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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2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设计制造质量差、能源消耗过大、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4进口设备购不到配件,无法修复的;5因污染环境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第5条 由于因生产任务不均衡,突击装卸使用的机械和为替换检修补缺使用的机械,列为备用机械,分为铁路局备、站(段)备两级备用,但总数不得超过拥有台数的10,站(段)装卸作业所备用数量应由局装卸管理所核批。第6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定

2、期检查维护,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分局核实报铁路局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方可投产。第7条 各种装卸机具根据装卸作业需要临时调动,根据局或分局装卸调度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轨道起重机及附随车辆,凭调度命令挂运,跨局时凭分局电报挂运。挂运前要检查走行部分、制动和缓冲装置,由铁路局指定的施检单位进行检查。押运人员负责检查起重机的各部技术状态,确保运行安全。每台蒸汽(或内燃)轨道起重机应拨给平车一辆,做为附随车;对担负沿线流动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应另外拨给棚车一辆,按路用车办理报批手续。担负沿线装卸机械修理的分局装卸机具修配厂,配给维修

3、用棚车一辆,凭调度命令挂运。第8条 装卸机械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铁路局每年一次,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附件一),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授与红旗标志,标志格式和具体评比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报部备案。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9条 装卸机械的台产量指标和工时、能源、材料消耗应实行定额管理及班组经济核算,生产和消耗定额指标由铁路局统一公布实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要求做到生产效率高、成本低、机械质量好,对成绩优良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建立装卸机械台帐,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维修工厂和车站、车

4、务段(装卸作业所)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附件二)等。第11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由各铁路局参照附件三自行编制(附件三,装卸机械管理编号)。第12条 装卸机械发生事故,应及时抢修,立即用电话电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抄报部货运局,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装卸管理所)处理,大事故由分局(装卸管理分所)处理,一般事故由车站(装卸作业所)处理。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一)。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一百元以上,或停产二天以上。机械脱线或翻倒,虽没造成损失,也按一般事故处理。2大事

5、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停产十五天以上。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五千元以上,或停产三十天以上。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它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第13条 装卸机械司机,必须选择热爱本职工作,政治思想好,有初中文化水平,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适宜操纵机械的工人,应经过专门训练并至少经三个月以上实习,经站段装卸作业所技术室考试合格,报分局批准发给装卸司机证,方准独立作业。装卸机械司机证格式由各局自定。操作蒸汽动力设备的司机司炉,还必须考取锅炉司炉操作证;驾驶汽车式起重机等出站作业的司机,还须有地方有关部门发给司机驾驶证。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人应每年进行一

6、次技术考核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14条 装卸机械的使用、保养实行班组负责制,可一组一机或一组多机。要发展一机多能,一人多艺。装卸机械的包机组的定员,由分局审定并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包机组应配备日常需用的检修工具。司机长应组织全组人员搞好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第15条 安装于货场内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二)。在货场内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一执行。对过去已装在通过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第二章 装卸机械的运用第1

7、6条 铁路装卸机械要由铁路正式工人管理和使用。车站应组织好运转、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装卸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生产、机械作业比重、机械完好率纳入车站主要竞赛指标。第17条 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需要、工时利用率和经济核算的原则确定,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轮班使用,叉车等小型机械原则上也应轮班使用。第18条 加强装卸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机械效能,货场内各种装卸工作由车站统一指挥,对在货场内参加装卸工作的各种装卸队伍,由车站装卸派班员统一派班。派班时必须贯彻“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装卸作业实行“四固定”(固定线路,固定货

8、物品种,固定机械,固定作业班组),以充分发挥机械效率。第19条 装卸机械作业的理货程序、装载堆码质量等方面应在货运人员指导下进行。货装人员密切配合,搞好货场管理,实行标准化作业。站、段长和货运员应了解机械性能、作业方法和安全事项,遵守装卸安全技术规定。货运装卸职工要做到“四爱”(爱货、爱车、爱机具、爱设备)。第20条 铁路局应制定本局各种装卸机械安全操作细则,根据机械构造性能和生产中的经验教训对机械设备的起动、行驶、出入仓库、出入各型车辆、作业使用、信号联络、收工停放等方面定出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第21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

9、确认机械各部位(紧固、润滑、绝缘及导通、动力、燃料、冷却、音响、照明、制动、操纵、仪表显示及安全装置)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第22条 铁路局、分局和站段要定期研究装卸工艺。要根据机械性能和货场设备条件对主要货物品种的装卸作业全过程制定出合理的装卸工艺,在货物进出货场的搬运、堆码、取放、套索方法等方面定出具体的作业步骤和要求,做到堆码稳固整齐,道路畅通,进货为装车创造条件,装车为卸车创造条件,卸车为搬出创造条件,提高作业效率,实现文明生产。第23条 要充分发挥机械能力,根据货物包装特点和集装化方式研制使用相应的吊具、索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

10、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第24条 沿线中间站,可由分局或车务段组织机械装卸队。铁路局、分局装卸调度员按本日装卸车计划统一调度机械队和各站活动机械,保证及时完成装卸车任务。装卸机械大修停产时要通告有关部门,有条件时要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第25条 铁路装卸机械要以铁路车站货场内作业为主,有余力时可到货场外作业,但必须由铁路装卸司机操作。铁路装卸机械(包括轨道起重机等)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报部备案。第26条 装卸作业所和机械班组要实行机种、单机或机组经济核算,不断挖掘潜力、增产节支,提高经济效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编制大中修计划,要

11、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统计月报(格式见附表二、三)等生产记录,并汇总分析核算,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27条 各种装卸机械因操作、保养、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分局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技术状态好可以超期使用时,应根据超期长短对精心维护保养机械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28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对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功率进行验算,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没达到报废标准时,可以降低负荷使用,由铁路局组织鉴定标

12、定新的额定负荷,并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第29条 各种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在进行尖端保密、贵重货物装卸或二台以上吊机抬装抬卸时,装卸干部应到场指导。第30条 新投产的机械,要全面检查调整,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购买使用新型的机械,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及维护调整中各项技术数据,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新型机械。对新购和大修后的机械,铁路局要根据有关说明规定初期使用的走合时间,并规定走合期内起动操作、运行速度功率限制、紧固调整、润滑清洗等注意事项。第三章 装卸机械制造与修理第31条 装卸机械的制造原则是专业分工,集中

13、生产。全路装卸通用的装卸机械由部组织生产。少量非标设备、简易机具由各局组织生产。第32条 装卸机械的大、中修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装卸机械修理厂负责。其中轮胎吊、汽车吊等大型活动机械由局组织集中修理。蒸汽轨道吊厂修由各局报部归口安排,洗检由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电动装卸机械的电源线(包括变压器)由所在地区的水电段负责检修。轨道吊车的走行线(标准轨距)可以委托工务部门代为检修。非标准轨距线路及门、桥吊走行基础,由装卸工厂承修或委托房建部门代为修理。第33条 装卸机械的日常保养由司机负责。一、二级保养(小修)由维修组负责。但机械较小、技术力量较差的沿线小站的保养工作,也可由分局厂或车务段装卸作业所维

14、修组负责。第34条 铁道部设置装卸机械制造厂,铁路局、分局设备装卸机械修理厂,车站和车务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同一地区路局厂、分局厂重叠的可只设一个,路局和分局工厂的数量、规模、布局根据修理任务确定,设置的工厂及维修组在生产业务方面受各级装卸主管部门领导。第35条 装卸机械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试制、鉴定、生产的程序办事。不经鉴定的机械不准成批生产。成批生产的机械要贯彻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应符合国家、部、企业标准,不合格的机械不准出厂。出厂的机械必须有合格证明书,使用、保养说明书及随机专用工具、备用易损件。需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要有安装图及安装说明书。第36条

15、新造装卸机械出厂由工厂负责包装发运。包装费用列入工厂成本。对出厂的机械,不管配套件来自何处,均由组装厂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第37条 装卸机械检修分为一级保养(定检)、二级保养(小修)、中修、大修。1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易磨损部分进行检查、调整。2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更换超限的易损配件。3中修是平衡性修理,装卸机械部分或全部解体,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修复、更换磨损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下一个修程。4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恢复机械原有性能或改造性能,修复更换磨损超限零部件,

16、按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改造。第38条 装卸机械实行计划修理。车站、车务段(装卸作业所)根据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附件四)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大修由铁路局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中修以下修程由分局批准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批准的大、中修项目要通知承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站、段装卸作业所根据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和机械实际运用状态,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大中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第39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四)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承修厂开工前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预检,确定修理项目,签订合同。承修厂要

17、编报预算,认真做好图纸、材料、备品等准备工作及劳动力安排,大、中型(复杂系数合计30及以上)机械的司机应随机助修,并参加重点零部件验收及竣工验收。第40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部“三化”标准方案及修理规范,铁路局和专业工厂应制定修理工艺。承修单位应对机械和主要零部件的构造性能参数进行测量检查,确保修理质量。第41条 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使用单位根据合同,修理规范和验收试验办法(附件五)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到场指导。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交付后六个月内负责保修。第42条 装卸机械中修和一、二级保养费用由装卸成本支付。大修费按固定资产提成由各局装卸管理所自提

18、自用。第43条 装卸机械的更新、改造和设备配套,所需费用按固定资产应提的基本折旧费,由装卸管理所自提自用。第44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附件六)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各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编制预算、核算定员、配备设备(附件七)并不断总结经验,分析解决个别单位修理时间过长,费用过高的问题。使装卸修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第四章 装卸机械材料、燃料及配件管理第45条 装卸机械所需材料、燃料、配件的管理,是装卸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之一。各局装卸管理所材料科(室)下设配件库对外负责配件的采购,对内负责搞好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储存

19、、使用等工作。使材料、配件的供应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第46条 本地区供应的材料配件由基层单位按规定范围自行采购。物资部门管理的材料、配件,通过物资渠道解决。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由铁路局装卸管理所统一计划采购、供应、调配、管理。第47条 材料配件储备储备的原则以局装卸管理所配件库储备为主,设备少的单位不作为一级储备,各铁路局应规定储备范围和限额,减少储备层次。1常用易损件及材料由使用单位储备;2一般及罕用配件由铁路局装卸管理所配件库集中储备;3固资互换配件由大修单位储备。业务量较大的铁路局,也可在较远的分局设立供应点。但应规定储备范围和限额,尽量减少储备层次。第48条 装卸机械生产厂要负责配

20、件供应,根据国家、部定标准,要积极推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定型产品要由制造单位编制统一的配件目录,逐步扩大互换范围。第49条 材料配件管理人员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为装卸生产服务。要了解装卸机械构造性能和易损件的消耗情况,深入现场熟悉材料、配件供应、库存情况,分析各种材料、配件的使用效果,把住计划、质量关。应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采购供应,对规格不对、质量差的配件不能供应,已经供应的要负责包退包换。第50条 各铁路局要查定各种机械各项修程的材料、配件消耗定额及日常运用消耗定额。加强材料、燃料的验收、领料、库存、利旧等管理制度。保证运用维修需要,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不断降低装卸成本。第51条

21、 固资配件互换是提高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间的好方法,应积极推广采用。固定资产互换配件的管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装卸机械修理工厂负责固资配件的储备、使用、保养。换下来的配件要修好备用。固资配件的品种按部修理规范规定执行,固资配件的数量由各局核定报部批准。2装卸管理所应根据工厂修理范围、标准化程度制定固资配件配备计划,负责采购、供应和检查。固资配件的增添及报废补充由装卸管理所从装卸成本中预提费用购置解决。3固资配件报废更新由铁路局批准。第52条 燃料、油料是国家的重要能源,各基层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建立贮存发放管理及安全操作制度。管库人员要熟悉各品种油类性能特点和应用范围,油料入库应检验数量质量。第

22、53条 油库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贮存柴油、汽油、液压油等不同品种油类要有专用容器和固定位置,并应标志清楚。发放前要有过滤沉淀过程,保证油品清洁。第54条 燃料油料管理单位要配备并定期检验计量仪表或磅秤(也可用标准容器),方便准确地观察并记录贮存数量和发放数量,发放油料、燃料时应采用自流阀门或油泵加油,避免撒漏损失,还应积极开展废油回收再生利用工作,对节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五章 技术教育第55条 加强职工教育是实现“四化”的重要条件,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安排好装卸专业的高等、中等和普及教育工作。铁道部所属的大专院校设置起重运输机械专业和机械化专业,培养装卸机械化管理技术人才。第56条 中等专业学校按照铁道部统一的规划开办装卸机械专业班。各铁路局、分局职工学校开办短期装卸机械训练班,培训各级装卸部门的干部和技术工人,考试成绩作为职工定级、晋级的依据之一。第57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办好技术培训中心,开展全员培训,对工人普遍地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要在职工中有计划地组织技术表演和比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后,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并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各铁路局职工学校的装卸专业或装卸部门的技术培训中心,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用于职工教育的经费、师资和校舍,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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