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住所使用证明。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
2、复印件。(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好 .)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1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
5、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
6、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
7、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8、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9、(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XX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XX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
10、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
11、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
12、(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
13、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
14、执照复印件。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
15、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沾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开办的沾化冬枣高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住所设于沾化县 下洼镇北陈村,其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有社联合社所有。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
16、:年月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经调查核实,由(拟设立公司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位于的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属合法建筑,产权归(房屋所有权者名称)所有,(是或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注: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2、房屋所有权者名称,属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属个人的写明所有权人姓名。3、证明单位应当是市区房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2、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图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关于同意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的证明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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