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6个月。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注意】中止事由的影响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何时结合,何时中止。中止事由的影响消除后,自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到诉讼时效期满的时间,为6个月。【叁】诉讼时效中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
2、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注意】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债权人请求行为为单方行为。只要债权人实施了请求行为,即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至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反应如何,是否承认债务的存在、是否同意履行债务,均不会影响诉讼
3、时效中断的效果。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同意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可。(2)同意的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的效果。同意的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权利。(1)诉请裁判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2)当事人一方向人法院或者仲
4、裁机关提交书面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和仲裁申请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起中断。起诉人撤诉的,同样引起时效中断。(3)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5)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
5、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6)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7)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注意】在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与有关机关是否受理无关。4.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况(1)同一债权。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部分而及于剩余)(2)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
6、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之债,要断都断)。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采“互不干涉原则”。(3)债的移转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注意】债务承担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表示同意,与债务能否发生转移有关,而与诉讼时效能否发生中断无关。(4)代位权之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注意】代位权之诉,要断都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
7、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注意】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
8、数限制。【肆】诉讼时效延长1.适用对象不同,延长只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其他类型诉讼时效不能适用。2.适用的原因为“特殊情况”,既谓之特殊,应是民法典没有规定的,要通过司法实务的经验积累,或有待将来立法或司法解释阐明。3.适用最长诉讼时效须由权利人申请,未申请的,法院不能决定给予时效延长。4.由法院决定延长,决定的结果有同意申请延长或不同意申请延长,若同意延长,延长多长时间,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一般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适用条件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当事人诉请即可,不用另行申请,法院也无权作出改变适用条件的决定。【伍】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似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
9、的规定。如,民法典对撤销权、变更权、追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及继承法编对受遗赠表示等限定的期间,都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行使障碍甚至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1.价值定位不同。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2.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3.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0、相对人发生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4.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5.始期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陆】期间|期间的含义-略|期间的效力-略|期间的性质及类型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事件而不属于行为。1.约定期间。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间。如,履行债务的期间、所有权移转的期间等。2.法定期间。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间,如,诉讼时效期
11、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间等。在有法定期间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间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间。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间时,法定期间不可更改。3.指定期间。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间。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间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间,其与法定期间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间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
12、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民法典,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间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间,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间。|始期与终期1.始期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日不算入,从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法律对期间的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规定按约定计算。如,人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计算,其起算点,包括出生之日,即为法律规定的特例。2.终期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官方对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变通的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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