下室通道。 地下建筑物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距离按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在村镇、城乡规划之外公路及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一)国道、迅速公路,两则各50米;(二)省道、重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何耕种或绿化造林;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关于部门批准,也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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