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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1)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132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P443)【案例】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乙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向乙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在本案中:(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乙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出票人甲、持票人乙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1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

2、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解释】(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3、2008年)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案】D【解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因此,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的预付款。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

4、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相关链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二、票据行为【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445)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

5、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

6、发票据。(3)签章(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

7、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解释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3】(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

8、规定签章的效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答案】C【解析】(1)选项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选项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9、3)选项C: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4)选项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2年)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答案】

10、ABCD【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新制度)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案】BCD(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

11、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例题4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B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D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答案】ABD(1)选项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

12、,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题5多选题】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经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但该汇票仍然有效B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关系,该汇票无效C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D由于丙为未成年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答案】AD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

13、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二)票据行为的代理(P448)1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

14、效。【解释】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果乙超越代理权限签发了120万元的票据,则甲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乙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则( )。A票据代理无效B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C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D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三、票据权利【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

15、权利的取得(P449)1票据权利的取得(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当事人可以依税收

16、、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P449P450)(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

17、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恶意”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2)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要看其前手的情况: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要受到“牵连”;(3)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不会受其前手的“牵连”。【案例】甲、乙之间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

18、意取得,则丙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以“对价”取得票据,则出票人甲不能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只要持票人

19、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

20、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

21、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450P451)(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

22、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承兑人(承诺到期肯定会无条件兑现的人)。【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解释4】商

23、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表131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案例1】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发货后,甲于4月1日向乙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出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于4月10日将该汇票

24、背书转让给丁。7月3日,持票人丁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1)甲是出票人,也是承兑申请人;(2)该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丙银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3)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4)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案例2】A企业于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8年7月1日(根据

25、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1)如果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票据权利并未消灭(付款请求权并未消灭),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企业付款;(2)超过2010年7月1日的,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案例3】A企业于2010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承兑日期为4月10日。该银行承兑汇票

26、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10年7月10日(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D企业于2010年7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于2010年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根据规定,持票人D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承兑人甲银行、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和C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1)持票人D企业对背书人C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如果C企业向D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3)当B企业向A企业追索

27、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0年)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

28、期日起2年未行使【答案】ABC【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

29、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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