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7.71KB ,
资源ID:2147790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147790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5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5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3、篇章3: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4、篇章4:第四章监督检查例文(常用版) 5、篇章5:第五章附则文档(通用版)篇章1: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3、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篇章2: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

5、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

6、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

7、,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

8、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篇章3: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

9、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篇章4:【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

10、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

11、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12、,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篇章5: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