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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2、奖励。 第二章 电视剧的制作 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九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

3、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开展摄制工作。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数量的国产电视剧后,方可与港澳台或外国合作制作电视剧(以下简称“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由境内方按规定程序事先报国家广播电影

4、电视总局批准,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境内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对合作制作电视剧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分为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形式。 联合制作是由境内方与境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联合制作应当坚持以境内方为主的原则,双方共同确定剧本,共同投资;境内方主创人员不少于13;境内方必须全程参加制作工作;版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署名。 协助制作是由境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境内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场景,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的电视

5、剧制作方式。 委托制作是境外方委托境内方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制作的方式。 第十六条 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境外拍摄。 第十八条 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社

6、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电视剧的审查 第二十条 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进口电视剧、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以及与地方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

7、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单位不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产电视剧制作单位、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境内方应当在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

8、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电视剧进口机构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电视剧报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送审单位对电视剧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及完备的电视剧复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9、在发行、播放、进口、出口时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送审。 第四章 电视剧的进口和出口 第二十七条 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第二十九条 进口、出口电视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省(区、市)及其以下的单位参加境外的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应当报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参加境外电视

10、展、电视节等活动的电视剧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卫星等方式进口、传输电视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 第三十二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 从事进口电视剧发行的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 第三十三条 举办国际性、跨省际的电视节、电视剧展,应当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举办省内的电视节、电视剧展,应当报本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并坚持播前审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电

11、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 电视剧播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决定。制作、发行、进口、出口、播出机构必须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进口、

12、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

13、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第四十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电视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于电视播放的电影故事片,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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