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区长和机电部分管人员汇报,由机电部电气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7、机电部应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纸(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各工区要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整定值,并随设备的增减与线路变动及时修改使其与现场相符。 8、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采掘移动设备的定值应按所控负荷大小由各工区机
2、电区长(技术员)及时调整后,报机电部电气技术员备案。第七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1、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 487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见附件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2、在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的高压电气设备。(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
3、)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4、装设局部接地极地点,各单位均应明确专人挂牌管理,局部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接地电阻值进行1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部。5、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做好记录。第八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办法1、井上用电(35KV变电所、生活区2个变电所):完善0.4KV供电系统漏电保护,每月度检修时,运转工区对保护进行试验。各生活用电:
4、配变电机房(皮带机总控室、洗煤厂配电室、机修厂)由各施工单位每周进行一次保护性试验。办公用电(各办公楼、宿舍楼、澡堂、食堂)由行政事务处维修班电工每周进行一次试验。以上试验各单位应做好试验记录,每月报机电部备案。2、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3、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停止运行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当系统出现漏电故障时,严禁采用甩掉捡漏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查找的方式。4、移动变电站低压开
5、关、馈电开关及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5、任何人严禁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每月由机电部牵头组织,瓦检员配合,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继电器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并将远漏记录表上交机电部存档。6、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否则,对包机人、值班人员、试验人员按照甩掉漏电保护进行处罚。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维护。
6、第九条 如有不按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施工、维护、检修、试验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义桥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界定标准认真追查责任,从严处理。附件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目 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3第一章 一般规定 5第一节 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 5第二节 短路保护装置 6第二章 电缆线路的短路保护 6第一节 电磁式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 6第二节 电子保护器的电流整定 7第三节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选择 7第三章 变压器的保护 8第四章 管理制度 9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10第一章 总 则 10第二章 下井前的检验 10第三章 安 装
7、 11第四章 运行、维护和检修 12第五章 故障的判断与寻找 13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15煤矿井下保护接地网的组成和作用 15第一章 总 则 15第二章 井下接地装置的安装 18第一节 保护接地的接地极 18第二节 固定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 20第三节 移动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 22第四节 接地线的连接和加固 22第三章 接地装置的检查和测定 23第一节 保护接地的检查 23第二节 接地电阻的测定 24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短路电流的计算方法第1条 选择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电流时,需计算两相短路电流值,可按公式(1)计算: 利用公式
8、(1)计算两相短路电流时,不考虑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衰减,短路回路的接触电阻和电弧电阻也忽略不计。 若需计算三相短路电流值,可按公式(2)计算: 第2条两相短路电流还可以利用计算图(表)查出。此时可根据变压器的容量、短路点至变压器的电缆换算长度及系统电抗、高压电缆的折算长度,从表中查出。 电缆的换算长度可根据电缆的截面、实际长度,可以用公式(3)计算得出。 电缆的换算长度,是根据阻抗相等的原则将不同截面和长度的高、低压电缆换算到标准截面的长度,在380 V、660 v、1140 V系统中,以50 mm2为标准截面;在l27 V系统中,以4mm2为标准截面。 电缆的芯线电阻值选用芯线允许温度65时
9、的电阻值;电缆芯线的电抗值按0081km计算;线路的接触电阻和电弧电阻均忽略不计。第二节 短路保护装置 第3条 馈出线的电源端均需加装短路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装置。 第4条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分支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短路保护装置。 第5条各类短路保护装置均应按本细则进行计算、整定、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短路保护装置。第二章 电缆线路的短路保护第一节 电磁式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第6条 1200V及以下馈电开关过电流继电器的电流整定值,按下列规定选择。1对保护电缆干线的装置按公式(4)选择:2对保护电缆支线的装置按
10、公式(5)选择: 目前某些隔爆磁力起动器装有限流热继电器,其电磁元件按上述原则整定,其热元件按公式(7)整定。 煤矿井下常用电动机的额定起动电流和额定电流可以从电动机的铭牌或技术资料中查出,并计算出电动机的额定起动电流近似值。对鼠笼式电动机,其近似值可用额定电流值乘以6;对于绕线型电动机,其近似值可用额定电流值乘以15;当选择起动电阻不精确时,起动电流可能大于计算值,在此情况下,整定值也要相应增大,但不能超过额定电流的25倍。在起动电动机时,如继电器动作,则应变更起动电阻,以降低起动电流值。 对于某些大容量采掘机械设备,由于位处低压电网末端,且功率较大,起动时电压损失较大,其实际起动电流要大大
11、低于额定起动电流,若能测出其实际起动电流时,则公式(4)和公式(5)中IQN应以实际起动电流计算。 第7条按第6条规定选择出来的整定值,还应用两相短路电流值进行校验,应符合公式(6)的要求: 若线路上串联两台及以上开关时(其间无分支线路),则上一级开关的整定值,也应按下一级开关保护范围最远点的两相短路电流来校验,校验的灵敏度应满足1215的要求,以保证双重保护的可靠性。 若经校验,两相短路电流不能满足公式(6)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干线或支线电缆截面。 2设法减少低压电缆线路的长度。 3采用相敏保护器或软起动等新技术提高灵敏度。 4换用大容量变压器或采取变压器并联。 5增设分段保护开关。
12、 6采用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第二节 电子保护器的电流整定 第8条馈电开关中电子保护器的短路保护整定原则,按第6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整定,按第7条原则校验,其整定范围为(310)IN;其过载长延时保护电流整定值按实际负载电流值整定,其整定范围为(041)IN。IN为馈电开关额定电流。 第9条 电磁起动器中电子保护器的过流整定值,按公式(7)选择: 当运行中电流超过IZ值时,即视为过载,电子保护器延时动作;当运行中电流达到IZ值的8倍及以上时即视为短路,电子保护器瞬时动作。 第10条 按第9条规定选择出来的整定值,也应以两相短路电流值进行校验,应符合公式(8)的要求:第三节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选
13、择第11条 1200 V及以上的电网中,熔体额定电流可按下列规定选择。1对保护电缆干线的装置,按公式(9)选择: 如果电动起动时电压损失较大,则起动电流比额定起动电流小得多,其所取的不熔化系数比上述数值可略大一些,但不能将熔体的额定电流取得太小,以免在正常工作中由于起动电流过大而烧坏熔体,导致单相运转。 2对保护电缆支线的装置按公式(10)选择:3对保护照明负荷的装置,按公式(11)选择: 选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接近于计算值,低压隔爆开关中熔断器及熔体规格可从表中查到。第l2条选用的熔体,应按公式(12)进行校验:第三章 变压器的保护 第13条 动力变压器在低压侧发生两相短路时,采用高压配电装置
14、中的过电流保护装置来保护,对于电磁式保护装置,其一次电流整定值IZ按公式(13)选择: 对于电子式高压综合保护器,按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电流值(5 A)的l、2、3、4、5、6、7、8、9倍分级整定,其整定值按公式(14)选择: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取其最接近于计算的数值。 第14条 动力变压器的过负荷保护反映变压器正常运行时的过载情况,通常为三相对称,一般经一定延时作用于信号。高压配电装置中保护装置整定原则如下: 1电子式过流反时限继电保护装置,按变压器额定电流整定。 2电磁式动作时间为10-1 5 s,起动电流按躲过变压器的额定电流来整定: 第l5条 高压配电装置的额定电流值的选择,除应
15、考虑其实际可能的最大负载电流外,还应从其遮断能力出发,以其出口端处可能发生的三相短路电流来校验,必须选择既能承担长期的实际最大负载电流,又能安全可靠地切断其出口处的三相直接短路的最大短路电流。 配电装置出口处的三相短路电流值,应经计算确定。当缺乏计算数据时,可按配电装置短路容量来确定短路电流值。 为了提高保护性能,最好能算出实际的短路电流值。实际短路电流值,一般比用最大允许的短路容量(50 MVA或l00 MVA)所计算出来的数值要小。 第16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中变压器的一次侧用熔断器保护时,其熔体的额定电流选择如下: 1对保护照明综保变压器按公式(17)选择:2对保
16、护电钻综保变压器按公式(18)选择:所选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接近于计算值,按公式(19)进行校验: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17条 矿(井)或采区应有专人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矿机电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做好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l8条 新投产的采区,在作采区供电设计时,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安装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 当电气设备涉及的电网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专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计算,经电气技术人员审批后,由专责的电气维修人员负责调整。 第l9条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定期
17、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查明原因,由电气技术人员或矿井主管电气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必要的改动,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第20条 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备有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此图板由矿(井)机电科(队)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充。各运行维护单位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21条 为了便于检查,设备应挂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 第22条 高、低压开关在机(电)修厂检修完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
18、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下井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正确地调整。 第23条 各类开关设备(含新的、检修完的)及单独保护器,在人井前应由专职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24 _条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矿井和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井下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1l40 V及以下动力、照明、信号电网中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包括各类设备中具有漏电闭锁、漏电跳闸及选择性漏
19、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单元(以下简称检漏保护装置)。 第2条 凡从事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人员均应熟悉本细则。 第3条 对井下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各矿(井)必须设专人进行维护、检修和整定,并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检漏保护装置正常运行。 第4条 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国标GB 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检漏保护装置的电气性能必须经煤炭系统归口检验单位检验合格。 第5条 井下各变电所的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无此种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煤(岩)电钻、照明信号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
20、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低压电磁起动器应具备漏电闭锁功能。 第6条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或停用。 第7条 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第二章 下井前的检验第8条 检漏保护装置在地面要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才可下井使用。检查试验内容: 1按国标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隔爆外壳是否符合规定。 2按厂家说明书上所示线路核对检漏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是否正确,连线是否良好,元件、导线等有无破损。 3检漏保护装置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1l40 V的用1000 V摇表摇测不低
21、于10 M;660 V的用1 000 V摇表摇测不低于10 M;380 V的用500 V摇表摇测不低于5 M;127V的用250 V摇表摇测不低于2M;42 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05M。 4介电性能试验必须能承受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 min而无击穿闪络现象。 对于主电路以及规定接至主电路的控制电路和辅助电路,其工频耐压试验应符合表1的规定。对于规定不接至主电路的控制电路和辅助电路,其工频耐压试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 5测量各直流电源的电压值及执行继电器的动作电流值,其值应符合厂家规定。 6检漏保护装置在下并前应先在地面按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电气性能要求、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
22、中检漏环节电气性能要求进行漏电动作电阻值、漏电动作时间、补偿效果的测定;带旁路的漏电保护应进行旁路动作电阻值、动作时间的测定。具有漏电闭锁功能的应测量闭锁电阻值,测量结果应符合上述要求。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的各类检漏装簧,在地面还要进行不少于两条馈电开关的支路做配套试验,各支路都应轮流进行三次漏电试验,以检查漏电选择性的可靠性。第三章 安 装 第9条 检漏保护装置在井下装卸、搬运过程中,应免受剧烈的震动。 第10条 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应接在馈电开关的负荷侧。带漏电闭锁的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其电源部分接在馈电开关的电源侧,但应有安全措施。 如用两台馈电开关作总开关时
23、,可合用台检漏保护装置(见图1)。两台馈电开关的跳闸线圈应并联,并注意: 1馈电开关的跳闸线圈必须连接在同一相电源上。 2两台馈电开关的跳闸线圈联络线间应串接一个隔爆型停止按钮(或开关)。当第一台运行,第二台停运时,应按下按钮(或断开开关)并锁住不让其返回,避免该停运开关负荷侧仍带电。否则不允许停运一台开关,另一台仍运行。 3检漏保护装置的电源只需与第一台开关连接;如须停止第一台开关,第二台开关继续运行时,应将检漏保护装置的电源改接到第二台开关上。 第11条对检漏保护装置的接地装置的几点规定: 1主接地线(即其外壳的保护接地线)要可靠地与采区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相连;煤电钻、照明综
24、合保护装置只设辅助接地极能够满足要求的可不另设主接地极。 2供检漏保护装置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 mm2的橡套电缆。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 m,煤(岩)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 mm、长不小500 mm的钢管进行埋设。 3当同一地点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检漏保护装置时,可以共用一个辅助接地极及一根辅助接地导线。如共用同一辅助接地极的几台检漏保护装置为JY82型、JL82型检漏保护装置,则应断开其内部试验按钮常闭触点至局部接地极的连线。 第12条在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
25、低压供电的特殊情况下,地面变电所必须设检漏保护装置。 第13条为确保检漏保护装置动作可靠,安装时应将它水平放置于特设的架上,或吊架于硐室墙壁上。放置的高度以便于检查为准,并避免水淋或受潮。 第14条 安装前,对配合检漏保护装置使用的开关的跳闸机构,应进行如下检查: 1跳闸线圈的绝缘电阻应符合:1 l40 V的用l 000 V摇表摇测不低于10 M;660 V的用l 000 V摇表摇测不低于10 M;380 V的用500 V摇表摇测不低于5 M,;127 V的用250 V摇表摇测不低于2 M;42 V的用250 V摇表摇测不低于05 M。 2跳闸机构灵活可靠。 3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无过位或卡阻现象
26、。 第l5条 检漏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应做跳闸试验,如不跳闸,则应立即切断电源做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具有对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在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均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电容电流的最佳补偿调节。 第l6条 安装时,电网系统总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l l40 V不低于80 k;660 V不低于50 k;380 V不低于30 k;127 V不低于15 k。第四章 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17条 值班电钳工每天应对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试验,并作记录。 1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是否正常。当电网绝缘1 140 V低于50 k、660 V低于30k、380V低于l 5 k
27、、127 V低于10 k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没法提高电网绝缘电阻值,尽量避免自动跳闸。 2安装位置必须平稳可靠,周围应清洁,无淋水现象。 3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安设应良好。 4外观检查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合格。 5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煤(岩)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第18条 检漏保护装置维修工每月至少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内容除第1 7条所规定的外,应检查: 1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2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3各处接头及触点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和烧毁现象。 4内部元件、插件板、熔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破损。 5补偿电感是否达到最佳补偿效果。 6检漏保护装置的隔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19条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对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人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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