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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答辩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加股东 XXX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一 ) 、 XXX 作为答辩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应以 出资额为限。本案中,答辩人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根 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rdquo;根据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由公司以其所 有资产承担,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与公司在法律上 同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者请求 清偿,因此, XXX 作为答辩人的股东,对答辩人的债务不负 任何财产责任。( 二 ) 、

2、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办公地址搬迁、并已是竭业状 态,故追加股东 X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答辩人办公地址并非搬迁,而是在经营管理上 发生严重困难,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对于答 辩人的债权债务问题,答辩人已于 20xx 年 12 月 27 日通知、 公告所有债权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依法进行申报,而对于 公司股东,如上所述,答辩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应以 出资额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公司股东责任。因此,被答辩人以办公地址搬迁、并已是竭业状态为由追加答辩人的股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 ) 被答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事诉讼法 > 若干规定 第 271 条的规定请求追加答辩人的股东 XXX为被执行人没有 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规定: 作为被执 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 271 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受 ; 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答辩人因亏损而无法

4、继续经营,后决议注销结 业,现答辩人所有的债权债务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相关清算事宜,而并不存在分立、合并或被撤销情形,也无 所谓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被答辩人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 答辩人有以上事实存在,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的缺乏相应的 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就请求追加答辩人的股东作为被执 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 追加申请。此致XXX人民法院20XX 年 X 月 X 日注:本案在基层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追加股东作 为被执行人,后通过上一级的异议,中院最终以不处理案件 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基层法院的裁定,该案最终和解结执行异议答辩状【 2】答辩人就 XX

5、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所作的执行异 议书,答辩如下:公司为 XX 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 公司愿意承担 XX 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 担。首先,担保书 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X所盖相对于 XX 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 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 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 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6、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第 16 条的规定属于 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 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 16 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 16 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 16 条的规定属于管理 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如 XX 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 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 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 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 80%的大股东 XX签字。因而从形式

7、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 XX 提供的担保 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 主合同有效而担 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二分之一。 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 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 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因此,即使该担保书无效,答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无任 何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担保人 (该公司 )与债务人

8、 (XX) 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该担保书 无效强调的是对内无效,而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其次,承诺书 (201x 年 10 月 20) 形成于担保书 (201x 年 9 月 2) 之后,在时间上, 承诺书是担保书 的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司,即便发现担保书没有经过 股东会表决通过,亦应当及时通过股东会确认担保书无 效。然而,该公司却没有确认 担保书 无效,而是通过 承 诺书的形式对担保书进行了追认。同时,该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愿意承担蒋伟的 债务,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蒋伟 的债务加以承担,即债务承担。至于该公司主张担保书无效只不过是一种推

9、脱偿还 责任的说辞而已。因此,答辩人认为, 承诺书对担保书的追认已经再次证明,该公司之前所做的担保书是有效的。年月日民 事 答 辩 状【3】哈尔滨 *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李 * ,男, 19* 年*月* 日生,汉族 原黑龙 江* 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 市* 区* 街*-*-*01因被答辩人李 * 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 出答辩如下:、对申诉请求部分1、*市中级 * 法院(20*)* 民终字第 * 号民事判决书是 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 * 与 * 公 司存在劳动

10、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 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 *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 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 * 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 *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 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 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 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 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 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

11、当裁定驳回其 再审请求。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内容准确,但李* 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 * 的 再审请求。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 ) 、 * 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 明了原告李 * 所称的 & 事实 & 不存在,现向法庭 作出详细说明: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 * 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 在一审及二审中李 * 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 是在一审中大谈与 * 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 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

12、* 之妻一语道破天 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 * 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 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 ?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 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 混淆视听。事实上李 * 自始知道他与 * 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 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 是苍白无力的。( 二) 、根据庭审查明:李 * 与百力公司在 20* 年 * 月* 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 * 与 * 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 公司是接受了 * 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 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 乙方 (* 公司) 负责与派

13、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 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 续。 本案中 * 公司仅是李 * 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 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 *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 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 *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 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 * 公司成立于 20* 年 月* 日,李 * 自称 19* 年在省 * 管理的 * 公司工作, 并不是 在 * 公司工作。* 公司成立至今不满 10 年,李 * 何以主张与 * 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 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

14、业关系,不存 在李* 称的& 剥离& 的说法。李* 与 *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 * 公司根本不存在劳 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完全是李* 一厢情愿的想法。李 * 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 * 劳务派 遣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的* 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 * 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 20* 年李* 即与* 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公司只是接受了 * 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 * 公司仅是李 * 的用工单位,与李 * 不存在劳动 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 三

15、)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 * 公司作出,双方根 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李* 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 (* 公司) 上 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 * 的 用人单位 * 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 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 * 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 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 李 *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 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 地 39 条第 ( 二 ) 项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的 ;& 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 * 的用人单位 * 公司, * 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 * 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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