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
2、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
3、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序号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2色度(稀释倍数)803悬浮物7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05化学需氧量(CODcr)1306动植物油107氨氮(以N计)8总氮(以N计)9总磷(
4、以P计)1.0总有机碳11总氰化物0.512总汞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13总砷14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 产品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02010025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mg/L(pH值、色度除外)150.30.010.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300m3/t产品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
6、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
7、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表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名称标准编号水质pH值
8、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69201986色度水质色度的测定GB 11903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11989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74881987化学需氧量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19141989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氨氮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 74781987GB 74791987GB 74811987HJ/T 1952005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
9、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389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 131939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712001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GB 7486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587急性毒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 154411995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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