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汇总后在2月底前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后评审,在3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第八条 参与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原件)并装订成册:(一)填写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附表1);(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类证书、中级及以上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四)提供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工程业绩证明(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年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缺一项业绩不予认可)等相关文件;(五)组织结构和人事、合同、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六)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的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七)办公设施设备证明;(八)获奖受罚情况的相关材料;(九)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十)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和各项行业管理活动颁发的证书。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基本信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包括下列内容:(一)遵守
3、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情况;(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情况;(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办公设施设备证明;(五)上一年度招标代理工程业绩情况(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履行招标代理项目情况; (二)现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配备情况;(三)招标代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上一年招标代理工程汇总表备查);(四)本年度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被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第十二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履约情况;(二)获得招标行业的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三)有无恶意压价行为;(四)工程招标代理统计
4、报表情况;(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40分,市场行为40分,社会信誉20分。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共设A、B、C三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60-89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 级。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打分标准和内容,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打分表(附表2)执行。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成立时间不
5、满1年的企业,可以不参加成立当年的信用评价。第五章 信用管理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查询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实地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7天。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评先评优、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和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办法施行差异化管理:(1)信用评价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选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2)信用评价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进行正常招标代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
6、行一般监管;(3)信用评价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对其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省级检查次数;(四)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复评。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一)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
7、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工程招标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借用其他单位名义代理招标业务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三)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四)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五)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六)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吉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
8、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第6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负责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审、公示、公开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办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1411号)同时废止。附表1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企 业 基 本 情 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详细地址邮编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手机办公电话技 术负责人注册证书种类及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9、理机构从业人员状 况从业人员人数(人)注册造价师(人)其他注册类工程师(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人)注册资本(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及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2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打分表类别评 价 内 容分值考评部门得分扣分点基本信用总分值40分具有国家注册人员每1人加1.5分,最多加9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每1人加0.5分,最多加5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人员不少于6人(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共14分)4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从业经历和资格与相应标准不相符的扣2分,代理项目组负责人(从
10、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扣2分。(共4分)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不健全扣3分。(共3分)合同和档案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各扣2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无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扣5分;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扣3分(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办公设施设备不全扣2分(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共5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上1个年度完成工程业绩(提供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业主评价意见、年度招标代理项目汇总表)中标额度不少于5亿元,每减少1亿元扣2分。(共10分)市场行为招标代理工作按国家要求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并明确了具体费用标准,权利
11、和义务以及代理范围,否则扣5分。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中未配备注册类人员的扣5分。取得营业执照证书后一年之内没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扣10分,检查为准。招标代理档案未按国家档案法整理及存档的扣5分。招标代理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能够完全反应招标全过程各个节点的资料齐全完整的得5分。每缺少一个节点扣1分。(从解析一个工程中查验)在所代理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扣5分。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扣5分,举报查实为准。社会信誉20分未按合同招标代理的或经查实有阴阳合同行为的扣2分。(共2分)20有恶意压价行为的扣3分。未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
12、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培训的扣2分,参加培训的企业以结业证书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协会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加2分。未按时上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扣2分。采取对代理机构服务对象(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社会评价,评价好的得2分。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投诉率为零,或者,能够自行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投诉事宜的,评价好的得分。(共2分)。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希望小学捐助、义务献血、扶贫助残等活动每次0.1分,一次捐款在一万元以上每次加0.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或典型案例评选中获奖,每获一等奖一项加0.8分,每获二等奖一项加0.5分,每获三等奖一项加0.3分。被考评单位总分考评单位及考评人签字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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