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准人批准日期编制部门机械动力部 文件会签表序号职能部门签署日期1年 月 日234561 目的 为了规范对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有效预防中毒、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装置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仪表的管理。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2 1987 年 2 月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3 国发198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3.4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3.5 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检
2、定规程3.6 JJG915-2008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3.7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4 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报警器指生产现场所安装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5 组织与职责 5.1 机械动力部 5.1.1 负责报警器的年度强制检定。5.1.2 负责对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及检修质量的检查。5.1.3 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5.2 机电仪中心 5.2.1 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5.2.2 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5.2.3 建
3、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台帐。5.3 安全健康环保部 5.3.1 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5.3.2 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5.3.3 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6 管理要求 6.1 选择的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法令的要求。(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6) 在国家标准颁
4、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6.2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毒及可燃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6.3 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6.4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问题: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和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6.5 报警器维护保养、检定规定 6.5.1 报警器实行公司、中心、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电仪中心为主,安健环部、机械动力部共同监督。6.
5、5.2 机电仪中心必须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台帐,并设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做好维护、检修记录。6.5.3 机电仪中心必须制定报警器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定期检验和标定规定。6.5.4 维护人员必须懂得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及故障排除。6.5.4 机电仪中心应做好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有效运行,保证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6.5.5 报警器的检定由机械动力部联系有资质的检定单位按周期进行检定,机械动力部及机电仪中心做好报警器的检测/校验记录。6.5.6 经检定或验证不合格的报警器,或长期不用的报警器,需要停用或拆除的由机电仪中心填写有毒(可
6、燃性)气体报警器停用审批表,报机械动力部、生产运营部、安健环部审批,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予以停用或拆除,贴“禁用证”隔离存放,并填写不合格测量设备登记表。构成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由机械动力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执行。6.5.7停用的有毒及可燃气体报警器重新启用时,由机电仪中心提出申请,填写MYH.03/BA.ZD.JL-05.36(07)停用(封存)计量器具(仪表)启用申请表, 报生产运营部及机械动力部负责人批准备案,经检定合格或重新校准后方可使用。7 制度执行与检查7.1 机械动力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评价,并纳入生产中心的设备管理考核。7.2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
7、理中,未按本规定执行,管理及维护不到位,根据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8相关文件MYH.03/BA.ZD-05.36-2012(B)计量管理规定MYH.03BA.ZD-05.37-2012(B)仪表运行及维护检修管理规定9 记录MYH.03/BA.ZD.JL-05.42(01)有毒气体报警仪校验记录MYH.03/BA.ZD.JL-05.42(02)可燃气体报警仪校验记录MYH.03/BA.ZD.JL-05.42(03)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停用审批表MYH.03/BA.ZD.JL-05.42(04) 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台帐MYH.03/BA.ZD.JL-05.42(05) 有毒(可燃性
8、)气体报警器检定记录表10 其它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有毒气体报警器校验记录编码:MYH.03/BA.ZD.JL-05.42(01) 受控编号:装置名称测量范围精 度仪表位号一次表编号二次表编号型 号一次表位置制 造 厂标气名称标准气浓度 ppm标 准 值指 示 值(ppm)误 差(ppm)零点气检测气无H2S气体时上限气检测气通入 ppm报警值ppm校验纪要校验人核验员校验日期可燃气体报警器校验记录MYH.03/BA.ZD.JL-05.42(02) 受控编号:检定用标准和装置:一、外观:二、示值误差标气浓度 %LEL示 值
9、%LEL示值误差 %FS三、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 %LEL实测报警值 %LEL报警误差 %LEL结论:核验人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停用审批表MYH.03/BA.ZD.JL-05.42(03) 受控编号:停用日期岗位位 号类型安装地点计划停用时间原因停运拆除报废机电仪中心年 月 日安健环部年 月 日生产运营部主管领导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台帐MYH.03/BA.ZD.JL-05.42(04) 受控编号:位号型号出厂编号安装位置制造单位管理类别检定周期备注有毒(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检定记录表MYH.03/BA.ZD.JL-05.42(05) 受控编号: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检定依据检定结论证书编号检定日期有效期至检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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