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方法在校生补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方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那么,实行补偿或代偿。获
2、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那么上不再允许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每学年学费标准超过 6000元的,按照 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 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到达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退
3、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的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那
4、么和金额,在校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资助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每年 10月 15 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归还贷款方案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
5、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归还贷款方案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结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归还贷款。二每年 10月 31 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上加盖公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三每年 12月 31 日后,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四次年 1月 15 日前,
6、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事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原件和?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招收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
7、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一每年退役复学后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英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
8、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
9、1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像银行归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收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和账户。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银行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如应征入伍补偿的学费缺乏以归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局部国家助学贷款归还经办银行。各县市、区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
10、解并积极催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时归还生源地信用贷款。三备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成心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学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学校的隶属关系么,分别退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学校。被部队退回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
11、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成心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
12、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表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有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退役复学后资助学费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或资助学费的总额,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每年的补偿,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第十八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以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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