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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八条 执法监察部门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

2、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样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执法监察部门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受理;发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制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同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审批,并填制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报请安全监管局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执法监察部门能够直截了当查处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能够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

3、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第十二条 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能够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执法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三条 上级执法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报请同级安全监管局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的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

4、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当场交付当事人;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报执法监察部门备案,同意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

5、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执法监察部门,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四章 一样程序第一节 立 案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部门对执法检查发觉、受理群众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

6、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一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的;二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认证的,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三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的;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在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峻违法行为的;七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7、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九发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不报的;十一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案件。第二十条 对拟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制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刻。一样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办理人员填制,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严峻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办理人员填制,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监管

8、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能够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对差不多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部门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同意。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 对差不多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审批人应当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9、他关系,可能阻碍案件的公平处理的。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调查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案件办理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要紧包括以下类型: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的陈述;四证人证言;五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六视听资料;七鉴定结论;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代替事故现场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调查证据。第二十六条 对收集的证据,必须通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的不能作为违法事实和定案的证据。第二十七条

10、案件办理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能够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询问笔录,记载询问的时刻、地点和情形,并由被询问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承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上注明缘故并签名。第二十八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能够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

11、章。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当事人到检查现场。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载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记录现场检查的时刻,过程、内容、范畴、方式和结果,并将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核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指派勘验人员勘验检查,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检查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检查的时刻、地点、检查单位、人员、被检查单位的相

12、对人等勘验参加人员和勘验检查的内容、过程、结果等现场情形;应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字或盖章;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涉嫌违法财物抽取样品储存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性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抽样调查取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记录被抽样取证单位及其现场负责人,抽样取证的时刻、地点、证据物品名称;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对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的证据物品,应当托付具有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13、,并出具鉴定托付书。应当记载物品名称、鉴定要求和提交鉴定报告的时刻。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经安全监管局或者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采取先行登记储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储存措施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批。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填制先行登记储存证据审批表,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一样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峻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二告知。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经审批同意后,应当填制先行登记储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储存证据清单,通知当事人先行登记储存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和储存地点。三处理决定。采取先行登记储存证据的措施应

14、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储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事实成立的,应予没收;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应当解除登记储存措施。经审批同意后,填制先行登记储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第三节 案件审理第三十五条 案件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平、准确、及时的原那么;差不多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管局在执法监察部门设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初审案件承办机构

15、提交的案件。第三十七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违法事实差不多查清,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整理汇总案件证据,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一样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峻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应当同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通过、违法事实、要紧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理意见的建议,以及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严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

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执法监察部门集体讨论,报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当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载讨论的时刻、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和出席人员、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性意见。第四十条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审查决定的结论性意见或者经举行听证决定的结论性意见,分别作出以

17、下决定: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构成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由执法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执法监察部门补证;五违法案件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填制,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节 告 知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18、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舍弃上述权益。第四十二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加重处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记载陈述申辩的时刻、地点和内容。第五节 决定与送达第四十三条 执法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

19、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印章。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察部门送达,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截了当送达。应当由执法监察部门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日期的确定: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

20、章,受送达人在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3.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能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4.当事人已向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二留置送达。被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形,在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

21、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处。三托付送达。直截了当送达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受托付单位同意托付后,应赶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截了当送达当事人,以当事人在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邮寄送达。直截了当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监察部门指派专人直截了当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当事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五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监察部门能够在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通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缘故和通过。执法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六节 执 行第四十五条 一经送达,即发

22、生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个人履行。当事人收到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的,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当下达催缴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照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

23、执、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情形说明、申请机关法人身份资格证明、经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调查中有关材料,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安全监管局或者执法监察部门批准,能够暂缓或分期缴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书面申请理由,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填制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严峻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案件办理人员应当依照审批后的处理决定意见,填制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依照国家规定

24、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第五十条 罚款的收缴,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第七节 备 案第五十二条 对严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

25、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备制度。报备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案件调查报告、听证会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报备的有关材料。第八节 结 案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审批表,记载处理结果、执行情形,报安全监管局或者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缘故不能完成的,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专门情形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

26、经安全监管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九节 归 档第五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有关机关档案治理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应当填制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首页卷内名目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一样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那么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能够多案合并组卷。第五十六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第五章 听证程序第五十七条 执法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或

27、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制发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刻、地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批准能够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同时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舍弃听证权益。第六十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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