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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模板Word下载.docx

1、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二十四、 业务规则 69二十五、 违约责任 70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71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二十八、 基金合同摘要 73一、前言(一)订立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2、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3、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4、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汇

5、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6、修订;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7、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8、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基金转型:指对包括科汇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科汇证券投资基金

9、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日:月:指公历日指公历月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10、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

11、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12、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13、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实施分拆,基金面值会相应改变。(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的历史沿革本基金由科汇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汇”)转型而来。基金科汇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19号

14、文批准,由原广证投资基金及华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根据2000年6月30日原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并于2000年7月18日开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根据2001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文件)批准,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基金科汇于2001年7月2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由248,341,369份扩募至8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由1993年12月14日至2003年12月13日延长5年至2008年12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6

15、1号文批准,基金科汇于2001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28日,基金科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科汇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基金科汇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9日证监许可2008 114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

16、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进行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五、基金的存续(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自基金科汇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

17、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18、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入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

19、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

20、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21、资人。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

22、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2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应将不低于所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4、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

25、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26、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27、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28、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9、,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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