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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限制Word下载.docx

1、安卡拉协议构成了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罗马条约第228条意义上的联合体的基础,通过三个渐进阶段建立关税同盟来实现其目标:预备阶段、过渡阶段 和最后阶段。安卡拉协议对土耳其加入欧共体的可能性并没有规定。安卡拉协议本身也含有联合体的预备阶段的模式。实施过渡阶段的条件规定在1970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的中期协议中。这些文件规定了延长的过渡期,并预期在1995年底建立关税同盟。由于各方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附加议定书规定了非对称的部贸易自由化:欧共体从1971年9月始对来自土耳其的工业产品的进口取消所有的关税和数量限制,而土耳其则据一个时间表在一个过渡期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该议定书也有旨在保障土耳其

2、在许多领域与欧共体政策一致的规定。 1973年土耳其与欧共体签订补充议定书,含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后的调整和过渡措施。从1973年始,土耳其开始逐步将其关税与欧共体共同关税保持一致。由于石油危机后土耳其出现经济危机,土耳其产生于与欧共体的联合体的义务两次被打断。1987年当土耳其要求加入欧共体时,完成关税同盟被视为旨在帮助土耳其准备其成员身份的一揽子措施中的一部分。1988年土耳其恢复了关税减让和与欧共体共同关税的一致。安卡拉协议及以后在联合体的框架下缔结的文件,据GATT1947第24条第7款向缔约方作了通知。GATT授权三个独立的工作组对不同的协议进行审查。1965年、1972年

3、和1974年分别通过了工作组的报告。在1992年土耳其与欧共体联合体的会议上,双方同意开始完成关税同盟形式的谈判,即联合的最后阶段的谈判。1993年至1995年进行了这些谈判。1995年3月6日,土耳其一欧共体联合会通过了195决定(Decisionl95)(1996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土耳其与欧共体间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实施规则。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根据GATT第24条的要求,土耳其从本决定生效起在纺织品部门适用与欧共体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协议。为了适用被视为与欧共体在纺织品贸易上实质上相同的商业政策,从1996年1月6日起,土耳其对从印度进口的19类纺织品采取数量

4、限制。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1995年和最后阶段。土耳其和欧共体之间的关税同盟的最后阶段的生效于1995年 12月22日据GATT第24条通知了WTO。案件评析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GATT1994第11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a)为防止和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b)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

5、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c)对任何形式*(注释)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贯彻:(i)限制相同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或 (ii)通过采取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剩余品供国某些阶层以消除相同国产品的暂时过剩,或者相同国产品若是数量不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政府措施;(iii)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成员按照本款(c)项对某项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公布今后指定时

6、期准予进口的产品的全部数量或价值及可能的变动,同时,根据上述(i)项而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若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的时期的比例以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注释:第2款(c)项所称任何形式,包括初步加工但仍属易腐状态的同一产品,它与新鲜产品直接竞争,如准其自由进口,对新鲜产品的限制将因此失效。第2款最后一项所称特殊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而人为造成的变动,则不包括在。第13条非歧视

7、地实施数量限制 1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2各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如果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份额相接近。为此目的,各成员应遵守下列规定:(a)在可能时,应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按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公告其数额;(b)如不能采取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配额:(c)除为了按本款(d)项分配配额以外,各成员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

8、成员或来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d)如果配额系在各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成员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不能采用这种办法,在考虑了可能已经影响或正在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应根据前一代表时期供应产品的成员在这一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将份额分配给与供应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除这一份额应予配额所定的限制进口以外,有关成员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或手续来阻碍任何其他成员充分利用其从这一总额或总值中所分得的份额*(注释)。第2款(d)项没有把商业上的考虑作为分配限额的一条原则,因考虑到由政府实施这条原则未

9、必全部可行。而 和自由贸易区 4各成员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成员之间经济的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有好处。各成员还认为,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成员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5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a)对关税同盟或过渡到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同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同盟或临时协定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

10、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6在实施本条第5款(a)项要求的时候,一成员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2条不符,则本协定第28条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7(a)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员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成员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成员全体得以斟酌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b)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a)项所提供的资料后,如成员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限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

11、,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成员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c)本条第5款(c)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成员全体。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员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8在本协定, (a)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i)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规定准许的,可以

12、除外)。(ii)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的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程序性裁定 土耳其向专家组提出了程序性问题,要求专家组驳回印度的指控。第一个程序性问题是土耳其提出印度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不具体,没有具体指明争议措施和受措施约束的产品,被诉方的权利因而受到损害。专家组认为,印度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虽然没有指明公布的时间和地点,但具体指明了措施的类型(数量限制)、生效的时间、产品围(纺织品和衣物)。专家组认为这一申请已满足了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和计算机设备案中解释的具体性的最低要求。即使专家组认为印度的申请可以更详细

13、些,但专家组认为土耳其已获得争议的措施和包括的产品围的充分通知,专家组的权限也已明确,因而拒绝土耳的要求。第二个问题,土耳其认为印度的要求仅仅针对土耳其,而争议措施是据土耳其和欧共体间的区域贸易协议采取的,欧共体也应该是争端的一方,专家组应驳回印度的要求。专家组指出,欧共体拒绝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DSU并不允许不是争端方的成员以第三方之外的形式参与。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做法,并注意到欧共体的态度,专家组认为其没有权利指示WTO成员成为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专家组程序。专家组还指出,DSU的任何规定都不阻止印度对土耳其发起专家组程序。并没有适用于产生于双边或多边协议的争端措施的

14、一般原则,禁止一成员仅对该协议的一方发起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专家组拒绝土耳其的这方面的主。专家组进一步指出,根据GATT1994第23条和DSU,任何成员都可以对另一其他成员发起争端解决程序,只要其认为其权利被该其他成员损害或丧失。DSU中并没有特殊的涉及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另外,土耳其一欧共体关税同盟不是WTO的成员,不能作为DSU程序的主体,因为它缺乏WTO的法律人格。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审查了欧共体据洛美协定采取的措施与WTO协定的一致性问题,尽管欧共体主其是据洛美协定要求采取的,洛美协定的其他方不是争端方。在这方面,专家组还考虑了国际法院的判例法。在

15、相同的情况下国际法院也不拒绝行使管辖权。专家组还强调WTO中不存在实质当事人(essential par-ties)的概念。专家组不认为欧共体是本争端的实质当事人。欧共体可按其意愿利用DSU的规定。根据WTO规则,土耳其和欧共体是具有平等的独立的权利义务的成员。土耳其提出的第三个程序性问题,是印度没有据纺织品协定(ATC)穷尽特殊的争端解决程序,因而专家组没有适当的设立。专家组注意到,在措施据ATC实施时,纺织品监督机构(TMB)的特殊的额外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TMB对有关措施据ATC进行审查。而在本案中印度据ATC提出的要据GATT提出的要求的反映。土耳其自己也表明其新的限制措施应据GATT

16、第24条获得正当性,并据该条款采取的措施。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裁定依赖于专家组对土耳其抗辩的评估,而土耳其是据第24条提出的抗辩。专家组认为这不是TMB的问题,其管辖权仅由ATC第8条第1款限于据ATC采取的措施的审查及与该协议的一致性的审查。土耳其提出的第四个程序性问题是土印之间没有进行充分的磋商。专家组同意国酒类税专家组的报告的结论:WTO法律迄今 不承认充分磋商的概念。专家组的权限不是由磋商请求及磋商的容确定的,而是由设立专家组的申请确定的。磋商是DSU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专家组的职责仅限于核实是否适当提出了磋商、申诉方是否愿意磋商、在要求设立专家组之前是否已经过了60天的期限。专

17、家组通过对有关过程的分析,认为印度满足了这些要求。(二)据GATT第11条、第13条及ATC第2条第4款的要求 1GATT第11条和第13条 第11条是对一般原则的规定,WTO成员不应对进口或出口使用数量限制。第13条规定GATTWTO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时,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构成了GATT制度的一个基石。作为GATT制度的基本原则,关税是优先使用的可接受的保护形式。通过相互减让,关税应以独立于产品的原产地的非歧视的方式适用(即最惠国条款)第1条要求最惠国待遇,第2条具体规定关税不得超过约束税率,这些构成了GATT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规定了其他的有关义务,确保成员不规避第一

18、部分的义务。第二部分包含了两个基本义务,国民待遇条款和禁止数量限制条款。禁止数量限制反映了关税是GATT选择的边境保护。数量限制对进口施加了绝对的限制,而关税却不是这样。与允许最有效的竞争者供应进口的最惠国关税相比,数量限制通常具有贸易扭曲的效果,其分配充满问题,并且其实施可能不透明。尽管存在这一对数量限制的广泛禁止,GATT缔约方多少年来并没有完全遵守这一义务。在GATT前期,在诸如农业部门,数量限制得以维持,甚至提高到了限制使用数量限制的需要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心议题的程度。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数量限制通过多种纤维协定来维持。一些缔约方甚至认为数量限制已经逐渐被容忍、被接受为可谈判的,第1

19、1条不能且从来没有被视为禁止这种限制的规定,无论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如何。但这一观点被通过的欧共体从进口案的专家组报告所拒绝。乌拉圭回合的参与者认识到非关税边境限制的总的危害效果(无论适用于出口或进口),认识到基于价格(关税)的更透明的措施的必要性;为实现这一目的,他们设计了在农业和纺织品部门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机制。这种认识反映在取消数量限制的对GATT1994收支平衡的谅解、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及到2005年最终取消数量限制的纺织品协议中。本案中,表面看来,争议措施对进口施加了数量限制,仅适用于印度。专家组认为,由于土耳其没有对印度提出的土耳其实施了歧视性进口限制的要求提出辩护,印度初步确

20、立土耳其违反GATT第11条和第13条。2ATC第2条第4款 印度主受审查措施违反了ATC第2条第4款,因为他们构成了ATC没有授权的新措施,该措施不能据GATT取得正当性。土耳其声称受审查措施不是新措施,因为当土耳其和欧共体结成关税同盟时,欧共体存在相似措施,该限制据GATT第24条取得正当性。(1)ATC的管理框架 ATC提供了长达10年的过渡期,统一以前的多种纤维协议维持的现在仍存在的对纺织品的数量限制。第2条是ATC的核心,包括了两项对过渡程序的要求,导致纺织品重新统一到GATT1994的一般规则中。第2条第1款要求所有以前的多种纤维协定或类似限制,为了能够在ATC中执行,应向纺织品监

21、督机构(TMB)通知。第6款到第11款规定了ATC包括的产品逐步统一到GATT规则和纪律的程序。ATC规定了GATT第11条和第13条对歧视性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的例外,允许一些成员(仍存在有效的多种纤维协议措施的成员和在WTO生效后60天通知TMB的成员)最长可以维持10年的限制措施。在这一意义上,多种纤维协定界定了纺织品领域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围。据第2条第1款通知的限制措施的,规定了以前多种纤维协议体制下实行的限制待遇的起始点。4个WTO成员通知了TMB:加拿大、欧共体、挪威和美国。专家组认为60天的通知期限,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强制性的。第1款使用的用语应(shall)也表达得非常

22、明确。另外,由于ATC的目的是在截至2005年1月1日完成的统一期对GATT第11条和第13条一般适用提供例外,这些例外应从严解释。惟有上述4个成员有权维持源自多种纤维协定的数量限制。在缺乏ATC例外或GATT正当性的情况下,成员在60天后采取的任何新的数量限制措施都不能从第2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中受益。第2条第4款规定,除ATC或GATT1994的相关规定外,任何产品或成员都不得采取新的限制。WTO生效后60天没有通知的限制应终止。专家组指出,该款中对新限制的禁止的解释,必须考虑该款的前一句的规定:据第1款通知的限制,构成了有关成员在WTO生效前使用的该限制的全部。这表明WTO成员旨在从199

23、5年1月1日始降低ATC限制的使用。任何现有的限制可以提高而不构成新措施的法律幻想都会使ATC的降低限制围的目标落空。除了据ATC第2条第4款提到的例外和正当性的可能性外,据第1款通知的与ATC一致的数量限制的提高,构成了新措施。欧共体1995年2月28日向TMB通知了限制措施,该通知仅适用于欧共体境。60天后,禁止欧共体通知新的或改变现有的已通知的限制,除非据ATC或GATT1994适用。在ATC生效前土耳其成为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但并没有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因而也没有向TMB通知。因此,土耳其采取的纺织品限制表面上是的。(2)ATC允许的数量限制 ATC允许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取新的限制,或

24、在一成员没有遵循该协议的要求时,据第2条第14款和第7条采取新的限制。ATC并没有规定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也没有对区域贸易协议的规定。土耳其于1995年2月27日通知TMB第一阶段的统一计划。据ATC维持源于多种纤维协议的数量限制的权利和分阶段的统一过程没有联系。ATC规定得很明确:没有重新统一到GATT一般规定的产品,并不意味着有权据ATC对该产品采取新的进口限制措施。通知的主要利益在于据ATC使用特殊保障机制。ATC的保障规定与据ATC第2条第1款采取新的数量限制的权利没有关系。1996年12月27日土耳其通知了第二阶段的统一计划,并提前通知了第三阶段的统一计划。所有这些通知都与进口到土耳

25、其的纺织品有关。(3)土耳其据ATC的措施-新措施 第3条第3款规定了新措施的通知和现有措施改变的通知。由于土耳其于1995年1月1日没有数量限制措施,其措施只能是新措施。不能因为欧共体有类似的措施而认为土耳其的措施不是新措施。可以想象的是,地理围的改变可以构成现有措施的改变,但由于本案中的争议措施是土耳其采取的,不是欧共体的措施,土耳其的数量限制不能视为对现有欧共体的限制的改变。当然需要审查ATC第2条第4款例外或正当的可能性,审查土耳其的措施是否可以据GATT第24条类型的协议的适用而合法化,因而摆脱ATC第2条第4款的禁止。由于土耳其没有要求据ATC的正当性,考虑到第3条第3款通知中提到

26、第24条,该措施的正当性似只能据第24条提出。(4)TMB与专家组的管辖权的关系 专家组指出,为了对印度的ATC第2条第4款的要求进行审查,有必要解决TMB与专家组的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诉机构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对DSU和反倾销协议的关系的解释,ATC的规定和DSU的规定可以一起适用。因此,即使TMB有权裁定ATC意义上的新措施、是否违反ATC,专家组仍然相信,在确定土耳其是否依据ATC的规定从对印度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的要求的抗辩中受益的必要围,专家组有权解释ATC。专家组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受审查措施不是据ATC本身适用的措施,因此ATC不能提供抗辩。ATC授权GATT第11条和

27、第13条一般禁止进口限制的例外(如,经通知的现有的多种纤维协定限制,据ATC第6条的特殊保障措施以及据ATC第7条、第2条第14款采取的措施)。表面上土耳其的措施与上述情形并不一致。ATC并没有包括任何处理区域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任何其他的一般性或具体的例外。 专家组得出结论,在本案件中,争议措施不能从ATC具体规定的可能阻止ATC第2条第4款或GATT第11条或第13条适用的情形中受益。在土耳其的进口限制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到据GATT1994采取的新措施或改变。ATC第3条第4款表明,ATC预计到了非ATC措施应据GATT的有关规定或适当的WTO机构的程序处理。土耳其并没有主其利益来自GATT第11条和第13条禁止豁免,而是主来自第24条。这似乎表明争议措施涉及GATT的规定而不是ATC的规定。受审查产品是纺织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只有ATC处理这一争议措施。事实上GATT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纺织品,通过例外,ATC主要是适用于在有限的期限维持源自多种纤维协定的措施及特殊保障机制的使用。土耳其的主要抗辩是其措施在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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