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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稽查人员监督检查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二章 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第七条大队办公会对大队工作开展情况和交通稽查人员执法活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交通执法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执法监督科和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八条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大队领导、执法监督科、办公室等工作人员构成。第九条执法监督科每月至少开展三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因工作需要,可以会同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一同实施检查活动。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对执法活动或工作开展情况可以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以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活动时,应当出具相关文书;要求科室、中队负责人签字的,科室、中队负责人应当签字;被检查人有违法违

2、纪行为的,应当在文书上签字。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直接参加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参加处理违法违章案件的研究;可以调阅交通执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档案、询问涉案执法人员,也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第十一条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活动或调查事实真相、调阅执法案件档案、询问有关人员,交通稽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汇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法相对人和群众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交通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活动,可以采用明查或暗查等方式,暗查时应当保密。检查活动不得影响科室、中队的正常工作或执法活动。 交通执

3、法监督检查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交通稽查人员应当场或及时整改。第十三条 对业户、群众投诉及上级转办的投诉案件或依职权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真相,并充分听取业户、群众、被检查人陈述后,拟定处理意见,向大队办公会汇报并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汇总后,一律公布。对违法违纪的交通稽查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一律公布,情况严重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交通稽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活动。第三章 交通稽查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应当遵

4、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稽查人员日常行为规范100条等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活动。第十六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交通稽查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 着装是否规范、统一;是否在行政相对人面前不得双手抱胸、打哈欠、伸懒腰;是否勾肩搭背、嬉戏打闹。(二) 是否持双证上岗,是否佩带胸牌。(三) 是否相对人行举手礼,主动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交通检查标准手势。(四) 是否正确应用文明用语,是否使用文明忌语。(五) 其他违规违纪事项。第十八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

5、交通稽查执法人员工作纪律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 出勤、考勤情况,请假是否经大队领导批准;(二) 执勤期间是否从事打扑克、赌博、看小说等违规违纪活动;(3) 执勤期间是否饮酒、是否酒后执法,是否有从事非公务活动;(四) 通讯联系是否畅通,是否着交通标志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五)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事项。第十九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 是否依照交通稽查检查程序实施检查活动,是否依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 是否执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群众集体案件上报制度;(三) 业户、群众不知的事项,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

6、务;是否听取执法对象陈述、申辩,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四) 是否有超权执法,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擅自放行未被调查的嫌疑车辆或已被查扣的车辆;(五) 是否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实施调查活动,实施调查、检查活动是否贯彻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公平,是否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六) 是否执行车辆检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回避制度;(七) 业户不配合检查活动,或业户质询,是否有刁难业户或加重处罚的行为;(八) 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交通稽查各岗位执法人员业务是否熟练;法律文书是否及时送达;(九) 当场收缴的罚没款是否及时上缴;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是否及时备案;(十)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7、第二十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 执法装备存在故障或损坏是否及时上报、维修;(二) 是否正确使用执法车辆和示警灯;(三) 是否着反光背心、带手套;是否使用隔离墩、警戒带、指挥棒等附属设备;(四) 是否爱护取证设备,是否正确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摄像头盔等取证设备;(五) 是否熟练操作电脑、打印机等违章处理设备。(六) 是否节约纸张、电脑耗材;(七) 对讲机是否正确使用,手机是否关闭;(八)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稽查执法人员的廉政、个人作风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

8、否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是否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二)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是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三) 执法人员或集体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接受可能影响车辆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的有关人员宴请;(四) 执法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其他谋利活动;(五) 执法人员是否积极参加执法活动,是否对执法行动采取保密措施;(六) 执法人员是否应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尽应尽的义务;(七) 执法人员应该做到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一)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

9、出具体行政处罚;(2)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重新调查取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予以撤销;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撤销行政处罚。 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撤销行政处罚。 (三) 对执法行为野蛮、粗暴,刁难、辱骂业户、群众的,责令改正,并向业户、群众赔礼道歉,拒不赔礼道歉的,记录在案; (四) 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责令重新填写;重新填写仍不规范的,记录在案。 (五) 对不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命令或不履行、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执行、履行或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后仍不执行、履行的,记录在案。 (六) 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

10、污受贿或参与赌博、嫖娼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七) 其他应当场纠正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四章 交通稽查人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交通稽查工作人员除上述执法活动外,在工作期间应当遵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稽查人员日常行为规范100条等规章制度及大队内部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大队制定规章制度对交通稽查人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稽查工作人员仪容风纪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是否着装上岗;是否着装出入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2) 着装时是否戴围巾、耳套,是否戴耳环、项链等饰品,是否化浓

11、妆、纹身、染发、染指甲,是否挽袖、披衣、敞怀、卷裤腿、穿拖鞋。(3) 语言用语是否文明,是否存在嘲笑、辱骂业户、群众现象;(4) 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是否双手抱胸、打哈欠、伸懒腰;(5) 其他应检查事项。第二十六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交通稽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2) 是否按时签到,是否代人签到、让人签到;(3) 请假是否按程序申批,是否无正当理由请假,销假是否及时;(4) 是否串岗、空岗;(5) 是否大声喧哗、聊天、打闹、嬉笑等现象;(6) 是否利用办公电脑从事聊天、玩游戏、股票交易、看电影、电视剧、小说等现象;(7) 是否

12、有玩扑克、下棋、赌博等现象;(8) 工作期间是否饮酒,是否酒后值班、上班;(9) 是否有敷衍塞责、相互推诿、出工不出力、不履行岗位职责现象;(10)其他应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交通稽查车辆及驾驶员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车辆是否定期清洗,车内物品是否摆放整齐有序;(2) 车辆是否定期维护,车辆出现故障是否及时报修;车辆交接使用时燃油是否充足;(3) 行车日志是否按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库是否准时填写;(4) 车辆出差是否经领导审批同意;(5) 车辆维修(护)是否经领导同意;(6) 驾驶员出车前是否对车辆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7) 驾驶员行车期间是否有追车

13、、随意拦截车辆现象;驾驶员公务出差是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8) 驾驶员是否有故意浪费燃油、损坏车辆的嫌疑;(9) 其他应检查事项。第二十八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会议学习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会议参加人员是否准时出席会议,会议精神是否及时贯彻落实;(2) 集体学习人员出勤情况,学习笔记、作业是否按时记录、完成;(3) 会议、集体学习期间,是否有看小说、聊天、接打手机、发送短信等违反会议学习纪律的情况;(4) 会议、集体学习期间是否有中途退场、随便出入会场等情况;(5)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办公用品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14、下列内容:(1) 办公用品是否签批、统一购买;办公用品发放是否按需发放,是否先登记后发放;可再利用的办公用品是否及时收回;(2) 办公用品是否有铺张浪费现象;(3) 办公用品是否正确使用、妥善保管;(4) 借用办公物品是否及时归还,是否占为己有;(5) 是否有利用办公电话、传真、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6) 水、电是否有浪费现象;(7) 其他应检查事项。第三十条 交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办公区域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 是否按时打扫卫生;(2) 办公室、楼道是否有垃圾、污渍;(3) 办公室内的物品是否整洁、摆放是否有序;(4) 办公区域(责任卫生区)是否有杂草、枯叶等;(5)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交通稽查人员日常行为规范100条和大队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科室、中队负责人对本科室、中队的稽查人员负有监督检查职责,本科室、中队稽查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科室、中队负责人负连带责任,一并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大队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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