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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伦理_精品文档.ppt

1、脑死亡与伦理脑死亡与伦理 黄伟伟 21121811015一一.脑死亡的相关概念脑死亡的相关概念(一)死亡死亡是指生命消失,对象一般是有生命的事物。死亡的传统标准:心肺功能的丧失,心脏和呼吸系统停止运作。心脏跳动、血液流动、呼吸被视为生命的三大象征,是一切活的有机体明显的特征,这些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就是死亡。(二)脑死亡概念的提出(二)脑死亡概念的提出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 23名深度昏迷者的临床观察中发现,这些病人因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出全脑器质性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长时间呈平直线,但在呼吸机的帮助下,其心跳可以维持。根据这项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

2、了“脑死亡”的概念。(三)脑死亡的定义(四)脑死亡的表现丧失对环境的所有反应;完全丧失生理反射和肌肉张力;没有自主呼吸;若停止人工机械的支持,动脉血压即大幅下降;脑电波图平坦等(五)对脑死亡的误读 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植物人的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而且是永久的、不可逆性的 二.脑死亡标准的地位及其利弊(一)脑死亡地位的三种情况:1.国家制定有涉及脑死亡的立法,并直接以立法的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人死亡的依据,如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美国等。2.国家虽没有制定脑死亡的正式立法而明文承认脑死亡

3、判定标准,但同时也不禁止临床医疗实践中进行的脑死亡认定和宣判,而医疗临床实践中则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新西兰、泰国、韩国、爱尔兰、捷克等。3.国家没有制定脑死亡法,也不承认脑死亡可以作为宣布人死亡的判定标准。(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二)确立脑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2.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3.在伦理学上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减轻了患者家属的等待和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4.指导医生正确地实施复苏与抢救,有利于防止出现真死与假死混淆的情况。5.促进社会文明及社会科学的发展,减少法律纠纷案例:2002

4、年在英国遭遇车祸的凤凰卫视女主播刘海若被英国医生判定为“脑死亡”,(后证明,这种错误的裁定并没有被做出,因为对刘海若的脑干测试并没有进行)后被我国医生成功“救活”。由此引发出对人体死亡标准“脑死亡”的质疑和攻击。(三)对“脑死亡”标准的质疑1.脑死亡概念的提出若是建立在器官移植基础上,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2.生的愿望是千百年来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将心脏尚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冢是人类所不能容忍的。3.公众既不能理解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准备支持这一观点。(公众的生命科学知识水平的提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4.传统标准透明度高,病人家属可在现场加以确认。脑死亡判断是由医生在一系列先进仪器的帮助下

5、决定的,亲属无法确认。医院很有可能和犯罪人员勾结,引发法律纠纷。三.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及其伦理问题(一)我国脑死亡立法现状我国对脑死亡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1988年、1989年和1993年,我国分别召开了数次有关脑死亡的专题讨论会。在相关专家、学者的努力下,有关脑死亡立法的探讨已取得一定可喜的成绩。2003年4月10日,武汉同济医院对外宣布,征得家属同意,医院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第三稿)。我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在我国脑死亡立法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尚未制定脑死亡法,脑死亡法仍处于酝酿阶段,并且呼声越来越高。换位思考:如果我是一名普

6、通的不知道“脑死亡”概念的人,面对社会上的争论,是倾向于反对、积极学习相关知识后再判断,还是无所谓?如果我是一位参与诊断脑死亡的医师,我会怎样做才会使别人信服?假如我是一名患者的亲属,面对“脑死亡”的诊断结果,我会怎样做?会同意放弃“治疗”吗?思考后谈一谈,你认为脑死亡在我国可行吗?(二)脑死亡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医疗实践中的操作规则是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基础国内外脑死亡立法的经验教训是我国立法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对科学的崇尚将为我国脑死亡立法提供良好的社会意识基础理论界的深入细致研究与充分论证是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理论保障政府的高度重视是我国脑死亡立法的现实支柱(三)脑死亡在我国存在的伦理问题首先,我国

7、是一个长期受到儒家伦理文化影响的国家,浓厚的宗族观念和先人崇拜意识占领着人们的大脑。其次,脑死亡立法是以整个社会法制的发展为前提的,一旦认定脑死亡,与民事主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都会受到牵动。再者,推行“脑死亡”就意味着对传统医学观念和传统生命理论的质疑和挑战。(四)脑死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四)脑死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在脑死亡立法过程中应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原则 在脑死亡立法过程中应坚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原则 在脑死亡立法过程中应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脑死亡立法过程中应坚持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在脑死亡立法过程中还应坚持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原则(五)脑死

8、亡的程序伦理问题切实可行的脑死亡标准的制定与颁布脑死亡判定的资格认定脑死亡的宣布防止对脑死亡的滥用脑死亡的教育与公众参与崂山25岁小伙脑死亡父母泪捐器官 成青岛第4例捐献者“人既然已经不行了,就捐出来为社会做点贡献吧,儿在天有灵也会这么做的。”2013年2月26日,25岁崂山王哥庄街道梁家村的小伙梁玉冰因外伤被判定为脑死亡后,父母替他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捐献出一对肾脏和一对眼角膜。他们会排尿、会得心脏病、会生褥疮、会感觉疼他们会排尿、会得心脏病、会生褥疮、会感觉疼痛,甚至能够生下小孩。被判定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痛,甚至能够生下小孩。被判定脑死亡的器官捐献者又被称为又被称为“有心跳的尸体有心跳的尸

9、体”。今天,器官移植是年产值今天,器官移植是年产值200200亿美元的庞大产业,亿美元的庞大产业,每年仅仅免疫抑制药物的花费就超过每年仅仅免疫抑制药物的花费就超过1010亿美元。实施亿美元。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医生位于医生食物链的顶端,年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医生位于医生食物链的顶端,年收入约收入约4040万美元。医院还可收取佣金,美其名曰万美元。医院还可收取佣金,美其名曰“管管理费用理费用”。唯一没有从中获利的人恰恰是最为重要的。唯一没有从中获利的人恰恰是最为重要的器官捐献者及其的家人。器官捐献者及其的家人。切实可行的脑死亡标准的制定与颁布我国应该并正在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的判定脑死亡的标准

10、。脑死标准必须要由有权力制订条例或法律的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制订颁布。最好应该由有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来确认,因为确认脑死亡涉及公民如何享有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但如果作为这个立法行动的一部分,人大与一些省市立法机构协作,先在一些省市试验制订脑死亡标准和实施程序,也是可行的。脑死亡判定的资格认定我国地域广大,医院水平参差不齐,应该对有能力进行脑死亡判定的医院进行资格审定。即使在有资格判定脑死亡的医院,诊断脑死亡也要有一定的程序,最好还有一个专家组来审定这种诊断。脑死亡标准落实后,就会涉及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必须采取分离原则。脑死亡的宣布病人的脑死亡经过诊断和审定后,应该由负责的医

11、生和所在医院指定的专人一起向病人家属宣布。防止对脑死亡的滥用对脑死亡的诊断是要十分谨慎的,以防止医生等不法分子滥用职权,钻空子,“滥杀”生命。凡查出医生、家属或有关人员滥用脑死亡标准,伤害病人者,应严厉惩处。脑死亡的教育与公众参与脑死亡涉及千百万人的生命健康,应该在制订脑死亡标准前或同时,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的脑死亡的相关教育。另外,在讨论有关脑死亡法案或条例草案时,应尽可能吸收群众代表或民间组织代表参加。人“死”可能“复生”别忙节哀顺变1994年11月6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天津一位80多岁的老人因患心脏病“死”在某医院。女殡葬工杨秀英在向“死”者动脉管注射防腐药剂前却发现,“死”者面色反常,轻压脉搏发现心脏还在跳动,于是告诉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使老者死而复生。2006年6月17日广西藤县梁金石因呼吸停止被判死亡,19日下葬,其妻子带孩子上坟“回土”突然听到坟墓中含糊不清的呼喊声,找人来确认有声音后将棺材拽出来,梁金石死了两天,埋到坟里3个小时后又复活了。我国将出台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可摘除脑死亡者器官2005年6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现正征求意见,随后将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以往争议颇多的死亡判断标准,该条例将采取心跳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方针。根据新条例,如果此时判定病人脑死亡,即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摘除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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