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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1总则1.1为了做好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 8个产品品种 (见表 1) 。表 1 救生衣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适用范围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船用救生衣工作救生衣儿童

2、救生衣2气胀救生衣气胀救生衣(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3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包括闪光 / 长亮,海水电池 / 干电池型)4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 、抗暴露服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生衣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

3、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船 级社,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救生衣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 织救

4、生衣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救生衣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 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9 号船检大厦邮政编码: 100007联 系 人:龚晅威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

5、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见附件 2);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见 5.2 、附件 2);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见附件 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见附件 2);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见 5.1 、附件 2) ;3

6、.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 别”栏填写救生设备, “产品名称”栏填写救生衣, “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 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

7、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 500 件以内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

9、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见 5.4) 进行 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 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10、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救生衣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

11、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格式见附 件 5)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 。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应当

12、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

13、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 ) 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 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14、审查要求5.1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 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救生衣国际海事组织 ( IMO):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简称LSA)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 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MSC.226(82)GB 4303-2008 :( 固有浮力芯材 )JT/T 107-91 ( GB4304-84):船用工作救生衣(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GB 5869-86 :( 绝热型

15、/ 非绝热型 ) 抗暴露服国 际 海 事 组 织 ( IMO ): 国 际 救 生 设 备 规 则 (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简称 LSA)注 1 :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2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 3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设备1. 工业缝纫机2. 基本的裁剪设备1. 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 (水池、 测力计

16、及相 应辅助设施)2.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施,拉力试验机 * )*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实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 缚带进行了有 效的控制, 这种措施至应少包括长期稳定的 供货单位、 长期的对包布、 缚带原材料的留 样等。2. 高频热压机( PU材料充气室) 涂胶工作台(橡胶布充气室)1. 气压测试仪2. 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 (水池、 测力计及相 应辅助设施)3.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施和 / 或拉力试验机)1. 坩锅或其他生产海水电池设备(生 产海水电池用) ;2. 注塑机;3. 模具;4. 电源稳压装置; 若海水电池、 灯具外

17、壳是外协件, 需提 供相应支持文件,则 1.、2.、3. 可免 除。1. 万用表;2. 照度计;3. 闪光灯光强测试装置 (如光电示波仪等) ;4. 暗箱或暗房。1. 电裁剪设备;2. 工业缝纫机;3. 胶合成型设备(如滚胶机、热吹风 机、热胶机等) ;1. 检测渗漏装置;2. 保温服测试池;3. 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 (强度试验架及辅助 设施,拉力试验机 * )*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 证实所用材料拉力符合生产要求, 或企业已 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这种措施至少应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 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5.3 救生衣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4

18、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固有浮力)国际海事组织( IMO) MSC.81 (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 案:MSC.20(0 80)、MSC.22(6 82 ) GB4304-2008船用救生衣材料外观加工质量属具浮力损失气胀式救生衣MSC.20(0 80)、MSC.22(6 82 )充气系统检查压力试验(空气保持试验)安装方式开关的可靠性光强试验防水性5.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 2 人,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

19、表 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 救生衣 12 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 型号 100 件)。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每个品种 / 型号的救生衣(如不同品种 / 型号产品使用同种材料可在企业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 可不必重复抽样, )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1)包布:3m;(2)缚带:编织带 20m;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4m,并应在救生衣上截取;(3)缝线:1 卷;(4)插扣:75个(5) 芯材:按 MSC.81(70)救生设

20、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 80)、 MSC.226(82)、 GB4303-2008 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 300mm300mm25mm 16块;按 JT/T107-91 为检验标准 的产品,芯材尺寸 300mm 300mm25mm 10块。c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 的姓名及日期。d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二、气胀式救生衣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

21、的 气胀式救生衣 4 件、充气钢瓶 60 个,自动充气装置、手动充气装置各 10 套,自动充气装置中一次 性启动元件 30 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 型号 100 件) ,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应从企业材料仓库中抽取用于制造充气浮力室的涂层织物 3m2和 300mm 70mm试样 20 块(300mm50mm的试样 40块,经、纬向各 20 块,涂层面对涂层面,按气胀式救生衣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 300mm 50mm的试样经、纬向各 10 块)。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箱, 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三、救生衣灯: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 已由企

22、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 个型号的救生衣灯 20 只/如按 GB5869-86 检验抽取 15 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型号 200 只)。b样品封样:c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四、救生服a.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 (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 个型号的救生服 2套(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 /型号 50 套);由企业按救生服制作工艺用 4块救生服外布制成 350mm350mm的试样 2 块,接缝呈十字型。 b样品封样:

23、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 、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5.5.2抽样单表 5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企业 情况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 盖章 )抽样情况执行标准型号规格样品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抽样日期产品批号抽样地点封样情况抽样 人员 签字审查组织单位 ( 盖章 )年月日企业 人员 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3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救生衣(固

24、有浮力芯材)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1)以 LSA和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 82)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表 6.1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试验方法检验要求外观检查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1) 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 显地只能单面穿着。(2) 反光材料: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 400cm2.(3) 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 1 只。(4) 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 1 只。温度循环2.1 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 - 30及最低 温度为 +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 试验。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

25、, 诸如皱缩、 破裂、 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2.2 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 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 24h 后均应对其浮 力进行测试。浮力损失 5%火烧试验2.3 将一个 300mm 350mm 60mm的试验 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 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 不小于 40mm。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 30s。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 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 250mm,2s 后离 开火焰。在移出火焰后 , 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 6s 或继续熔化。强度2.5 浸水 2min 后, 衣身或提环 3200N, 30min; 肩部 900N, 30min。无损坏穿着2.7 12 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 合身性应能在 1 分钟内穿好救生衣复正2.8.5 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 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 1/10 秒)。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 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 RTD中的平均时 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 超出 RTD中的次数;静平衡测试2.8.6 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 或救生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 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1)净高: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 不得小于 RTD的平均值;(2)躯干角度: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 躯干角不应小于 RTD的平均角度减去 5;( 3)面平面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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