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和需求的对接管理,统一汇总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内蒙古军区办公室对接并研究初定,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军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自治区本级项目由自治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盟市、旗县(市、区)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军区办公室每年分批次将贯彻国防要求项目清单报送北部战区。北部战区按项目逐个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第五条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决策管理原则上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
2、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健全管理流程和记录、流转、归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第六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属地方事权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属中央事权的,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中央财政给予资金保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内蒙古军区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以及职责范围内项目审批、核准。内蒙古军区办公室牵头协调机关业务部门、辖区驻军单位,开展军事需求论证提报、综合平衡和审核,按军队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会同战区和
3、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负责在时限工作日内函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第八条自治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与内蒙古军区机关业务部门对口负责相应行业(领域)项目和需求对接;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审批、核准和信息报送。内蒙古军区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驻军单位论证提出相应军事需求及信息报送;负责在时限工作日内函复对口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第九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在时限工作日内函复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第十条项目单
4、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根据目录分类,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运输类项目,以及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专业物流网类项目。(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大数据类项目。(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频谱管理类项目。(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医疗资源业务平台类项目。(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信息系统类项目。(六)水利部门负责气象水文与空间天气中陆地气象水文与信息系统类项目。(七)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管道类项目。(八)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类项目。(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移动通信、固
5、定电话网、卫星通信、互联网、光缆传输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通信信息类项目。(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水文与空间天气(除陆地水文与信息保障系统)类项目。(十一)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基础测绘与地理系统、应急地理信息系统类项目。第三章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所属目录类别、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相关项目的,应当书面征求军队有关单位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
6、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原则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第十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内蒙古军区办公室汇总、平衡各部门、各盟市项目建议清单后,书面征求北部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按确需、可能、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形成并编印总体项目清单;需国家审核、平衡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国家总体项目清单。总体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完善。第十五条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军区办公室组织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前期工作,衔接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并纳
7、入项目相关文件。属国家层面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军区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开展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前期工作,初步研究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每年十月底前,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本地区上一年度十月至本年度九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内蒙古军区办公室。军队系统的项目报送,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并报内蒙古军区办公室备案。第四章项目贯彻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审批制、核准制项目应当贯彻以下要求:(一)项目清单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二)项目单位在填写入库项目信息时,应
8、当根据总体项目清单,明确填写本项目所属目录类别。(三)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一并编入与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内容单列专篇,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防要求的依据和要求、建设方案、投资需求等。第十八条备案制项目应当贯彻以下要求:(一)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照目录和总体项目清单。属于总体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程序办理;不属于总体项目清单,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
9、。(二)凡是明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军事机关明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贯彻国防要求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由原审批机关一并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要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相关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产。第二十一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工程建设期日常管理,由盟市军分区(计划单列市武装部)负责。第二十二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工程,原则上随项目一并验收,并邀请军分区(计划单列市武装部)参加。确需单独验收,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组
10、织实施。验收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内蒙古军区办公室,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第二十三条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竣工验收后,由内蒙古军区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商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使用管理权限等事项。内蒙古军区办公室组织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进行抽检,并视情组织后评价。第二十四条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来源。(一)审批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随项目一并安排。确需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贯彻国防要求内
11、容的资金申请报告。(二)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既可以随项目核准一并安排,也可以单独安排。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建设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三)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建成并验收后,可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按事权划分申请资金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明知项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而不申报的、项目实施中未落实国防要求相关内容或未达到要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暂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核减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惩戒。第二十七条对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八条对贯彻国防要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军地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是对办法的具体化和细化,未尽事项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已有相关规定办法的,原则上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军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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