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0.5%缴纳。市直和市内四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收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后,由所属财政按期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本办法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的
2、3%缴纳,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 _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_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
3、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_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制度。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统发工资中心代扣,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_缴费手续。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暂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
4、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的缴费记载作为参保职工离退休(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纪录。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继承。个人帐户储存额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职)条件的
5、,由用人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人事管理权 _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经同级 _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_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职工自 _离退休(职)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 _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放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 _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前,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 _作的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6、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事业单位调节金标准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 _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8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缴费工资的1.4%; 4.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过渡性调节金调节,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按本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7、高于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计发。 (三)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时,经批准 _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满一年减发2%,减发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三项之和的14%,不满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应年限计算。本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第十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填报有关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 _理增加离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经同级 _人事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_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8、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 _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 _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_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二)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费、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三)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 _ _补贴、劳模荣誉津贴、老红军荣誉津贴、特殊行业津贴、禁食猪肉补贴等其他费用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
9、系暂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两级统筹。市直和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市级统筹;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市统筹,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 _条 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 第 _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财务收支安全有序地进行。养
10、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 _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 _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责令补缴欠缴数额,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 _强制征缴。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晋职晋级,不能增薪、获得奖金或兑现年薪工资,不能评选先进、获得荣誉称号,不能用公款配置车辆,不能公费出guo考察。 第 _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
11、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 _。 第 _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 _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 _五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 _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_、徇私舞弊,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_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 _八条 五市三区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待遇的统筹、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_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均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档案工资。 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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