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到法人终止时。12.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13.民事法律行的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14.民法上的期限,以确定根据可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15.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6.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7.依据民法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联营、合伙联营、合同联营。18.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不同,分为:延续期限
2、、解除期限19.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20.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2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2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是由有:不可抗力、其他障碍。24.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25.财产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26.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劳动27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28.根据权
3、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民事权利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从彼此之间互相联系的方面,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29.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30.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4、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3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5.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3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7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8共有财产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等价补偿。39. 45
5、.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0.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流通物。41.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43.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44.根据物权法原理,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赠与45.属于有价证券的是:股票,支票,本票。46.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共有财产不份
6、份额,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共有人平等的承担义务47.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8.民事权利根据其车里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49.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50.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51.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属性条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52.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 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3.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上级主管机关的
7、意志。5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55.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56.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57.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有附条件是生效。58.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9.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60.诉讼时效按期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61.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62.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
8、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6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64.根据调整的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65.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66.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67.我国民法的基本宗旨就是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68.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69.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9、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合伙人等。70.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71.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位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即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
10、请求。而合伙对外的连带债务也就变成了内部的按份债务。72.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73.对物质资料使用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可将物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是否因移动而改动用途和降低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在民事流转中受限制的程度,可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能够予以分割而不损害效用及价值,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主物和从物。根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存有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11、74.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种情况可导致法律行为无效。75.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定诉讼时效期间。7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为 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为 4年。77.无权的种类: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78.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通常将各种保护物权的方法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79.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混合、附合和加工)、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80.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81
12、.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82.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8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84.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二、名词解释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2.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3.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13、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5.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6.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7.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8.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9.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1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1.
14、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1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13.共有:是指某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1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1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
15、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17.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8.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有清算组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19.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20.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2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22.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16、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4)2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25.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26: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7.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28.相临关系:是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
17、义务关系。2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30.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3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3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33.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驶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34.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
18、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3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6.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37.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理制度度。38.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39.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40.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4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42.经常居住地:指的
19、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除外。43.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4.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5.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4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筹作用的基本准则。47.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4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49.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20、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0.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5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而发生的代理。52.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草案)强调物权的支配性,所谓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三、问答题1.诚实信用原则包括那些内容?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
21、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2.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代理人若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则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22、。滥用代理权有以下四种情况:(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行使所有权的限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全能的行为。它的行使是受法律限制和制约的。(1) 财产所有权人必须依法行使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按其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2)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积极行使财产所有权。财产的有限性和社会需要的紧迫性,法律对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提出明确严格要求
23、,不仅要实现公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且要发挥公有财产的经济效益,造福社会。(3)财产所有权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所有人不仅要依法守律,还要委会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德。4.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别撤销后,该行为开始没有法律效力。处理方式:(1)返还财产。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双方如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
24、。民法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转物为标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这种措施一般适用于内容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无效民事行为。(5)其他制裁。 法院还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酌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5.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有民法所确定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的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
25、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有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大都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
26、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以,不违反法律,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 (4)符合法定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形式时,符合该形式即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7.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善意取得: 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8.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
27、的民事关系中互相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9.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街行
28、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0.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的权利内容集于一身。(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上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3)财产所有权具有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5)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29、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务,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11.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公民没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两者的主要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得获得实际利益得可能性。这种资格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自由转让、放弃。12.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答: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目标是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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