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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Word格式.docx

1、各地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但不得另行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也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作出不同规定。在规定以公安部令印发之前,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得援引规定。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与依法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程序审批劳动教养案件,从审核、复核、会议、聆询到审议、决定,每一步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不断提高

2、办案质量。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尽快成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从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挑选出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公安业务熟的人员担任审批委员会成员。审批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设定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认真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四、要健全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劳动教养审核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本地区的劳动教养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劳动教养审核工作必需的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为做好劳动教养审核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3、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审批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第三条省级和地级公安机关劳

4、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一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三至五名,从本级公安机关法制、警务督察、治安、刑侦等部门的负责人中选任。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即可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等办案部门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时,审批委员会中该办案部门的成员应当回避。第四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

5、对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第五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审核部门相分离的原则。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议决定劳动教养案件,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九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

6、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

7、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

8、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第十条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

9、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审批劳动教养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

10、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二)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三)劳动教养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是否申请所外执行和理由;(五)

11、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六)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四条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第十五条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办案部门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呈报劳动教养。第十六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组织二名以上民警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审核:(一)是否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二)基本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三)

12、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经历;(六)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是否属实;(七)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管教能力情况;(八)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第十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制成详细的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并签名或者捺指印。第十八条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

13、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充调查。必要时,法制部门也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审核报告应当包

14、括下列内容:(一)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的情况;(二)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包括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所外执行申请的审核意见;(三)审核人员名单;(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填写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第二十条对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呈报单位

15、的意见:(一)案件事实虽有证据证明,但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二)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疑问的;(三)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四)其他需要当面核实的。合议组由法制部门的三名或者五名民警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参加合议的民警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法律素质,合议组组长应当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内审核完毕。对于需要补充调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到

16、十二日;对于需要补充调查且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案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到十五日。第二十二条合议组合议后,应当制作合议笔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报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合议笔录应当载明合议组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连同合议笔录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二)符合本规定第二十

17、五条规定的聆询条件的,连同合议笔录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审批。(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充调查提纲之日起的五日内调查完毕;法制部门自行补充调查的,应当在决定补充调查之日起的五日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仍然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后作出不予

18、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二十五条除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案件外,对具有下外情形之一的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聆询:(一)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以上的;(二)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对其他种类的劳动教养案件是否实行聆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举行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会议完毕后的二日内将聆询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要求聆询的权利。聆询告

19、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二)拟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理由、期限和依据;(三)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聆询申请的期限;(四)聆询组织机关。第二十七条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举行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聆询的,应当在收到聆询告知书之日起的二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监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聆询申请,但是在障碍消除后的一日内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准许。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聆询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聆询的权利。

20、第二十八条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监护人在收到聆询告知书后即明确表示不要求聆询或者在收到聆询告知书后的二日内未提出聆询申请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知道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监护人不要求聆询后的二日内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到聆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决定聆询一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聆询申请之日起的二日内作出不聆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书面通知聆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聆询后,应当制作聆询通知书,在举行聆询的二日前送达聆询申请人,并通知呈报单位和其他参加人。

21、聆询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一)聆询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二)案由;(三)举行聆询的时间、地点;(四)聆询人员的姓名;(五)聆询申请人在聆询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同一案件的两个以上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时要求聆询的,聆询可以合并举行。同一案件的部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聆询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要求未申请聆询的同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参加聆询,并在聆询举行后对全案一并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聆询的案件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和单位可以各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旁听。在聆询过程中,

22、旁听人员扰乱聆询秩序的,聆询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聆询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其他人员参加。聆询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聆询。第三十四条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席聆询或者在聆询过程中坚持退出聆询的,视为撤回聆询申请。第三十五条举行聆询时,聆询主持人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聆询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聆询;(二)认为聆询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五)核对聆询笔录。第三十六条聆询过程中,聆询人员应当组织案件调查

23、人员、违法犯罪嫌疑人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劳动教养的期限、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聆询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聆询情况,聆询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聆询参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二)聆询人员姓名、职务;(四)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理由、建议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五)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六)证人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七)违法犯罪嫌疑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对各自陈述予以签名或者捺指印。第三十七条聆询结束后,聆询主持人应当组织聆询人员进行合议,写出聆询报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报告,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

24、责人审核。聆询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由聆询主持人及其他聆询人员签名:(一)案由;(二)聆询的基本情况;(三)合议的基本情况;(四)聆询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五)处理意见。第三十八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聆询报告和聆询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三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二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第四十条对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召集组成人员听取合议组组长关于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

25、组织审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载明参加审议的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议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劳动教养的决定。(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责成呈报单位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违法所得、

26、非法财物的,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同时,应当依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交国库。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只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只有被侵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决定劳动教养。但是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违法犯罪嫌疑人逃避调查的,以及被侵害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27、不予立案的,不受这一期限的限制。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确定为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年、二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或者三年。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外,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第四十五条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劳动教养:(一)自动投案且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二)被

28、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三)初犯且作案后主动退赃、赔偿损失、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法定免于劳动教养情节的。第四十六条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确定劳动教养期限:(一)在共同违法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二)被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三)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四)有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的。第四十七条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确定劳动教养期限:(一)刑满释放后二年内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一年内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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