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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个体是Word文件下载.docx

1、不仅如此,许多西方国家学者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念也早有共识,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观点时常可见。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专有性的权利,法律对这种专有权的认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从其立法到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这对矛盾始终存在。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和需要合理利用知识产品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样既不会导致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过大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会因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大从而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生产积极性不高。这样,在知识产

2、权领域建立一套既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又不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本质追求。一、利益平衡的一般原理1.利益平衡之含义,是当前使用十分频繁的一个法律术语,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提到利益平衡,尤其是在发生某些利益冲突时,它常常被用来作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思路。利益平衡要求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到达法律和社会所认可的一种均衡状态,它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配置状态。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借助于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调

3、和各利益方的利益冲突。利益平衡的终极目标就是尽量减少利益的冲突,避免利益失衡。2.利益平衡之合理性关于利益平衡的合理性,我们可以从解决与协调利益冲突的方面加以认识。换言之,利益平衡是确立权利-利益调节机制,协调冲突性利益的保障。尽管当前社会都在倡导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和谐并不是说就简单发表某些与和谐的相关言论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而是需要我们付之于行动,用实践去检验,因此其需要各种调节机制的协调与调和。人们一直在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平衡,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现实生活中的不平衡、不公正现象比比皆是,只要涉及到利益,那冲突以及不平衡现象就无法避免的。在各种各样的冲突中涉及最多、也是影响面最大的是利益

4、之间的冲突,它是冲突的实质所在,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功能。各个利益主体相互之间产生利益的冲突、对立,是由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差别所引起的。因为利益其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然而我们所能够利用的社会资源条件却非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但凡要实现一定的利益就必须在社会所有限的资源之下完成。社会是一个大家族,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满足一部(:知识产权的个体是)分人利益的同时,又不能不顾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资源又是有限的,那么,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满足不同的利益主体的需求时,各个利益主体由于他们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产生种种利益的争夺

5、现象以及利益纠纷就难以避免。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人的本性中的欲望和扩张性与社会本性具有矛盾,正是这一矛盾产生了利益冲突的根源。正由于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所以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有其很大的必要性。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进步,是在对社会多元利益冲突进行不断协调中逐渐地累积起来的。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充满多元利益冲突的社会中发展和进步,关键是在于对不同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的协调,法律的价值在于对冲突性利益进行调整,使冲突利益达到所认可的相对的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基于冲突性利益基础之上的多元利益之所以能够协调,关键在于法律中存在着一种调节机制,即的调节机制。这种机制

6、是通过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法律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调整的是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通过调整和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尽最大可能使利益主体各得其所,获得自己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具体的说,法律对冲突性利益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通过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和分配,从而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地位以及利益的分配原则与范围,并且对于某些相对处于较弱者地位的主体的利益给予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利益的公平。,实现社会的公正。另一方面,法律协调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法律根据该立法的目的以及宗旨,以利益兼顾和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原则,通过限制较强势的利益,保护较弱小的

7、利益,从而缩小利益之间的差距,尽可能实现利益的相对平衡。换言之,法律对冲突的利益进行调整时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达到最小的程度,实现各利益的总和达到最大化。确实,在实际的利益冲突案件中,利益平衡时常被用作解决利益冲突的原则与方法。在解决利益冲突的过程中,法律的平衡机制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不过,冲突性利益所表现出来的平衡只是一个运动的过程,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解决并不仅仅限于平衡这一种状态。庞德所指出的:如果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来保证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的。正因为利益平衡理论并不是唯一解决利益冲

8、突的方法,在透析利益的平衡问题时我们还需要借助于其他的一些方法,但是,借助其他方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并不会影响利益平衡机制适用的合理性,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利益平衡作为利益发生冲突的一种调节机制,在其适用上也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由于利益是权利背后的实质性内容,权利的兼顾与均衡实质上是体现为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兼顾。在某各利益冲突的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并且双方当事人通过一些方法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或者他们对应当分配的利益不能很好的保证各个利益主体能够同时得到所预期的满足,这时就需要运用利益的平衡机制来协调这种冲突性的利益,使其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一般而言,在进行利益的

9、调节时,需要按照利益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个冲突性利益的价值,对冲突性利益进行科学的衡量、整合、取舍和分配。在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冲突性利益时,其有一个原则性的指标:受法律保护的更高价值的利益将被优先考虑和保障。例如,人的生命权是具有最高价值的法律利益,生命权利益的保障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法律利益。不得为了保障其他利益的实现而去牺牲人的生命利益。一句话,为了实现更高价值位阶的法律利益,具有较低价值位阶的法律利益应当让位于具有更高价值位阶的法律利益。当然,在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在确定他们的价值位阶时不是简单的根据绝对的、抽象的价值去决定哪一个价值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而是要依据现实中哪一个需要保

10、护的价值更大。解决利益纠纷时,一般应当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衡量利益的主次地位和价值位阶,分清哪个利益的价值应当优先考虑或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最终要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利益受损方的利益损失达到其最低损失的程度,总体的利益之和实现最大化。当然,对于利益受损的一方,我们也不能坐等不管,对于其因实现利益平衡而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补偿)进行合理的人性化救济,从而平息纷争,迎合社会和谐的口号。二、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1.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内涵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是以一定的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与安排为特色的规范性理论。知识产权法关于利益平衡理论的最基本的主张是:知识

11、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计应着眼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相关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内涵是,一方面以私权的保护作为利益平衡的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在立法上将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实现的法律价值、目标具有多样性,在总体上肩负着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和均衡责任,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效益的公平,更多的是由相互制约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加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目标上特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

12、识产权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如何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最佳社会经济效益。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均衡,实现知识产品的公平与合理的分享。2.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之内容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内容上大体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知识产品创造者或所有者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产品使用者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品创造者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对知识产品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上述三个内容中提到的最多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应为知识产品创造者或所有者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知识

13、产品使用者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平衡与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两个内容。下文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容作一简单的阐述。首先,知识产品创造者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产品使用者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平衡。从利益的角度看,对于一个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创造者和其他知识产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其都有合法的利益。对知识产品创造者和所有者而言,其合法的利益是基于其智力创造的事实行为以及其他合法所有的行为,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用民法的理论来讲是一种绝对权。而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合法的利益则是基于该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产品的合法的需求。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和非竞争性

14、商品的角度看,为允许社会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知识产权法在实现最佳社会效用目标中存在一个信息分配的问题。这样也暗示出在激励信息的创造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接近之间建立一个理想的平衡的问题。其次,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表现为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一定意义上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主要有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人对生产出来的专利产品所享有的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人对自己申请的商标享有的商标权,这些权利都是专有性的权利。知识产权人可以凭借法律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的认可和对知识产品的独占而获得一定经济

15、和精神上的利益。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无不对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保护知识产品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且,近些年来,这种专有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以我国新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为例,都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化了对权利的保护。这种强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不过,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知识产权私人利益的膨胀目前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担忧。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一端,知识产品只有在市场领域的流通中才能发挥其作为知识产品的效用,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相关的

16、知识产权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就规定了著作权权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本条一共规定了十二条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样,在专利法中也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如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等,这些就是社会公共利益之体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从实现。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确立一个精

17、妙的平衡,协调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最后,知识产品创造者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对知识产品的传播的激励的平衡。这一点相对于前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两个内容而言重要性相对较小。在一个完整的平衡意义上,仅仅对于知识产品的创造激励还是不够的,知识产品的传播、使用同样重要。一种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能使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达到最大化,但是其如果没有对传播的相应的激励机制达到最大化的话,那么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社会效用就很难称得上是最佳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财产权,成本与利益共存表明它在观念上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创造的东西,但这种权利的背后支持的是对知识产品扩散和接近的需要。在建

18、立知识产权规则的同时,社会必须建立这样一种平衡:即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所创造知识产品的需要以及知识产品传播者传播需要之间的平衡。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上应当在知识产品创造和传播知识产权两个方面创造一种适当的平衡。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以下几方面为刺激创造与激励传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尽量使知识产品创造活动的成本最小化;(2)准许以市场为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3)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法尽管在总体上属于一种私法的性质,但其有其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建立在对社会公共

19、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3.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之重要性在知识产权法中,在某个知识产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对知识产品的使用环节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他们所代表的是各方对知识产品的利益,这在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中都体现着这种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就是要在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相应的协调,其主要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在使用该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和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协调是这里的关键所在。因为,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与需要使用知识产品的使用人之间构成了知识产

20、权法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的主体,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与公众对知识产品之使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其需要进入市场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进而进行流转,而这必然要发生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就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在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人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以实现双方利益之和的最大化,既要兼顾到知识产权人的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利益,提高他们对知识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又要兼顾知识产品使用人的利益,促进社会

21、的文明与进步。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三、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的必要性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关键性原则和机制。对于知识产权法中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的必要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对其加以深入的认识。首先,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法,顾名思义,是一种产权制度。因此,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认识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思路是合理的。和我国法律概念中的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是一种交叉的关系。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但产权除了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就知识产权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形式,但其核心仍然是财产所

22、有权。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体现为一种绝对权的形式。而知识产权的内容中也具有了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如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有权能,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的专有使用的权利以及著作权人对创作作品的专有权等。从财产权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取向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价值的保障。效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换言之,法的效益价值在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法的效益价值是法促进社会发展、文明与进步所必须的。法在现代社会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离不开一

23、定的效益追求。目前法学界逐渐重视法的效益价值研究,人们对法的效益价值开始逐渐予以重视。法具有效益价值取向,但在实践中法要实现公平和效益价值取向的完全统一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法的效益价值的实现有时与法的公平价值相抵触,实现一定的效益价值的话需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价值为代价。人们经常在发生多种价值冲突时提到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问题。就法的效益和公平价值来说,恐怕这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效率优先,并在效率的基础上考虑公平的问题,而是一个追求公平与效率均衡的问题,即要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以达到利益的最佳配置,即利益的最大化。法实现公平价值与效益价值需要在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进行调节,使法律

24、既能够满足社会公平价值的要求,又能够实现法律的效益价值。就知识产权法来说,它除了具有公平的价值取向外,同样具有效益价值取向。从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取向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体现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利益协调、平衡机制以及制度保障上。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均衡,是通过相互制约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来加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公正的分配,既是保障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秩序的良性机制,也是一种有效分配社会资源的手段,确保利益的实现。这种以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社会资源,反映了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取向。易言之,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效益是通过建构利益平衡机

25、制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追求公平价值目标和效益价值目标,其中公平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知识产权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实现利益平衡状态。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能够既使知识产权人有足够的动力从事知识创造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实现知识产品的社会效用。换言之,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效益价值,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标。例如,我国专利法通过鼓励一些发明创造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显然,专利法要实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它必须是一种能够产生效益的制度。知识产权法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篇二:社会是一个大家族,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满足一部分人利益的同时,又不能不顾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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