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元),增值税率 %。3 履约保证金3.1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 (¥ 元)。3.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3 履约保证金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3.4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3.4.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3.4.3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4.2乙方以银行划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以甲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4.3乙方未在规
2、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3.5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4 付款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4.1 到货验收付款当批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的 100 %,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
3、五(4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给乙方:4.1.1 乙方开具的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 7 个 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4.1.2 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4.1.3 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4.2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归档、项目结算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本合同结算,提供合同的结算资料。5 包装和装运5.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
4、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5.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5.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5.4 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 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6.1 质量验收标准6.1.1 合同货物的适用标准: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的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
5、以及产品合格证书的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第6.1.2条要求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的标准,按照最新版本的标准执行。6.1.2 乙方须提交生产厂家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6.1.3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的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6.2 检验方法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6.2.1 按6.1条规定执行: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的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6
6、.2.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6.2.3 采取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6.2.4 对照样板进行检验。6.3 验收程序6.3.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的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6.3.2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6.3.3 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的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
7、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的,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6.3.4 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按本合同第8.2条处理。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的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4 质量保证6.4.1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
8、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6.4.2 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12_个月。6.4.3 质保期内如任何部件因非甲方原因/过失而损坏,由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6.4.4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6.4
9、.4.1 乙方须提供甲方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6.4.4.2 如本合同采购清单的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用新型部件设备或备件取代,乙方须在取代前一个季度内将取代件的代码和潜在的技术变更信息与甲方进行沟通,并承诺取代件价格不高于原被取代件价格。6.4.4.3 如有某项部件设备或备件准备停产,乙方须在停产前一个季度内将要停产的信息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6.4.4.4 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乙方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且货物须具备认证标志。6.4.4.5 合同货物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乙方须保证该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检验。6.4.4.6 甲方有权检查和评价乙方质量保
10、证的执行状况。6.4.4.7 除上述条款外,乙方须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服务承诺。7 知识产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8 违约索赔与赔偿8.1 误期索赔8.1.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
11、货物的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8.1.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8.2 质量索赔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8.2.1 用符合合同规定
12、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8.2.2 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的比例大于或等于 10 %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
13、还履约保证金。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的物品无法使用的,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的损失。若配套使用的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8.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8.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8.6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8.7 如乙方
14、存在本合同第7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8.8 发票赔偿条款责任的规定8.8.1 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
15、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8.8.2 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9 不可抗力9.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
16、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0 合同变更与修改10.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10.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10.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
17、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1 合同解除和终止11.1 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11.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1.2.1 在8.2.2条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11.2.2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11.2.3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11.2.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
18、11.2.5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1.2.6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1.2.7 经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11.3 根据11.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 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11.4 如果甲方根据
19、11.2条的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 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增加的支出。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1.5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11.6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12 争端的解决12.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将争议提请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2.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12.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
20、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13 主导语言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15 税费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1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15.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16 银行费用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7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18 其它18.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
21、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18.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18.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1.采购清单2.技术要求 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甲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电话:传真:附件3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第一章
22、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广州地铁项目管理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指的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有合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有合同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个人。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23、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各类政策法规,以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对不诚信行为的管理,全资及合资子公司参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条 不诚信行为包括安全不诚信行为,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不诚信行为三部分。第五条 对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处理遵循安全、质量认定优先,处罚从重原则。有安全、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的,应在处罚期内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视为不诚信行为。第二章 不诚信行为第七条 合作企业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4、视为安全不诚信行为(一)生产经营场所发生人员死亡的;(二)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坍塌、高支模坍塌、结构坍塌、周边建筑物沉降、管线损坏、火灾、爆炸、系统设备失效等,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文明施工差,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同一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被3次挂黑牌警示或5次挂红牌警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中断、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气、大范围通信中断、人员紧急疏散、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大面积运营晚点,或群体性事件等。第八条 工程质量不诚信行为(一)由于质量问题对集团公司地铁运营功能、设备设施使用功能造成影响且无法挽回的;(二)凡是由集
25、团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在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要求整改,且经总工程师室及相关会议明确责任的;(三)凡同一个工地(设施)或设备供应商因为质量问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从第一次整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多次被集团公司要求停工整改的;(四)发生其他由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第九条 其他不诚信行为(一)投标中串通投标、任意弃标、提供虚假资料;(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的;(三)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信访、维稳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四)中标后转包工程、非法分包工
26、程、非法转让业务的;(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提供或使用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材料的;2.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4. 其他经认定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六)违反廉洁协议约定的;(七)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八)为谋取非法利益,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九)因合作企业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十)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第三章 不诚信行为处罚标准第十条 有安全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和有关个人处以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
27、管辖项目的投标(以下简称“限制投标”)、诚信综合评分清零、事故扣罚、事故通报、安全约谈、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罚。第十一条 有质量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对合作企业和有关个人处以限制投标、诚信综合评分清零、处罚通报、不得参与评先等处罚。第十二条 限制投标对象。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对象如下:(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为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公司;(二)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子公司的,为合作企业及其下属所有公司;(三)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孙公司的,为合作企业及其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属所有公司;(四)合作企业为其他性质的,为合作企业及其母公司及该母公司下
28、属所有公司。第十三条 对安全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期(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累计发生5人及以上死亡的,合作企业限制投标3个月。对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投标,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二)合作企业为本条第(一)款以外的1. 有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的,每起事故处罚如下:(1)发生死亡12人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6个月至2年。(2)发生死亡39人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2年至4年。(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合作企业清除出所有企业库,相关个人限制投标。2. 有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合作企业和相关个人限制投标6个月至2年。3. 在限制投标期内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限制投标期延长6个月;在限制投标期结束后,被政府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自政府认定之日起,限制投标期增加6个月。第十四条 有质量不诚信行为的限制投标期(一)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2起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对合作企业直属的具体实施单位限制投标,有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二)合作企业为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的以外的,有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限制投标6个月。(三)有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合作企业限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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