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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1、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21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既要耐心教育、热情帮助,又要严格要求、按章操作。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2、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XX学院章程,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对社会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但有一定影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者,可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3、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违纪,情节轻微者。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托人说情者;(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四)在参加校外活动中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五)胁迫、

4、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六)有意包庇、隐瞒其他违纪行为者;(七)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八)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态度蛮横、行为恶劣者;(九)毕业班学生在离校之前或就业安置期间违纪者。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一)有明显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参加各种非法游行、示威、集会

5、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策划或带头、煽动闹事,进行串联、静坐、绝食、罢课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视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出版、传播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读物,组织非法组织等视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或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或治

6、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拘留时间长短、错误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劫或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或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视其作案情节和个人认错态度,分别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或多次参与诈骗、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

7、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XX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一)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或提供赌具、XX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同时视其情节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等形式有意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致他人轻

8、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聚众、持械、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损坏公物,除按原物价值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参与起哄、酗酒、敲砸物品、抛扔东西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

9、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被盗学生的经济损失;(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故意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者,可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者,视情

10、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登录非法网站,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恶意传播有害信息,教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不负责任发表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和个人账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各类网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利用网络散布不良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学校有关规定者,视其具体情况,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

11、)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酗酒,有意哄闹者;(二)扰乱宿舍、餐厅、课堂、图书馆、会场、影剧院等公共秩序者;(三)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乱泼污水、乱摔酒瓶,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四)私用电热杯、电热毯等各种学校禁用电器者;(五)因考试、就业安置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六)在学校要求学生正式填报的登记表、调查表、申请表等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七)隐匿、毁弃、冒领、私拆他人信件、盗打他人电话、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八)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签字、成绩单或盗用、转借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九)未经允许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或私自组织旅游者;(

12、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歌厅、酒吧等场所从事营业性服务工作或者非法经商者;(十一)蓄意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通报等,经教育不改者;(十二)道德败坏,有损大学生文明形象,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损坏他人人格者。第二十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主要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者,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分别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携带夹带、偷看他人试卷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二)组织作弊、替考、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者,情节一般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外参加考试中作

13、弊,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情节从重处理;(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算,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达到下列限额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一)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4、三)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以上者,可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休学、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于违纪行为发生后两周内进行查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给予处分:(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负责起草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并备案;(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经学生处或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并

15、备案;(三)开除学籍处分,需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并签字,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后,再作决定。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本人申诉,具体程序按XX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部门研究处理;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给学生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程序及时处理,学生处负责监督实施。(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学院存档,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签字证明。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相关部门备案。(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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