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2、。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工作。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在市直办理安全施工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县(市、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市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工作。第二章达标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第六条基础阶段达标在基础阶段施工基本完成时进行,主体施工阶段达标在主体施工至50%时进行,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在主体施工基本完成时进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在装饰装修基本完成时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定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