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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直解3Word下载.docx

1、此识在佛典中也称末那即污染的意,因其能连续而不间断地生起并进行明晰的思维,这些性质胜于其它识。问:“此识称为意,那与第六意识有何区别?”这是就其所保持的作用来定义此识,就象藏识也是从这一角度来建立名称,这第七识的作用就是意。而第六意识是就其所依托的主体即第七意来定义该识,就象眼识等前五识也是从这一角度即从各自依托的根来建立名称,所以第六意识不同于第七意。但各种佛典中恐怕人们将第七识混同第六识,所以对于第七识只是称为意,不称为意识。此外,将第七识标上意的名称,是为了区别第八识的心的名称和前六识的识的名称,因为从积集种子称为心来看,第七识没有积集作用;从识别事物称为识来看,第七识不如前六识。或者说

2、,为了显示第七识对于第六意识来说,是其直接的依托对象,所以只是称为意。【评析】此处以下论述第七识。此处是论述第七识的主要性质和名称由来。第七识的主要性质是“恒审思量”。关于此性质,述记对第七识与前五识作的比较最能说明问题:“恒审思量,双简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所以,“恒”指“恒起”,即第七识与第八识一样,能永恒地存在,能连续而不间断地生起。“审思量”:“审”,审察、即明确清晰;“思量”,即思维。这里所说的二种性质,八识之间有同有异。即第八识恒而不审,第六识审而不恒,前五识非恒非审,只有第七识既恒且审。所以,“恒审思量”的性质,第七识胜过其余诸识。关于第七识名称的由来,第七识又称为末那识,

3、末那即“污染的意”,是第六识的根,为了与第六识相区别,第七识称意,第六识称意识。二、第七识的所依 1 总说所依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此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 1 方得生故。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转”谓流转 2,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 3

4、 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今译】颂中的“依彼转”,显示这第七识的依托对象。“彼”就是指前面所说的第一能变识,因为佛典中说这第七识依托藏识。在这一问题上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第七识以第八识中的种子即第八种子识作为依托对象,并非依托现行的第八识,因为第七识无间断,不必借助现行的第八识作为俱有依才能生起。第二种观点即正确的观点认为:这第七识以第八种子识以及现行的第八识二者为依托对象,因为第七识虽无间断但有从污染向清净的转变,所以称为转识,必须借助现行第八识作为俱有依才能生起。“依彼转”的“转”指连续生起,显示这第七识永恒地依托那第八识,并以那依托对象为认取对象。

5、一切心与心所,都有依托对象。而它们的依托对象,共有三种。一是因缘依,这是指各自的种子,一切有为的事物都依托这因缘依而生起,因为它们离开了自己的因缘就必定不能生起。二是增上缘依,这是指内部的六根即五种感觉机制和第七识,一切心与心所都依托这增上缘依而生起,离开了与其共存的根,心与心所必定不能连续生起。三是等无间缘依,这是指前一瞬间刚消失的同类心念,一切心与心所都依托这等无间缘依而生起,离开了这为后心念开路和引导的依托,心与心所必定不能生起。只有心与心所,完全具备这三种“所依”,称为“有所依”,物质等其它事物则并非完全具备这三种“所依”。【注释】1 俱有依:也称俱有所依,增上缘依,俱有根。指与心、心

6、所同时存在、而为其所依的事物。2 流转:“流”是连续,“转”指生起,即连续生起。3 开导根:也称开导依,即等无间缘依。“开”是避开,让路;“导”是引导;“开导”即当后识要生起时,前识让出空间并引导后识生起,也就是为后识开路引导。【评析】此处以下论述第七识的依托对象。第七识是依托第八种子识以及现行第八识为依托对象。本论进而讨论心与心所的一般依托对象。心与心所的依托对象共有三种:一是因缘依,这就是一切事物在第八识中的种子,第七识也是依赖第八识中自己的种子而生起。二是增上缘依,这是指六根,同时第八识是前七识的根本所依,第七识也以现行第八识为增上缘依。三是等无间缘依,这是指前一瞬间刚消失的同类心识,如

7、第七识的等无间缘依就是前一瞬间的第七识。此外,等无间缘的含义较宽,包括心与心所;等无间缘依则只是指心,心所不能作等无间缘依。2 释因缘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无种已生,集论说故;种与芽等,不俱有故。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种生芽等,非胜义故。种灭芽生,非极成故。焰炷同时,互为因故。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8、。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今译】首先是种子依。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待种子消失后,现行的果才生起。因为没有种子后才生起,这是集论说的;而现实生活中,种子与芽也不会同时存在。另一种观点即正确的观点认为:上述说法是不能证明成立的,因为那是依照种子引生后一瞬间的自类种子而说的,并非依照种子引生现行果而说的。而种子生芽,须种子消失后芽才产生,这种说法只是对世间现象的描述,并非是圣者所证的真理。此外,种子与芽共存的现象并非没有,芽初生时还是能与种共存,种子消失芽才产生的说法,并不能证明完全成立。种子与现行果的关系,就象火焰与灯芯,二者同时存在,互相作为对方的因。所以种子自类相生,则因与果不能同

9、时存在,必待前种消失后种生起;至于种子与现行果的相生关系,必定是二者同时存在。所以瑜伽师地论说:“无常的事物对于他性来说是因,对于后一瞬间的自性来说也是因,这就是因缘的含义。”这段话中,“自性”的说法是表明自类种子前为后因,“他性”的说法是表明种子与现行果相互为因。摄大乘论也有这样的说法:“藏识与污染性的事物,相互作为因缘,就象直立的芦苇束相互支撑,同时存在。“种子与果,必定同时存在。”所以,种子依必定不是前后出现的关系。假如佛典中有的地方说种子与果前后出现,要知道这都是随机权宜的说法。因此,八识及各种心所必定各自另有自己的种子作为依托对象。【评析】此处以下具体论述三种依,首先是种子依、即因缘

10、依。种子依所对应的现象是种子引生现行果,而不是种子引生自类种子。在前类现象中,种子与现行果是同时存在的;而在后类现象中,种子与所引生的自类种子是前后产生。唯识学认为:一切实法必定都由各自的种子而生起,所以都有种子依。八识是如此;心所的大多数是实法,故而大多数心所也是如此;部分色法也是如此。3 释增上缘依 次俱有依。眼等五识,意识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识种。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

11、,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 1 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今译】其次是俱有依。在这一问题上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眼识等五识,以同时出现的意识为俱有依,因为五识现行生起时必定有意识同时存在。并没有另外的眼根等作为俱有依,因为眼根等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二十唯识论的颂中说:“五识从自己的种子生起,作为似乎实在的对象的形相而生起,为成立内处和外处,佛说它们为十种。”该颂的意思是说:世尊为成立十二处,所以说五识的种子是眼根等五根,而五识的相分就是

12、颜色等对象。所以,眼根等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观所缘缘论也有这样的说法:“识上的色功能,将它们称为五根是合理的。这些功能与作为认识对象的颜色等物质,无量时间来相互作为对方的因。异熟识上能生眼识等五识的种子,称为“色功能”,也说它们是五根,所以并没有别的眼根等五根。种子与眼识等五识,始终相互作为对方的因,因为能熏的事物与种子,是相互之间展转作为对方的因。第七识和第八识并不另外存在俱有依,而是永远连续地生起,因为它们自己的力量强盛。第六意识,另外存在这俱有依,因为它要依托末那识而得以生起。【注释】1 色识:即眼识。眼识是依据眼根建立名称,如依据相对的外境、即各种色建立名称则称色识。此处的色识是五识的

13、代表,借此泛指五识。【评析】此处以下论述三依中的俱有依、即增上缘依。关于俱有依的含义,有四种观点,这里是第一种观点、即难陀等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五识的俱有依是第六识,第六识的俱有依是第七识,第七识和第八识没有俱有依。此外,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所以五根不是五识的俱有依。这一观点,对五识和第六识的俱有依说得不完整,第七识和第八识没有俱有依的说法则是错误的,而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也是错误的。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见分种,应识蕴摄;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又

14、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 1,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地、五地 2 为难亦然。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 3,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今译】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说法与正理与佛典都相违背。如果五根五种感觉机制就是五识的种子,那十八界的种子就杂乱无章了。然而十八界各有各的种子,各种佛典中都是这样说的。此外,五识的种

15、子各有能生起相分与能生起见分的区别,如果五识的种子就是五根,那究竟取什么作为眼根等五根?如果取五识的见分种子为五根,那五根应属于识蕴;如果取五识的相分种子为五根,那五根应属“外处”,这就违背了佛典中“眼根等五根都属色蕴属内处”的说法。此外,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五根应该是五识的因缘,而不应说五根是五识的增上缘。此外,鼻根和舌根如果就是相应二识的种子,那此二根应与相应二识一样,只系属于欲界;或者说,相应二识应与此二根一样,除了系属于欲界,还系属于色界。同意这些说法就都与佛典相违背。而眼根、耳根、身根如果就是相应三识的种子,那它们究竟是系属于二地还是系属于五地,还是会碰到同样的疑难。还有,五识

16、的种子既然善恶都有,那么五根不应只是无记性。还有,五识的种子属无执受性质,那么五根也不应是有执受。此外,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意识的种子应该就是意根即末那识,这样末那识与五根就不是一者属识、一者属法,而成为相同性质的事物了。此外,瑜伽师地论说眼识等五识都具有三种依托,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么五识的依托就只能有二种了。此外,各种佛典都说眼根等五根既有现行又有种子,如果执着五根只是五识的种子,它们就没有现行,这就与一切佛典相违背。【注释】1 鼻、舌唯欲界系:据对法论,鼻根、舌根应属欲界系和色界系,而鼻识、舌识应只属欲界系。2 五地、二地:五地指欲界的五趣杂居地,以及色界的四地即离生喜乐地、

17、定生喜乐地、离喜妙乐地、舍念清净地。二地指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正确的说法是:眼根等三根通五地,眼识等三识只通前二地。3 三依:即种子依,俱有依,开导依。【评析】此处以下阐述关于俱有依含义的第二种观点、即安慧等人的观点,此处首先破第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第二种观点指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五根属色蕴,属内处,是五识的增上缘,而由上述观点推导出的结论除与这些正确的说法相违,同时还导致了其它一系列矛盾,如:鼻根与舌根到底应系属于欲界和色界还是只系属于欲界?眼根、耳根与身根能存在于五地还是二地?又如:五根若是五识种子,那意识种子应该就是末那识。此外,五识应该具有三依,即五识种

18、子是五识的种子依,五根是五识的俱有依,前灭意即前一瞬间消失的五识是后五识各自的开导依。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种子,那么,种子依与俱有依就合为一依,故而五识只有二依,这也违背了正确的说法。但关于文中“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之说,这涉及到对“执受”的理解。实际上,小乘各部的论对“执受”有着不同的解释。关于执受的一般含义,杂集论认为:“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所以,据此论,“执受”是指能使感受得以生起的物质。至于这类有“执受”的物质,各论所说,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五根有“执受”,是各论相同的说法。但有些论中,将五境中除声之外的其它四境也称为有“执受”。而这里第二种观点认为:种子无“执受”

19、,根有“执受”。这样,如果认为五根就是五识种子,那五根也应无“执受”。但按本论、即护法和玄奘的观点,种子与有根身都是有“执受”,都是第八识执受的对象。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唯内处故。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又应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色

20、根?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不许眼等藏识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1。【今译】有人既要避免如上所述的错误和困难,又要附和上述观点,便转而作出如下的补救:“异熟识中能感招五识的、作为增上缘的、善恶业的种子,称为五根,所以五根并非指能作为因缘生起五识的种子。这样说既能巧妙地符合二首颂的说法,又能完全顺应瑜伽师地论的意思。”他们只有虚假的言论,完全不合正理。如果善恶业的种子就是五根,那五根应该不是无记性的。此外,五根应该不完全是有执受,五根也应并非仅属色蕴,五根也应并非仅属内处。此外,鼻根、

21、舌根应只系属于欲界,因为鼻识、舌识的业种子只系属于欲界;眼、耳、身三根不应系属于五地,因为相应三识的业种子只系属于二地;感招意识的业种子应是末那识,因为根据他们的前提进行推论,末那识与五根应具有同样的性质;而眼根等五根不应既有现行又有种子。此外,业有意业,这样眼根等五根也不应都是物质性的根。此外,如果五识都是业所感招,那它们就不应具有善、恶、无记三性而应该一直都是无记性。如果说五根虽是业种子,但此业未成熟,所以五识并不都是无记性的,那么善恶的五识既然不是业所感招,应该没有眼根等五根即他们说的业种子作为俱有依。所以,他们的说法,不是有效的补救。此外,各种佛典中到处都说阿赖耶识变现似乎实在的五种感

22、觉机制以及它们所依存的感官和物质世界等,为什么你们要否定感觉机制的存在?既然承认眼识等五识变现似乎实在的颜色等五境,为什么不承认眼根等五根是由藏识所变现的?象这样的错误和谬见,深深地违背了教理。而上述二颂中将种子即功能称为五根,是为了破除脱离识而真实存在的五根。但对于第八识所变现的似乎实在的眼根等五根,因为它们有引发生起五识的作用,所以假立名称为种子和色功能,并不是说五根就是识的种子或业的种子。【评析】此处仍是论述关于俱有依含义的第二种观点,是此观点破对第一种观点的补救。此补救的观点仍认为五根是五识的种子,但不是作为因缘的五识种子,而是作为增上缘的五识种子,这样就能对问题作出圆满的解答。而第二

23、种观点指出:这种补救无济于事,因为这种补救并不能解决原观点所导致的矛盾,而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了新的问题。例如:如果善恶业的种子就是五根,那么五根应该不完全是有执受。因为身、口、意中,有执受的只是身,而不是口、意;这样,口、意的善恶业种子形成的根无执受,只有身的善恶业种子形成的根有执受。此外,五根也应并非仅属色蕴,因为业通身、口、意,而意业的种子不属色蕴。此外,五根也应并非仅属“内处”,因为业种子通色、声、法,所以作为业种子的五根就应通内外处。又缘五境明了意识 1,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识者,彼应不与五识为依,彼此相依势力等故。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等既有转易,应如六

24、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由此彼说,理教相违。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谓五色根、同时意识。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今译】此外,认取五种感觉对象的明了意识,应该以五识作为俱有依,因为明了意识必定与五识同时存在。如果明了意识不依托眼识等五识,那它也不应作为五识的依托对

25、象,因为彼此相互依托的力量是同等的。此外,第七识虽然没有间断,但既然它在见道位与修道位有从有漏到无漏的转变,那应该象六识一样,有俱有依,不然的话,第七识不应属于转识,但这就违背了佛典中转识有七种的说法。所以,应该承认那第七识有俱有依,这俱有依就是现行的第八识。正如瑜伽师地论中所说的:“因为有藏识,就有了末那识,以末那识为依托,意识得以生起。”该论的意思是说:以现行的藏识为依存之处,才有末那识,并不是说由于有藏识中的种子从而有末那识。不然的话,如果根据种子,那应该说:因为有藏识中第六识的种子,意识得以生起,不必再说意识依托末那识了。因此,上一种观点“以种子为五根”以及“第七识没有俱有依”,与正理

26、与佛典都相违背。因此应该说:前五转识,各自必定存在二种俱有依,即五根和与五识同时生起的意识。第六意识,必定始终存在一种俱有依,即第七识;如果是与五识同时生起的第六识,也以五识为俱有依。第七识,必定只有一种俱有依,即第八识。只有第八识,永远没有转变,自己就能成立,所以没有俱有依。【注释】1 明了意识:四种意识之一,指与五识同时生起,能对外界事物产生清晰认识的意识。【评析】此处是关于俱有依含义的第二种观点阐述自己的见解。其见解中,有的说法正确,如末那识以现行第八识为俱有依;有的说法错误,如意识以五识为俱有依,又如第八识没有俱有依;而大多数的说法不完整。正确的说法,详见第四种观点。此说犹未尽理。第八

27、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余如前说。【今译】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二种观点的说法仍未完全说清道理。既然第八识与其余识类似,具有相同的识的性质,那么为什么不

28、承认第八识也有俱有依?第七识与第八识既是永远同时生起,那么互相作为依托,有什么过失?此外,既然承认现行生起的识是以种子作为依托,那也应承认识的种子依托现行识,因为能熏的前七识与所熏的异熟识是一切种子生起、增长、相对稳定地存在的依托,识的种子离开能熏就不能生起和增长,离开所熏就不能相对稳定地存在。此外,异熟识在欲界和色界能保持身体,并依托五种感觉机制而生起。正如楞伽经所说的:“阿赖耶识随业力的风而漂游,普遍地依托各种根,始终连续地生起。”瑜伽师地论也说:“眼识等六识各有各的依托,不能执受具有感觉机制的身体。”如果异熟识不能普遍地依止存在于欲界和色界的感觉机制,那就象六识一样,不能执受存在于欲界和

29、色界的具有感觉机制的身体;或者是对第八识与六识异同原因所作的分析,有不确定的过失。因此,藏识如果是现行生起的,必定有一俱有依,即第七识;在欲界和色界,藏识也依托五种感觉机制。至于识的种子,必定有一俱有依,即异熟识;在刚受熏习时,种子也依托能熏的前七识。其余各识的俱有依,同前所说。【评析】此处是关于俱有依含义的第三种观点、即净月等人的观点,其中除第七识与第八识相互作为俱有依的说法正确外,其余说法均属错误。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定、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七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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