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或月利率+零头 天数日利率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第 11.8 条约定的每期还款日。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及本合同第 11.5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计算执行,详见本合同第 11.5 条的约定。若贷款发放后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利率是否调整应按本合同第 11.6 条的约定执行。若本合同双方约定在贷款期限内调整利率的,应自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及本合同第 11.5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计算执行
2、新的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_2.5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1.12 条的约定。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 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3.1.1 借款人已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获得贷款人认可;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已合法地签署并生效;3.1.3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权已设立,质押财产已交付贷款人占有。以预留印鉴或密 码支取的存单作
3、为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已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 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已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 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3.1.6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与陈述是真实的,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违约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3.1.7 未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动、或政府宏观货币政策变 动、或国家政策对信贷额度进行管控或限制;3.1.8 贷款人提出的
4、其他条件。 贷款人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且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4.1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详见本合同第 11.7 条的约定)。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 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 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该贷款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 款合同应正常履行。第五条 还款5.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1
5、.8 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采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每期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上述还款方式项下计算公式中的“期”和每期还款日详见本合同第 11.8 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的,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条。5.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 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 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 照本合同 2.2 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
6、 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 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 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 2.2 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 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 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早上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详见本合同第 11.9 条的约定。借 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5.4 借款人如在贷
7、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与 贷款人签订变更合同、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但因借款人与贷款人根 据本合同第 5.3 条已约定的还款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遗失或到期而变更卡号/存折号,则贷款人无需与借款人签署变更合同,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 权从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5.5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通过还款账户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各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5.6 若发生
8、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 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5.7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 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5.8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且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11.10 条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5.9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 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 欠本
9、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 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5.10 本合同项下的共同还款人(如有)确认:在本合同签署页签署合同,即视为其已仔细阅 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可撤销 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共同还款人在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六条 质押担保6.1 为保障本合同项下贷款人(下或称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10、借款人及/或第三人作为出质 人同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存单及存单项下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共同并连带地为本合同项下 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信息详见本合同第 11.11 条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质押 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押财产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孽息。 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存单在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质押存单中若有外币类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的,计算出质金 额时应按出质当日贷款人公布的最近一次外汇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后计算。6.2 质押财产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本金。质押担保的 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
11、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6.3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 保权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出质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未 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与债务人在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 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质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 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6.4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相关的权利和权益,
12、不因质权人给予借款人 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借款人对本合同贷款相关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 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 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6.5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财产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质押财产共有人(如有)确认:在本合同签署页签署合同,即视为其已仔细阅读并充 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同 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发生质权人依据本合同有权处分质押财产时,质权人有权以 处分全部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 制执行措施
13、。6.6 约定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6.6.1 本合同项下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时设立。6.6.2 质押财产(或质押财产的有关权利凭证)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 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被完全清 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处分、代管或要求取回、使用、处 分、代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提取有关款项。6.6.3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押财产;在已获质权人书面同意 的情况下,出质人应当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押财产。出 质人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6.6.4 出质人
14、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 为、恢复质押财产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 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6.6.5 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押财产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 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 保或其他补救措施。6.6.6 出质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 的相关费用和税费,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押财产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6.6.7 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致同意,对于票面载明兑现日晚于主债权到期日届至之质押 财产,若其因任何原因最终早于主债
15、权到期日到期、终止或变现的,借款人/ 出质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将该等质押财产项下本金及全部收益直接用于清 偿主债权或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债权;在发 生后种情形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6.6.8 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致同意,对于票面载明的兑现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届至之质 押财产,质权人有权在质押财产到期时继续保管质押财产并将其继续作为本合 同项下债务之质押担保,或在质押财产到期时兑现质押财产,兑现的款项用于 清偿主债权或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债权; 在发生
16、最后一种情形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在本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主 债权到期日先于质押财产载明的兑现日期届至而质权人未获清偿的,质权人有 权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或者亦可提前支取该存 单款项用于清偿主债权,因提前支取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出质人自愿自行承担。 如前述质押财产为质权人以外银行所开立之存单的,在发生前述情形时,出质 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6.6.9 出质人同意,如存在复数质押财产,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处分质押财产的顺序, 有关风险及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6.6.10 出质人为
17、借款人外第三人的,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押财产 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 连带责任。6.6.11 出质人在此确认,全权委托质权人申请办理有关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的一切手 续(如需)。6.7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直接自行将质押财产变现并优先受偿。如处分质押财产使质押 财产预期利益受损的,该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质押财产价值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出质人各自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7
18、.1.1 借款人及出质人均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 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出质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对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7.1.2 借款人及出质人均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 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7.1.3 借款人及出质人均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 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 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7.1.4 借款人及出质
19、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 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及出质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 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及出质人均应当 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7.1.5 借款人或出质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 的,发生变更的一方将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7.1.6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
20、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 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保证不挪作他用。7.1.7 出质人保证其对在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合法所有权且不存在争 议,在本合同签署时质押财产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作为质押 财产的存单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情形,且并非通过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取得。7.1.8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 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7.1.9 借款人及出质人保证,如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将依法办 理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出质人签订的质
21、押借款合同;若无继承人或 继承人拒绝履行原合同的,本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财产,用于清偿贷款本 息。7.1.10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借款人确认,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或其他义务,致使贷款人 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7.1.11 借款人及出质人确认,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无须征 得借款人及出质人的同意,借款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质人 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7.1.12 借款人及出质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
22、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 业网点进行公示。第八条 违约事件8.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8.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8.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8.1.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8.1.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出质人资信状况或质押财产 状况的;8.1.5 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领域;8.1.6 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8.1.7 借款人提供的出质人/质押财产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 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
23、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8.1.8 借款人或出质人将质押财产或有关权益重复出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8.1.9 借款人或出质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8.1.10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8.1.11 借款人或出质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 者被宣告破产的;8.1.12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或继 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1.13
2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8.1.14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清偿本合同项下 贷款能力的事由,或借款人为本借款合同提供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担保文件项下 发生违约;8.1.1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出质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担保条款,或在另行签署的担保文件 项下发生违约的。8.2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8.2.1 出质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的;8.2.2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中质押担保相关规定的;8.2.3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8.2.4 出质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25、、财产监(代) 管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或继承人、受遗赠 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2.5 质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 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8.2.6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或违反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签署的其他担保 文件项下义务的;8.2.7 借款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第九条 违约处理9.1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 措施进行处理:9.1.1 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
26、权按本合同第 11.12 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于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 11.12 条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 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9.1.2 有权按本合同第 11.13 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并立即执行;9.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出现第 8.1.2 条违约事件的);9.1.4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 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 一
27、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贷款本息、相关费用等所有债务, 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 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 失概由借款人承担;9.1.5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9.1.6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或将其变现以清偿贷款 本息,处分质押财产产生的有关费用或损失由借款人/出质人连带负担;9.1.7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条 其他条款10.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 款或贷款之
28、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本合同所称贷款“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 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日到期;(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 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 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日指分期还本/付息的每期还款日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日期。10.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 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
29、中其他条款的效力。10.3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如有)、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在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获得的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出质人有关 的信息,包括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本合同履约信息、违 约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设立的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同时,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出质人亦授权贷款人在上述 期间有权向上述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出质人的全部信息及信用报告。10.4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如有)、出质人同意并授权: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 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为催收借款人
30、欠款之目的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 供给催收机构;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贷款人有 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向有关单位、新闻媒体等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10.5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金融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使用、向贷款业务合作机 构披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10.6 廉洁自律条款 借款人及本合同其他签署各方(如有)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 贷款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 避免此类情形,不向贷款人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10.7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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