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2.37KB ,
资源ID:21210757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121075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Word格式.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Word格式.docx

1、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贫困县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农业等有关部门,拟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农村扶贫标准。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

2、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程序,精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3、。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和少数民族。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乡(镇

4、)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实

5、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

6、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

7、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第四章 社会扶贫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8、 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三十条 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第三十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第三十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

9、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第三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程指导。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县(

10、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第四十条 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

11、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第四十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第四十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第四十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

12、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第四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依据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分配。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第四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由资金分配部门(单位)负责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

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村务公开、政务

14、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

16、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未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的,由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条

17、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解读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于2015年4月1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颁布的背景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国家鼓励地方立法先行,目前已有甘肃、贵州等8个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省是全国扶贫工作重点省份之一,全省183个县(市、区)中,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有178个,占97.3%,其中国家片区县、重点县和省规划县

18、88个;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11501个贫困村,占全部47734个行政村的24.1%,仍有贫困人口625万,大多数分布在盆周山区、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和大小凉山地区,扶贫对象规模大,贫困程度深,制约发展的因素多。同时,扶贫开发机制创新步伐加快,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都需要通过法规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促进农村的发展,实现扶贫开发战略。加之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扶贫开发的法律,因此,我省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二、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条例主要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为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

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方案(川委厅20149号)部署,围绕我省“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的省情特点,结合我省扶贫任务重、扶贫区域广、扶贫规模大、贫困程度深的实际,重点回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措施,全方位深层次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更加科学、更加务实、更加规范的明确和界定。三、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一)农村扶贫开发及对象、范围: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二)农村扶贫开发

20、坚持的原则: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三)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四)农村扶贫开发标准及识别程序:1.贫困户识别标准及识别程序: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即2013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以下的农户。识别程序: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在贫困

21、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贫困村识别标准及识别程序: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即行政村全村农民2013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为7895元的60%即4737元以下)、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为17.2%以上)、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五)农村扶贫开发的措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

22、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

23、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

24、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六)农村扶贫开发的项目管理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2.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3.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5.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

25、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6.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7.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七)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管理1.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2.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

26、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因素: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4.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八)农村扶贫开发的监督检查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

27、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5.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九)农村扶贫开发的社会扶贫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

28、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2.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四、我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及存在主要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市扶贫开发取得积极进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