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农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经工作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第八条农地确权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九条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农地确权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条农地确权中有关确认土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经营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第十一条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农地确权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第十二条农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农地确权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农
3、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
4、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地确权档案保管制度,安排农地确权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农地确权档案。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农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地
5、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农地确权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第十八条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农地确权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将农地确权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县级农地确权档案单列全宗管理;自治区、市及乡、村农地确权档案并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宗序列,也可单列全宗管理。所有权证类文件归入县级农地确权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农地确权档案,为社
6、会提供利用农地确权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农地确权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农地确权档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地确权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农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二条对在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农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
7、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农地确权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农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一综合工作类(一)上级机关的有关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农地确权会议材料1.1重要会议材料1.1.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1.
8、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30年1.2一般会议材料1.2.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1.2.2102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2.1属于农地确权政策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2.2属于农地确权政策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3上级机关印发的出版物、简报、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二)本机关的有关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农地确权会议材料重要会议1.1.3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本机关有关农地确权的党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纪录、讨论通过的文件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3.1本机关制发的农地确权业务文件材料3.1.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农地确权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3.1.2农地确权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3.2本机关关
9、于农地确权问题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3.2.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3.2.2具体业务问题的4本机关形成的农地确权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报告4.1年度以上的4.2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5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农地确权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5.1重要的5.2一般的6本机关处理有关农地确权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6.1有自治区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6.2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30年6.3没有处理结果的7本机关在农地确权工作中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7.1县(市、区)级和县级以上的7.2县级
10、以下的8本机关在农地确权工作中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8.1警告(不含警告)以上的8.2警告及警告以下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通过并签名的农地确权方案会议纪录1.3表决票1.4签收通知、会议签到纪录(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非隶属机关制发的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非隶属机关联系一般事务的文件(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农地确权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二登记颁证类土地承包方案及批件土地承包调整方案及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
11、况汇总清册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发证登记台账现场勘界确认材料9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认核实情况汇总表1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11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1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4权属变更登记材料三经营流转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委托书、公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四纠纷调处类纠纷调解申请书,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仲裁员、书记员名单、授权委托书、答辩书、证据材料、鉴定材料、仲裁庭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确认书等五特殊载体类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农地确权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等农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培训、领导讲话、领导题词、操作现场等声像资料农地确权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及数据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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