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规划成果 11 规划评审与修改 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 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 条文说明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
2、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3.1.4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2 基本原则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b)土
3、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准备工作4.1 组织与技术准备4.1.1 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4.1.2 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
4、经费等。4.1.3 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4.2 资料收集整理4.2.1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 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 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 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 f)土地评价资料。4.2.2 基础资料包括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5.1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 查清各类可供开发整理的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
5、5.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5.2.1 农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各类废弃闲散地的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等的潜力;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包括明渠改暗渠,喷灌)等的土地整理潜力;改造中低产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标准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潜力。5.2.2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
6、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5.2.3 废弃地复垦潜力 包括在矿产资源的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掘,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大量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5.2.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包括大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潜力。 包括位于整理区的小片荒地和闲散地结合土地整理统一进行开发整理的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 6.1 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土地单项整理区、土地综合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土地开发区。6.1.1 土地单项整理
7、区是指农田整理区、园地整理区、林地整理区、牧草地整理区、村镇用地整理区、城镇用地整理区、工矿用地整理区、河湖水面整理区等单项内容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1.2 土地综合整理趋势之包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城镇、工矿、水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1.3 土地复垦区是指废弃和闲散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1.4 土地开发区是指未利用土地经开垦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2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区要求 6.2.1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定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确定整理区类型、规模、位置、整理目标与整理时间等,并注重确定近期重点开发整理区
8、。划区的最小面积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6.2.2 土地开发整理区界限要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同时尽可能兼顾行政管理界限。6.2.3 在较大的农用地整理区,应安排主次干路、主次干渠、主次干沟、主次林带、高压电线以及相应场站,并在开发整理规划图商标出。6.2.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综合整理办法划定土地综合整理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产出率。6.2.5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质量,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6.2.6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注重景观和生态保护,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7.1农
9、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7.1.1 内容7.1.1.1 耕地整理指的是对农田进行的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7.1.1.2 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7.1.2 要求7.1.2.1 农用地整理要使土壤和地形适宜于作物的生长发育,适宜于田间机械作业、适宜于灌排工程布设、适宜预防风固沙。7.1.2.2 农用
10、地整理要尽量避免湿地开发,毁林毁草和围湖造地,对过度开垦、围垦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还林、还草、还湖。7.1.2.3 农用地整理要逐步将25。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5。以下的坡耕地应因地制宜实现梯田化或退耕。7.1.2.4 农用地整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应用生物、工程与农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7.1.2.5 农用地整理要与农业经营机制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做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7.2 建设用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主要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7.2.1 内容7.2.1.1 村镇用地整理包
11、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和调整时间。7.2.1.2 城镇用地整理指城镇(包括旧区)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和调整利用,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用地标准要符合GBJ 137。7.2.1.3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包括工矿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用地边界的整合与发展用地的选择。7.2.1.4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内容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和农村道路、排灌干渠以及厂站、水坝、堤防的调整和土地复垦。7.2.2 要求7.2.2.1 建设用地整理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7.2.2.2 建设用地整理要根据用地
12、定额,充分利用土地并满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铺设的要求。7.2.2.3 建设用地整理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律,依据整理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风向等,做到布局合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7.2.2.4 建设用地整理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做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2.2.5 村镇用地整理要与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向中心村、镇归并集中。村镇用地整理应尽量结合现有基础较好村镇改建扩建,注意节约土地少占耕地,用地标准要符合GB 50188。7.2.2.6 独立工矿用地除必须现场作业的企业外,因逐步向工业区和工业园区集中。7.2.2.7 交通、水利设施
13、新建工程应尽可能和土地整理相结合,已做到土方量平衡、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7.3 废弃地复垦7.3.1 废弃地复垦是指包括农用地中废弃地和工矿、交通、水利、城镇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形成的闲散地、荒地的复垦利用。7.3.2 废弃地复垦的要求7.3.2.1 废弃地复垦要因地制宜,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为原则,确定复垦的方式和规模,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效益。7.3.2.2 废弃地复垦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整理的目标、方向、方法和进度。7.4 未利用土地开发 7.4.1 未利用土地开发指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对尚未利用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土地的开发利用。
14、7.4.2 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要求7.4.2.1 未利用土地开发要统一规划,要特别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严禁在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盲目开发。7.4.2.2 根据开发地区的地域特点和土地适宜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的适度开发规模和土地的用途。7.4.2.3 已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论证,对水土资源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的地区,应优先进行开发。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 8.1 规划方案拟定8.1.1 根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和要求,进行调整落实,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案,必要时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8.1.2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区的类型、规模、分区
15、布局、投入产出量和综合效益评估等。8.2 可行性分析8.2.1 经济效益分析8.2.1.1 土地开发整理投入量 a)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分类型列出宜农荒地开发、废弃地复垦、农地整理、农村居民点迁建、沟渠、林、路等各类整理土地面积。 b)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量:以土、石方量、投工量、工期等量化指标反映。 c)土地开发整理资金预算: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和工程量及有关定额标准,匡算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包括直接投资和投劳折资。8.2.1.2 预期产出量 a)土地开发整理净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公式(1)计算:S=S2-S1 (1)式中: S棗净增加耕地面积; S2棗开发整理后耕地面积; S1棗开发整理前耕地面积
16、。 b)净增加耕地面积可创造的产值:选择适合耕种的作物,按当地同等耕地单位面积产量(n),预测净增加耕地可创造的产值(N1)。可用式(2)计算:N1= Sna (2) a棗农作物平均市场价格。 c)土地开发整理改造中低产田可增加的产出量(N):可用公式(3)计算:N= N1-N0 (3) N1棗改造前耕地产值; N0棗改造后耕地产值。 d)土地开发整理后其他农用地产出量可参照耕地产出量计算方法。8.2.1.3 投入产出对比:如是农用地的开发整理可以计算每百元投入的产出量,如是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可以计算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价格的增加值,分析土地开发整理投入在经济上是否可行。8.2.2 环境效益分
17、析8.2.2.1 定量评价:山区主要计算森林覆盖率(或植被覆盖率)和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平原地区视需要计算农田防护林网密度、农田污染改善程度、防洪除涝改善程度等。8.2.2.2 定性分析:根据上述指标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对环境的综合影响。8.2.3 社会效益分析 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合适的指标并结合定性分析进行。 实施规划措施9.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并纳入土地管理计划逐步实施。9.2 在选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时,要依据或符合当地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9.3 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对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有贡献的单
18、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9.4 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应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登记。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讲和规划附件。10.1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10.1.1 前言。简述规划的目的、任务、主要依据和规划期限。10.1.2 基本概况。简述开发整理地区的总人口、总面积、城市化程度,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简况等。10.1.3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简述拟整理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位置、适应性及开发前景和存在的问题。10.1.4 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针。简述远近期规划目标和开发利用的方针。10.1.5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案。10.1.6 实施规划的措施。10
19、.1.7 附表、附图。文本后应附必要的简表和土地潜力分析、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两张示意图。10.2 规划说明10.2.1 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10.2.2 规划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10.2.3 主要规划内容的说明。10.2.4 规划的可行性分析和多方案比较。10.2.5 规划的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的处理。10.3 规划图件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土地潜力分析图。比例尺一般应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1:2.5万1:5万),特殊情况可适当变通。10.3.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作为底图,用重色绘制土地整理规划内容。包括:各类整理区界限(可用复区表示);县、乡、村行政界线;村、镇
20、、独立工矿及占地面积大的用地单位的规划用地范围;沟、路、林、渠等的规划走向和位置等。规划图图例见附录B中B2。10.3.2 土地潜力分析图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加工绘制,主要内容有:待开发的未利用土地;各类废弃地和其他闲散土地;拟调整改造的农村居民点及城镇工矿用地;拟调整的沟、路、林、渠;县、乡、村行政界线等。潜力图图例见附录B中B1。10.4 规划附件 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报告等。10.4.1 专题研究报告。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协调过程中形成收集的专题报告,包括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废弃地复垦、村镇体系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10.4.2 基础资料。规划编制过程中收集的各种
21、资料和图件,有关的法规文件、规程、标准等。10.4.3 工作报告。内容有:规划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编制方法、工作体会和存在的问题。11.1 规划的评审和批准实施 为保证规划成果质量,由上级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评审标准应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标准规定为准,并要符合下列要求:11.1.1 土地用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11.1.2 城、镇、村调整改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11.1.3 规划提出要解决的土地整理任务符合实际,规划目标切实可行。11.1.4 土地开发潜力分析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比较深入,重点项目明确,实施措施可行。11.1.5 规划较
22、好地做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11.1.6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分合理,要求明确,界线清楚,便于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11.1.7 规划与其他部门的规划协调较好。11.1.8 规划采取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11.1.9 规划文本、说明及专题研究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11.1.10 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规,图面整洁清晰。 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被评审的规划成果应做出结论,符合本标准评审标准要求应评为合格。可报送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公布实施。对规划成果不合格或部分内容不合格的,评审小组应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具体意见。11.2 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实
23、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附 录 A(标准的附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A1 县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表见表A1。A2 县土地开发整理分类面积对比表见表A2。A3 县土地开发整理分区表见表A3。表A1 县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类 型地点面积(公顷)适宜性整理时限备注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水面整理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用地整理水利用地整理废弃地整理荒地开发滩涂围垦其他合计注:城镇包括:特大、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村镇包括集镇、中心村和基层村。表A2县土地开发整理分类面积对比土地分类开发整理前面积开发整理后面积地类面积变化农用地小计耕
24、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设用地城镇用地村镇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其他用地未利用地草地滩涂裸地本表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分类表A3县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序号分区名称类型用途投资(万元)土地开发整理分区一般按类型区统计,大型基础设施也可按项目统计附 录 B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B1 土地潜力,分析图图例 B2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图例 条文说明 录 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和要求 1.1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涵盖的范围,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条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规划成果要求及成果的评审。 本条还明确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县级
25、行政单位(县、区、县级市、旗)对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目前尚未出台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一般而言,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以及跨县、乡的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中可能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城市规划等项内容及相关标准。限于篇幅,本标准只列出了相关标准的名称。 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涉及到引用标准内容是,应遵守。3.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主要内容 这里概括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中的主要程序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a)农用地潜力,主要是
26、指地块破碎,不便于机械化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障碍因素,致使产出量低下。重点在耕地潜力分析。 b)建设用地潜力,主要是指地块破碎,基础设施不完善,利用不集约,使用率低。当前建设用地潜力分析的重点在农村居民点用地潜力。 c)废弃地潜力,主要是指曾经利用现在放弃利用的土地的潜力。 d)未利用地潜力,主要是指荒山、荒地、荒水、滩涂等尚未利用过土地的潜力。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将潜力分成23个级别。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在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以及土地资源的需求状况,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该条的含义:一
27、是指土地利用潜力的类型、潜力大小和分布状况,将类型相对一致,潜力较集中的区域划分出若干个土地开发整理区;二是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规划用途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用途一致;三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重点(优先)开发整理区。 土地开发整理分区是规划的重点和核心。3.1.4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实施措施包括行政措施、紧急措施和法律措施。 这是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该条指明了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根本目的。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该条是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原则,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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