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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0729Word文件下载.docx

1、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等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明确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

2、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其提交的危大工程清单,确保危大工程不遗漏。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设计变更或其它因素出现新的危大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报。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人员

3、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三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重大危险进行分析,指出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

4、与预防措施等;(四)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与设备的检验检测的要求等;(五)施工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计算模型、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等;(八)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九)监测要求: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值、监测记录等;(十)应急处置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应急材

5、料和设备的储备,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人员,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等;(十一)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计算书及计算简图、专项方案的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及节点详图等。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体会审,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公章。第十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

6、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应当邀请属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六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5名及以上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

7、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六)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派驻本项目的安全监督人员。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程序:(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人员或审核人员详细介绍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要点、特点、难点等情况;(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及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四)参会专家逐一提问、质询,发表意见,指出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五)参会专家讨论后,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第十八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

8、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的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图中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及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流程,编制、审核、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和相关执业印章。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明确指出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修改意见,并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书面论证

9、报告一式四份,分别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第二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一)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二)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三)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

10、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含技术、施工、质量、安全、设备管理人员等)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参加危大工程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关键要求,体现针对性和侧重点;参与交底和被交底的双方人员应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

11、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要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参加危大工程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种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作业人员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

12、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禁盲目抢险或施工。第二十五条在危大工程涉及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共同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柱、梁、板的混凝土不得同时浇筑,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在柱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浇筑梁、板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危大工程特点、难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技术等,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

13、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14、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批准后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时应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验收

15、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施工的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形成应急抢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16、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7、。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本级财政申请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大工程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技术交底、验收、监测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危大工程施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

18、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建安201016号)同时废止。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或搭设跨度

19、10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独立柱(墩),或后浇带。(四)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

20、、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门式脚手架工程。(七)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6m上边坡施工。(七)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

21、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搭设高度8m以上,或搭设跨度18m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以上。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高度8m以上独立柱(墩)。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

22、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超过200kN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的抬吊安装工程。(三)起重量300kN以上,或搭设高度60m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60m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一)搭设高度30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80m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其他用于80m以上建(构)筑物的各类脚手架工程。(五)30m以上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一)施工高度50m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12m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五)重量1000kN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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