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约定4.1、监理单位及人员发包人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待定(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职务待定(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全面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涉及到增加工程价款或费 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及大宗设备和材料的进 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 指令;该类工程联系单如签发之前没有经过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4.2、发包人派驻工程
2、师:姓名越进,职务现场代表,职权:(1)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进度、施工图纸、 质量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安全与环保生产条件、劳工保护规定等进 行施工、发出指令,代表发包人检查工程进度、参与材料与设备的验 收,对承包人的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发出工程联系 单,对工程涉及的设计、工艺等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单位的具体工作(3)代为签收承包人、项目经理送达的工 程联系单或者文件。但是有关确认工期延长、增加工程价款或增加费用超过上述授权 额度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确认中间工程、隐蔽工程、整体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同意豁免承包人任何经济责任、
3、违约责任的工程联系单或任何文件,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或 任何文件,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均必须由发包人工程师签 字并同发包人按内部审批程序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生效 (除本合同的第十条约定外),否则无效,且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即 使承包人已经送达或者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已经签署文件。4.3、 承包人派驻人员: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若承包人派驻的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 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 同意才能更换。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签收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 的工程师送达工程通知
4、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应依据授权签署明确 的意见,且应按联系单内容先予实施,不得推诿或拒绝,价款意见不 一事后再议。4.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 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且后果由责任方承担。4.5、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越进 签收、承包人授 权 签收。如需变更签收人应提前 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交对方。XX的人员均无权签收(
5、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除外),否则无效, 视为未收到。5.1、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日期届满日止,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应当满足下列全部竣工验收要求,否则,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按期竣工:(1) 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2) 有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所要求的完整并经内部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3)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 文件。(4) 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提交承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内部验收,并获得内部验收的合格证书。实行分包的 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 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5
6、)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施工人员(经过发包人书面允许的工程扫 尾人员除外)承包人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垃圾全部由承包人 搬出施工现场。(6) 政府或规范对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3日内书面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 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通过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为准)为止;因此造成逾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规范及依据按以下执行:5.1.1、 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 在施工期间如 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
7、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及规范有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 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则按通用的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5.1.2、 其它与工程相关的验收标准及规范(含有害物质排放等相关标 准)均属本工程的验收依据。5.1.3、 本合同、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设计变更、 技术核定(洽商)、发包人书面通知和施工界面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 收依据。5.1.4、 承包人应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无渗漏、浸渍; 地面、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符合设计要求及空间尺寸; 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以及引起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5.1.5、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
8、更、技术核定(洽 商)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视为承包人 违约。5.1.6、 必须严格按照“现场规范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违反“现 场规范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5.2、工程资料移交: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本工程按单位工程分次竣工验收的, 在每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 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取得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 明,并将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交付给发包人, 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五套及相关资料、物件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
9、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 方视为本工程或单位竣工验收 完成,否则不办理竣工决算。5.3、工程验收程序及移交:531、工程质量验收程序531.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 人专业工程师和承包人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 参加进行验收。531.2、 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主管工程和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 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 验收。531.3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 验收,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单位工程有分
10、包施工时, 承包人必须组织分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竣 工资料分类汇总。5.3.1.4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前,应对作关水检验,经检验无渗漏方 可提交验收报告。531.5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531.6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 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5.4、合格工程的移交5.4.1、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确认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 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迟于验收合格日后十五天) 向 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
11、任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 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 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542、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实施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1承包人实施承包的全部工程;2工程的全部附属设施、设备;3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 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工程竣工日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提供竣工图四套。4其他属于承包人移交义务的工程、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确定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确定 6.1、土建、工艺部分按
12、2008定额按实计算。材料按同期指导价下浮5%计价6.2、 材料价格结算:材料按涪陵造价信息进行调整,所有材料均按涪陵信息价下浮5%。(钢材、商品混凝土按基础至结构完成月份的算 术平均价进行调整,其余材料按施工月份的算术平均价进行调整) ,若材料价款涪陵信息价无此项的参照同期重庆信息价。6.3、 本合同总价款暂定32万元,具体价款待结算报告双方确认后, 由双方签字盖单位公章确认,未确认前按此执行。第七条、工程变更、现场收方签证需双方签字确认盖章有效 ,否则无 效。第八条竣工结算办理程序:8 1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
13、料,发包人应乙 方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后20日内进行核对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对 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好后再报甲方进行复核, 提交修改完整资料 后20日内双方核对完成无争议后应立即签署竣工决算报告,若双方 对决算有争议时,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进行审计, 乙方提交的决算造价经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后核减在 5%以内审计费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承担 50%,核减在5%以上审计费用由承包 单位承担,且甲方有权按核减部分费用的 30%从乙方总工程款中扣除。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出的结果乙方不同意时由乙方提交法院仲 裁。提交修改完整资料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 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
14、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承包人不按期报 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8 2、承包人在按照第8.1条规定办理资料交接后,发包人按照第 8.1条约定的审核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约定 时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 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可,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金额按 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2倍和实际延误的天数向承包人支付本息。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延期则不支付利息。8 3、双方核对无误的决算书必须由承包方预算员、法人代表签字加 盖单位公章后交发包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九条工程款支付9.1、 完成本主体工程支付
15、10万。9.2、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 10万。9.3、 项目工程结算完成后付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作为保修 金。第十条保修10.1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 任。质保金按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 5%留存在发包人处。10.2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承包人应签署保修责任书,承包人不签 署保修责任书,则按照10.1条规定的起算日期加上延期签署保修责 任书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起算时间。第十一条违约与违约责任11.1工程工期如延误,按下列条款执行:11.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节点、 竣工或交付工程,每延误一 天,承包人按壹仟元/天累计
16、计算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 7天以 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1%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购房业主索赔损失 等)。发包人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完成工程,因采取措施发生的全 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3单位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约定,由承包人整改,整改后评定仍不符合约定,则按结算总价款的0.5%-1.0%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 包人整改至符合约定,如因此逾期完工的按 10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责 任。第十二条其它12.1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 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12.2按国家税法规定属
17、隶纳税原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 必须按工程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每次付款时直接代扣税 金。12.3本工程地梁以上部分梁、柱、板等全部采用新木模,拆模后三日 内必须用专业机器打磨。12.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工程,必须在发包人通知7日内无条件撤场,承包人拒不撤场或延期撤场,按 每逾期一天1万元承担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 并且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本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必须撤除所有的设 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场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 场地。否则,承包人按延期交付工程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对本 工程放弃优先受偿权和质押权,即
18、不以未付工程款等为理由质押该工 程或者要求用该工程优先受偿相关债权债务。12.5如承包人施工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双方同意不采用加固的方式修 复而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修复, 承包人同意赔偿发 包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2.6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时 付清所欠工人(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 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 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 款。12.7因发包人原因和其他责任造成窝工、部分停工、全面停工连续 超过14天的,承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自愿放弃向
19、发包人要 求赔偿的权利;12.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发包人的园林景观及相关设 施,否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等费 用)。12.10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 及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 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 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其中本合同约定时间的,按约定时间执行), 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承包人必须再次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 (需由总经理亲自签收,否则视为承包人未提出),发包人总经理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总经理因故出差等时间顺延)内必须回复,仍以 加盖公
20、章的方式书面回复。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总经理提出 书面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第十三条特别说明13.1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合同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另行签 订相关合同,并以该另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甲乙双方签订的任何 形式的合同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除一方已接受另一方履行且无争议的外,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 力。13.2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合同指的书面形式不再包括数据电文。13. 3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 金后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企业法人代表签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字:委托代理人:银行账号:年 月曰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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