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5、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6、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许可条件1、符合本市防汛安全要求;2、符合河道专业规划或区域水系调整要求。三、所需材料1、填堵河道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原件各2份,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2份);3、建设项目涉及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若无相关材料,用情况说明代替,并写明相关批复正在办理之中(原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4、开填河道情况说明(原件2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主要交代地块范围,申请填河原因,本次拟填埋河道或水塘的位置;交代区域上一级水系规划情况,对本次涉及开填河道是否有规划控制要求;拟填埋河道或水塘的长度、面积;拟新开(拓宽)河道所处位置,长度,面积,规划控制要素(包括河道的名称、起讫位置、涉及段长度、规划河口宽、河底宽、边坡比、河底高程),分析论证本次水系补偿的合理性;开填河道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5、排水情况说明(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主要交代本次申请填埋河道或水塘是否承担周边环境排水功能,填埋后对周边居民、企业等排水情况是否造成影响;若由于本次填埋河道或水塘造成排水问题的,申请方还需提供
3、施工期间相应的临时措施和完工后永久排水补偿措施,包括开挖沟渠、配置应急排水泵站、纳入市政雨水管网等);6、当地水务所征询意见函(原件2份,加盖水务所公章)(征询内容包括:本次填埋河道对周边是否造成排水影响,建议采取的相关排水措施;新开河道是否能顺利实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7、上一级水系规划及其批文)申请方若委托涉及单位对本次水系调整新编制水系调整文本的,提供文本2份;若无上一级水系专业规划或新编制水系调整方案的,仅提供开填情况说明即可;8、照片(原件2份,标注河道名称、拍摄方位等);9、1:2000地形图(原件2份,用三种不同颜色标注红线范围,新开河道范围,填埋河道范围,并标注涉及河道名称
4、)。四、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内出具我局初审意见单。五、送达方式第一种方式,在接水务局窗口电话通知后,凭受理单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初审意见单及其中一整套申请材料由申请方亲自送上海市水务局进行终审,并接受市局的受理现场签字确认;第二种方式,电话告知申请方初审意见单办结情况,然后由我局代为快递至上海市水务局进行终审,然后由市局以传真形式给申请方进行受理签字确认。六、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8:3012:00,13:0017:00(高温期间午休时间调整除外)。七、受理地点我局初审受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外青松公路6189号);市局终审受理地点: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底楼),电话:52398147。八、联系电话受理电话:59715309,咨询电话:69714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