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髙度控制 1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髙度控制 2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髙度控制 3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7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建筑高度控制提供规划 建设管理依据,特制定天津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公园及历史保护区周边 建筑髙度控制导则。第2条.本导则适用地区包括:五条主要河流两侧,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十四个历 史文化街区周边地区。第3条.凡在上述地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和设计时,都应遵循本导则。第4条.规划建筑的控制髙度,是规定新建建筑不得超过的控制髙度,而不是规定 所有建筑物须达到
2、控制髙度。第5条.建筑物的高度,除不得超过一般控制高度外,还要根据城市设计的要求具 体确定。第6条.特殊情况下,建筑有必要超过一般控制髙度时,应通过城市设计进行深入 的研究论证,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7条.如各类建筑髙度控制要求相互重叠时,应按照各类标准中相对严格的标准 执行。第8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髙度,应按文物保护的 有关规定执行O第9条.建筑髙度凡与防火、防空、抗震.航空净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 矛盾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与有关部门协商。第二章:主要河流沿线高度控制第10条.九河下稍是天津独特的自然资源,城市空间的塑造应突出城市
3、独具魅力 的自然特色,使城市水网成为遍及全市的连续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第11条.河流两岸建筑髙度控制的原则:1视线开敞的原则。2自然生态的原则。3资源共享的原则。第12条.本导则控制的五条主要河流是:海河、南运河、北运河、新开河、子牙 河。五条河流两侧绿化带外50米范围内,需要进行建筑髙度控制。1海河内环线以内: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內,建筑檐口高 度控制40米。内环线一中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內,建筑檐 口髙度控制4 5米。中环线一外环线:海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內,建筑檐 口高度控制5 0米。2南运河南运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
4、围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30 米。3北运河北运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髙度控制50 米。4子牙河子牙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髙度控制50 米。5新开河新开河两侧绿化带(含道路)外侧5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髙度控制50 米。第三章: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高度控制第13条.中心城区内,七处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需要进行严格髙度控制。这七处 城市公园包括:水上公园,天塔湖,乐园,人民公园,长虹公园,北宁公 园,西沽公园。第14条.七处城市公园周边建筑髙度控制的原则:1建筑层次的原则。2边界清晰的原则。3阳光绿地的原则第15条.七处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髙度控制要求:1
5、公园边界外围4 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髙度控制2 4米;2距公园边界4 0 1 0 0米范围内,建筑檐口髙度控制5 0米。3从东、南、西三个方向在公园内侧3 0米处,划定日照控制线。公园 周边的建筑与对应的日照控制线部分,需要按照住宅的日照控制标 准,满足日照要求。4距公园边界外侧100米之外,应按照其他的城市髙度控制要求执行。5在公园所处的完整的街廊内,新建建筑的髙度不宜超过24米,以保留 未来将整个街廓辟做公园的可能性。第16条.其他有必要进行建筑髙度控制的城市公园,其周边建筑可参照七处城 市公园周边的建筑髙度控制要求进行建筑髙度的控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周边高度控制第17条.为保护天津历
6、史城区独特的整体历史风貌,在中心城区的历史城区 内,划定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5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在十四片历史文化 街区内进行的城市建设活动,要按照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 要求进行髙度控制。第18条.为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上保持协调,特划定协调区,协调区为历史文化 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外围100米的范围。第19条历史文化协调区一般建筑髙度控制原则:1完整性和整体性的原则。2相邻地区整体过渡的原则。3现实性和重点突岀的原则。第20条.历史文化协调区建筑高度控制: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协调区3W* r 3M2DM 5OM 50M五人逍历史文化保护区 : 力史文化协调区(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
7、护区保护范围:南京路、成都道.西安道.岳阳 道、桂林路、西康路、马场道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以保护区周边道路红线为参照,协调区的第一排建筑檐口髙度不超过道 路红线的宽度,后排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3) 重视处于历史街道延长线上的建筑高度和位置:处于历史街道延长线上宽 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髙层建筑。若无法避免时,此范围 内的建筑高度应比相邻地区的建筑高度降低一倍,按照建筑高度与历史 街区外围道路中心线距离1: 2的比例进行控制。450力:I2:14 五大逍历史文化保护区7 历史文化协極2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1) 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辽宁路、哈
8、尔滨道、和平路、丹东路、 大沽北路、长春道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要保证海河对岸至劝业场、渤海大楼的视觉通道。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3 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1) 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兴隆街、胜利路、建国道、海河东 路、博爱道、五经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民族路和民主道向保护区外侧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 置高层建筑。(3)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4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 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
9、区保护范围:南京路、营口道、新华路、哈尔滨道围 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赤峰道南北方向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内应避免布置 髙层建筑。(3)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5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 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多伦道、陕西路、万全道、南京路、四 平东道、新华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鞍山道南北方向延长线上宽50米长300米的范围內应避免布置 高层建筑。(3)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6中心花
10、园历史文化保护区(1) 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和平路、哈尔滨道、新华路、营口道 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內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7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1) 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哈尔滨道、丹东路、和平路、营口道、 吉林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8 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1) 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张自忠路、吉林路、滨江道、黑龙江 路、哈尔滨道、营口道、大沽北路、曲阜道、台儿庄路
11、围合的范围。(见 附图)(2)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内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9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1) 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估衣街北侧50米.北门外大街.北马 路、大胡同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10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 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曲阜道、解放南路、徐州道、大 沽南路、镇江道、绍兴道、福建路、琼州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见 附图)(2)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內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
12、。1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 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城厢中路、城厢西路.城厢东路. 东门內大街、东马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12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 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北马路、东马路、水阁大街.张 自忠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建筑与现有相邻建筑的整体高度保持协调。13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 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旅顺道、大沽北路、保定道.新华 路、曲阜道、大沽北路围合的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外侧第一排建筑要与保护区內最外侧建筑的整体高度大体保持
13、一 致,后排的建筑高度通过视线分析确定。14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 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大胡同路、北马路、张自忠路、鼓楼 东街.东马路.和平路.多伦道.新华路.大沽北路、哈尔滨道、黑龙江 路、滨江道、吉林路、张自忠路.长春道.台儿庄路、琼州道、大直沽 路.六纬路、六经路.五经路、博爱道.海河东路、兴隆路、海河东路东 200米、中山路、天纬路、三马路、元纬路、五马路等围合的范围。(见 附图)(2) 执行海河两侧绿化带外侧50米范围的控制要求,该范围之外的建筑应根据 城市设计研究确定。附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1)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2)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海河7-F一7*hix/f ?.、: 匚:X /,、心3巒,匸3&易F八龙工嫌3a丄/獭番苗圭文化保护区%:-:、.1空:、 W7N/海%心-$ K2 Y丄匚八问题:K 专家委员会的级别没有最终确定2、 在导则中还需要不需要加上风景区的控制要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