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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Word格式.docx

1、与其相配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制定并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则是顺应并落实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确保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准确执行。二是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可以有效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收费、诊疗、配药及就医等行为;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个人起到惩戒作用并促进整改;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政策,堵塞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

2、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稽核结果利用等要求,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三是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逐步实现,制度缺失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但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收费、过度医疗等现象仍屡禁不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个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屡屡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加重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侵害了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新的形势既提出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新要求,又推动了稽核工作标准化的进程。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行为的

3、规范,加大稽核力度,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三、编制原则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系统性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比较社会保险的其他稽核行为,它还涉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服务及参保人就医行为,相关因素多且情况复杂,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结合医疗(医药)服务的特点,对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提出系统性要求。(二)规范性原则标准起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进行编写。同时,根据规范稽核运作的基本要求,重点对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与要求进行规范,以实现稽核工作必要的规范统一。(三)实用性原

4、则鉴于目前各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客观条件、现实基础有所不同,在编制过程中既要体现各地医疗保险稽核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共性要求,增强协调性;又要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稽核机构的客观差异,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四)前瞻性原则在兼顾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现实情况的同时,充分考虑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发展趋势,体现标准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突出反映在稽核中对信息系统的充分利用。同时,引入了各地在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中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四、编制过程2014年4月25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山东济南正式成立。为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

5、稿的起草工作,当日工作组牵头单位组织编写成员重点讨论了标准制定的工作思路、编写计划和职责分工,确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标准制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广泛吸纳各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做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GB/T27768-2011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等国家标准的编写经验,采取统一起草、分层讨论和集中修改的工作方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质量,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工作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秘书处领导全程予以指导,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为标准编写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工作组严格遵循编制原则,注重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

6、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年5月至6月,完成资料收集和讨论一稿起草工作。5月初至5月20日,按照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分头收集基础文献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并发送各编写成员供学习、参考和借鉴。收集的资料包括:一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成员单位所在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其规程、其他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二是卫生、物价、药监、公安、审计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准则、规范等文件资料;三是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工作组草拟的部分标准讨论稿。5月21日至6月20日,牵头单位在与其他成员单位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

7、草稿的起草工作。6月22日,牵头单位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将标准草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作组讨论一稿。第二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工作组组织了四次小组讨论,各成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按要求组织了内部讨论。7月9日,工作组在天津召开第一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重点对标准的名称内涵、业务范围、框架结构等争议最多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按照讨论稿章节做出任务分工,要求成员单位会后按时反馈修改意见。天津会议后,牵头单位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修改后形成工作组讨论二稿。同时,工作组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问题及时反馈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为提高先后启动标准制定的三项稽核标准(社会保险征缴稽

8、核、养老保险待遇稽核和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兼容性,8月20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在宁夏银川组织召开了社会保险稽核国家标准工作组协调会议,主要就相关术语、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讨论,形成共识。8月21日,工作组同样在宁夏银川召开了第二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根据三个工作组协调会议精神,本次会议基本确立了标准定位和框架,重点讨论了稽核程序等条款内容。宁夏银川会议后,工作组部署各成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讨论,听取各级稽核机构意见。牵头单位对各成员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了工作组讨论三稿并发送各成员单位,要求重点对新增加的稽核具体内容和稽核文书提出书面意见。10月16日,

9、在四川广元召开了第三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会议确定了稽核具体内容的展现形式、稽核文书的种类,并对讨论稿正文部分的具体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会后,牵头单位对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工作组讨论四稿,并要求各成员单位全面提出完善意见。11月28日,在海南海口召开了第四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对讨论四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形成了统一意见。第三阶段:2014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牵头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历次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标准的整体框架进行了优化,使标准的结构层次更加清晰,对术语定义进行了修改提炼,对稽核程序、稽核具体内容和稽核文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

10、准编制说明。为进一步提高三项稽核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兼容性,12月29日,本标准牵头单位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委托召开了三项稽核标准牵头单位协调会,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五、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如下:(一)范围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的主体、对象及稽核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说明了本标准引用的国家标准。(三)术语和定义定义了本标准中频繁应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对象两项基本术语。(四)基本原则提出了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国家标准的原则性要求。(五)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明确

11、了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的基本要求。(六)稽核内容、类型和方式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在附录中对主要稽核项目与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类型和四种稽核方式。(七)稽核程序明确了确定稽核对象和稽核内容、制定稽核工作方案、通知稽核对象、稽核实施、结果告知与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立案处理、材料归档等工作环节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则。(八)稽核结果利用提出稽核结果四个方面的利用方式。(九)稽核评价提出了稽核评价的要求及内容。六、关键技术性问题的处理(一)关于标准名称本标准原定名称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稽核业务规范,在起草中引起较大争议。主要是“待遇享受”似乎主要针对的

12、是参保人,反映参保人的待遇是否得到保障,与现行医保稽核对象与内容不尽吻合。也有的提出改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稽核业务规范,但似乎主要针对经办机构能够按规定向参保人(实质上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有关费用,也容易产生歧义。经反复斟酌,并经2014年8月20日社保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的社会保险稽核国家标准工作组协调会议研究,明确将本标准原名称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稽核业务规范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二) 关于标准定位本标准的定位,主要涉及稽核主体及稽核对象:1.有关稽核主体。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职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3、,包括“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工作的不断加强,有些地方专门成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机构(如天津、上海、宁夏、郑州等),承担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职能,本标准将其共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主体。2.有关稽核对象。医疗保险待遇稽核的主要对象是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考虑在实际稽核工作中,也有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使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的冒用人等)可能涉嫌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是稽核工作不能回避的对象,因此也将其列入对

14、象范围。(三) 关于稽核程序本标准明确了三种稽核类型(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稽核)和四种稽核方式(实地方式、书面方式、网络方式和约谈方式),将后四种稽核从原来习惯上都称为“类型”并容易混淆,特意改称为“方式”,以便于区分与应用。稽核程序是一项特别复杂的过程,且目前各地实际使用的程序千差万别,为了便于统一,本标准从实际出发,删繁就简,兼顾了不同的稽核类型和稽核方式,建立了可普遍适用的通用程序,得到了各起草单位的普遍认可,说明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今后,也可指导各地对所采用的具体稽核程序进行优化完善,使稽核程序基本趋同。(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1.关于稽核机构要求问题在本标准制定中,有不少意见希望明

15、确稽核机构的人员配置比例,还提出明确配备交通工具。标准起草工作组认为,人员配置是政府编制部门的工作范围;配备交通工具属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家标准不应涉及此方面的问题。2.关于立案问题鉴于有些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在实践中已建立较为规范的立案处理程序,即对稽核中发现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理或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为此,本标准对立案处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如需要确定2名以上具体承办人和立案日期,还明确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严格按要求撰写立案调查终结报告,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规范稽核行为,而且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移交案件时提供更加规范的证据材料,有利于稽核案件的延伸处理。3.关于合议问题鉴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为慎重处理起见,在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结果告知书之后、社会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书之前,本标准对稽核结果有异议的稽核对象引入了合议程序,可通过专家咨询、征询意见等方式,包括征询卫生、药监、物价等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而对认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切合实际的处理,形成稽核结论。4.关于文书问题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10种稽核文书的样张,但均为“资料性附录”,可供各地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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